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單位]:財政部/交通部
[文 號]:-----------
[發布日期]:1997年01月08日
[生效日期]:1997年01月08日
汽車運輸企業內部單車承包租賃產權轉讓經營會計核算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汽車運輸企業內部單車承包、租賃、產權轉讓經營的會計核算,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和《運輸(交通)企業會計制度》,結合汽車運輸企業實際,制定《汽車運輸企業內部單車承包租賃產權轉讓經營會計核算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實行內部單車承包、租賃、產權轉讓經營的國有、集體汽車運輸企業。
實行內部單車承包、租賃、產權轉讓經營的其他汽車運輸企業,可以參照本辦法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條 實行內部單車承包、租賃、產權轉讓經營的企業,應根據車輛累計行程、技術狀況、折余價值、市場車價等因素和有關國有資產評估方面的規定,合理確定承包費、租賃費和產權轉讓費。
第四條 企業與承包者、承租者、受讓者的權利、義務關系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采用簽訂內部單車承包、租賃、產權轉讓合同的形式予以確定。
在承包、租賃、產權轉讓經營期內,如遇搶險、救災、戰備等重大緊急任務,承包、租賃、轉讓的車輛必須無條件服從企業調遣。
第五條 企業應向承包者、承租者收取承包經營保證金,并在合同中規定承包者、承租者在承包、租賃期內對車輛進行維護、修理的條款,以保證承包、租賃期滿后車輛技術狀況的良好。
二、內部單車承包經營的會計核算
第六條 內部單車承包經營是指企業核定承包者的承包費指標,變動成本由承包者自理,超承包收入返還,欠交彌補的一種經營方式。
(一)承包費包括承包者應交的有關稅費和應交的利潤。
應交的有關稅費包括:單車車船使用稅、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養路費、運管費、車輛保險費、折舊費、利息支出、公路建設基金、離退休職工養老統籌基金等。
應交的利潤,應根據不同車型、線路、客貨流量、路況、單車收入、單車成本等因素確定,營業利潤率原則上應不低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二)超承包收入返還是指承包者在承包期間超額完成承包費指標后,由企業核定并返還其超承包收入,以補償由承包者自行負擔的工資、行車津貼、燃料、修理費、車輛通行費、隨車附品、行車事故損失、輪胎費用等。
(三)欠交彌補是指如果承包者在承包期間未完成承包費指標,企業從承包者上交的承包經營保證金中彌補未完成的金額。
第七條 實行內部單車承包經營的企業,要加強運輸收入的管理,運輸單據和客票應由企業統一開具,收入結算應由企業統一進行。
第八條 實行內部單車承包經營的企業應按運輸業務進行會計核算。
(一)收到承包者上交的承包經營保證金,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承包經營保證金”科目;承包期滿,返還承包經營保證金時,借記“其他應付款--承包經營保證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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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運輸收入包括貨運收入和客運收入。企業應在收到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的憑證時,確認運輸收入,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運輸收入”科目。
?。ㄈ┒惤鸺俺杀举M用的核算
1.運輸收入應交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其他應交款”科目;交納時,借記“應交稅金”、“其他應交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玻畬τ诔邪M中的有關稅費,應按照《運輸(交通)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核算,發生時,借記“運輸支出”、“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常髽I應于期末根據運輸收入總額扣除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承包費后的余額,計算承包者的超承包收入,如為正數,應按科學合理的方法分配計入運輸支出各有關明細科目,借記“運輸支出--有關明細”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超承包收入”科目,返還超承包收入時,借記“其他應付款--超承包收入”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如為負數,借記“其他應付款--承包經營保證金”科目,貸記“運輸收入”科目。
超承包收入中,屬于承包者的工資收入,如超過規定限額,應進行納稅調整。
?。ㄋ模┢谀┙Y轉利潤時,應按照《運輸(交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三、內部單車租賃經營的會計核算
第九條 以租賃經營為主營業務的企業,應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不執行下列規定。
