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應遵循或有事項準則進行會計處理。然而,該準則對虧損合同存在標的資產的情況未做出明確的規定,導致具體的會計處理仍存在一些問題。本文將針對這些問題提出明確的處理方案。
【關鍵詞】或有事項 虧損合同 預計負債 減值損失
一、或有事項中虧損合同的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待執行合同變為虧損合同且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預計負債的金額應為履行合同的成本與未能履行合同而發生的補償金額之間的較低者。同時,當合同存在標的資產時,應當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通常不確認預計負債。如果預計虧損超過減值損失,則將超過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