
【摘 要】
【摘要】《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標志著我國內部控制審計從“內部控制審核”向“內部控制審計”轉型。本文以深市主板上市公司2010 ~ 2011年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為研究對象,分析了轉型期間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總體特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提出相關的建議。
【關鍵詞】內部控制審計 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上市公司
一、關于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審計的制度要求
2008年,財政部等五部委聯合發布《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首次引入“內部控制審計”概念,要求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上市公司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也就是說,對上市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內部控制進行審計并不做強制性要求。
2010年,財政部等五部委聯合發布《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包括《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和《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在此基礎上,擇機在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公司施行。《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規定,執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上市公司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再一次強化了 “內部控制審計”概念,并對上市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內部控制進行審計做了強制性要求,用了“應當聘請”一詞。《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頒布并實施,標志著我國內部控制審計正逐漸從“內部控制審核”向“內部控制審計”轉變、從“自愿性審計”向“強制性審計”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