第十條 內部單車租賃經營是指企業合理確定租金,承租者交納租金和企業代收代付款項,租賃期滿,車輛產權按照租賃合同規定,或歸企業所有或歸承租者所有的一種經營方式。內部單車租賃經營有內部經營租賃和內部融資租賃兩種形式。
?。ㄒ唬﹥炔拷洜I租賃是指承租者按照租賃合同規定,定期向企業交納租金和企業代收代付款項,租賃期內,車輛的使用權屬于承租者,車輛調度管理權屬于企業;租賃期滿,車輛所有權屬于企業的租賃。
內部融資租賃是指承租者按照租賃合同規定,先向企業交納部分租金,其余部分和企業代收代付款項在租賃期內定期交納,租賃期內,車輛的使用權屬于承租者,企業對車輛不實行統一調度,租賃合同期滿,車輛所有權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轉讓給承租者的租賃。
?。ǘ┐沾犊铐棸B路費、運管費、單車車船使用稅、車輛保險費、公路建設基金等。
第十一條 實行內部單車經營租賃的企業,應將經營租賃業務作為其他業務進行會計核算。
?。ㄒ唬┦盏匠凶庹甙雌诮患{的租金,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收到承租者交納的由企業代收代付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其他應付款”等科目;企業支付代收代付款項,借記“應交稅金”、“其他應付款”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發生的有關稅費,如車輛折舊費、營業稅等,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累計折舊”、“應交稅金”等科目。
?。ㄈ┢谀┙Y轉利潤時,應按照《運輸(交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實行內部單車融資租賃經營的企業,應將融資租賃業務作為其他業務進行會計核算,并增設“應收租賃款”科目和“遞延收益”科目。租賃收入應在租賃期內平均確認。
“應收租賃款”科目,核算企業進行內部單車融資租賃業務應收未收的租金總額。
“遞延收益”科目,核算企業進行內部單車融資租賃業務尚未實現的租賃收益。
?。ㄒ唬┳赓U開始日,應按合同規定的租金總額,借記“應收租賃款”,按租賃固定資產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租賃固定資產原值,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按其差額,貸記“遞延收益”科目。租賃固定資產應備查登記。(二)收到承租者交納的租金,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租賃款”科目。收到承租者交納的由企業代收代付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其他應付款”等科目;企業支付代收代付款項,借記“應交稅金”、“其他應付款”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三)各期確認租賃收入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四)發生的有關稅費,如營業稅等,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應交稅金”等科目。(五)期末結轉利潤時,應按照《運輸(交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六)租賃期滿,應注銷該租賃固定資產的備查登記。如企業轉讓該租賃固定資產的產權,收到的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發生的有關費用,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如企業沒有轉讓該租賃固定資產的產權,企業應按固定資產原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其評估確認的價值,貸記“資本公積”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四、內部單車產權轉讓經營的會計核算
第十三條 內部單車產權轉讓經營是指企業在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按規定對單車價值進行評估,確定合理的轉讓價格,將單車一次性轉讓給受讓者,但車輛仍掛靠企業經營,受讓者自攬貨源和客源、自負盈虧,并按規定上交各種由企業代收代付的款項和管理費的一種經營形式。
代收代付款項主要包括單車車船使用稅、養路費、運管費、車輛保險費、公路建設基金等。
第十四條 實行單車內部產權轉讓經營的企業,應將產權轉讓經營業務作為其他業務進行會計核算。
?。ㄒ唬┺D讓車輛產權,應按照《運輸(交通)企業會計制度》中有關固定資產清理的規定處理。(二)收到受讓者上交的管理費,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收到由企業代收代付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其他應付款”等科目;企業支付代收代付款項,借記“應交稅金”、“其他應付款”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三)發生的有關稅費,如營業稅等,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應交稅金”等科目。(四)期末結轉利潤時,應按照《運輸(交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五、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