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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我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內部審計

摘 要: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已成長為一支重要的金融力量,內部審計在其職能管理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監督、評價作用,本文通過分析我國財務公司發展現狀,結合財務公司內部審計的定位和特點,旨在探討內部審計對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主流業務信貸、結算、投資的審計實務要點。

關鍵詞:企業集團 財務公司 內部審計


一、 我國財務公司發展現狀
  我國財務公司于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出現,是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改革的產物,是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并進行集團化運作后,對集團金融業務進行集中整合并實行專業化管理、市場化服務的結果。在我國金融體系中,財務公司是一類特殊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一方面,財務公司伴隨著企業集團的發展而出現,其發育于產業,又受制于產業,具有明顯的“產業性”特征;另一方面,它是以貨幣資金為經營對象的金融機構,因此具有“金融性”特征;此外,它是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法人,具有“企業性”特征。兼具“三性”的財務公司,經過二十多年的探索實踐,取得了長足發展,表1列示了我國財務公司不同階段的相關數據。






截至2011年底,我國財務公司共118家,相比1987年的8家,機構數量增長14倍;資產規模18,214.43億元,較1987年的20.55億元增長885倍:利潤總額359.90億元,較1987年的0.05億元增長7197倍。目前我國財務公司涉及30多個行業,遍布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基本建立了資金集中、籌資融資、投資管理、財務顧問等全方位綜合性的業務體系,初步具備了集約化金融服務、集團化金融管理、產業鏈化金融支持的功能,已經成為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內部審計功能定位
  內部審計經過近一個世紀的發展已逐漸成為一門獨立學科。2004年國際內部審計協會的最新定義為“內部審計是一項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以增加價值、改善組織運營為宗旨,通過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評價并改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治理過程,協助組織實現其目標。”這一定義重點說明了以下內容:首先,強調內部審計是確認服務與咨詢服務的統一體,突出內部審計要積極主動,關注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和治理過程的關鍵問題;其次,明確內部審計的目標是增加企業價值和改善組織運營,突出內部審計的重要作用;第三,拓寬內部審計范圍,將其工作領域擴展到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及治理過程;第四,賦予內部審計更加廣泛的使命,即承擔協助組織實現整體目標的責任。
三、財務公司內部審計的特性
  (一)財務公司產融結合的運作機制凸顯了內部審計的重要性
  一方面,由于財務公司在企業集團的特殊地位,如果運轉不暢、頭寸不足,則會直接危及整個集團的發展,因此財務公司內部審計是企業集團穩健運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另一方面,財務公司作為企業集團的子公司,其經營范圍和服務對象僅限于集團成員單位,服務行業和對象的高度集中性將導致財務公司的經營風險。因此,切實有效發揮內部審計的檢查評價、顧問咨詢職能有助于防范規避風險。
  (二)財務公司金融機構的行業特性強化了內部審計的重要性
  財務公司對內是企業集團的“金融機構”,對外是集團面向社會的“金融窗口”。隨著外部金融環境的日趨復雜和內部金融服務的逐漸深化,財務公司構建完整有效的內部審計體系顯得尤為重要。
  (三)財務公司的內生性決定了內部審計的不可或缺和替代
  財務公司誕生于大企業集團內部,立足于服務集團發展,在滿足行業監管要求的前提下,開展業務也需要遵從集團管理的各類規定和集團戰略發展規劃。財務公司“寓管理于服務”的特殊內部企業性質決定了其業務開展的重點不僅在于盈利,而更強調對集團主業的支持。內部審計可以利用自己熟悉企業集團發展歷程和背景,發展需要和規劃的優勢,在開展合規審計同時,推動財務公司貫徹服務集團主業的理念落地。
四、財務公司主要業務的審計要點
  目前我國財務公司依照監管部門的要求基本都設立了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初步建立了內部審計體系,為切實有效發揮在前臺業務部門和中臺風險合規部門之后的“第三道內部控制防線”的作用,財務公司內部審計需準確掌握經營業務的風險控制點,重點對公司業務的風險性、合規性、內部控制、真實性、效益性等方面進行檢查評價。信貸、結算和投資是各類財務公司基本都具備的主流業務模式,其審計要點簡述如下:
(一)信貸業務內部審計要點
為成員單位辦理信貸業務是財務公司最主要的資產類業務。信貸
業務的主要風險是不能按時足額收回款項的信用風險,審計要點如下:
  1、風險性:(1)是否根據財務公司整體戰略定位、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導向、經濟周期運行特點等因素,制訂中長期信貸業務發展規劃及風險管理目標、政策,是否符合審慎、穩健經營原則;(2)是否嚴格執行區域、行業、客戶、產品等授信限額及準入退出標準,并在信貸業務全流程、各環節嚴格落實既定標準和政策;(3)各項信貸業務風險事項是否得到持續有效的識別和監控,并能通過相關信息管理系統、報告路線及時預警和處理;(4)對單個客戶信貸業務風險現狀進行分析評估,重點分析第一還款來源是否充足可靠、第二還款來源是否充分可實現;有無頻繁利用展期、還舊借新等手段人為維持表面正常貸款形態、掩蓋風險的情形。
  2、合規性:(1)信貸政策與基本制度是否符合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的要求;各項信貸業務管理辦法、操作規程、實施細則的制訂是否符合信貸業務基本規章制度和信貸政策要求;(2)各項信貸規章制度是否能夠根據國家經濟、金融方面政策法規的變化,業務發展和管理的需要及時修訂,以保持其適用性;(3)各項信貸業務的實際操作是否嚴格遵循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各類基本制度、信貸政策、操作規程及實施細則要求,有無重大違法違規的信貸經營行為。
  3、內部控制:(1)是否按照風險管理戰略與內部控制目標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并能涵蓋各項信貸業務的全過程和各風險點;各風險控制環節是否具備有效的控制手段、控制是否恰當合理;有無內部控制嚴重失效,頻繁發生信貸業務案件及其他重大風險事件;(2)信貸業務經營管理部門、崗位設置及職能分工是否符合內部牽制、不相容職務分離的原則,職責、權限是否明確劃分;(3)內部監督檢查頻率、內容及范圍是否足夠;檢查發現問題是否有效整改。
  4、真實性:(1)各項表內外信貸業務是否得到真實、準確、完整的核算與報告,有無人為調節信貸業務經營指標、從事賬外信貸業務經營等違規操作;(2)各項表內外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結果是否真實,有無人為調整或故意隱瞞風險損失的行為。
  5、效益性:(1)是否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信貸管理績效考核制度,是否嚴格按照業務數量、資產質量、業務辦理的規范程度等進行績效考核;(2)貸款綜合收益率、風險調整后收益率、經濟增加值等是否符合預定計劃目標,與同業、基期相比是否有持續改善。
  (二)結算業務內部審計要點
  結算業務是財務公司現階段的核心業務。結算業務的主要風險是資金集中結算的具體方式、各成員企業業務數據和會計核算數據不兼容、財務公司信息系統不完善、成員企業資金管理流程不盡相同等導致的操作風險,審計要點如下:
  1、風險性:(1)是否存在未經批準、未按流程或逆流程支取銀行存款和惡意透支銀行存款;(2)是否存在收入不入賬、虛列支出挪用銀行存款的問題。
2、合規性:(1)賬戶開立是否合規,是否存在未經授權多頭開戶和將經費賬戶出租、出借或轉讓給他人的問題;(2)業務是否真實、合規,有無未經批準或逆程序支取存款、套取現金、賬戶透支、挪用公款或私設“小金庫”的問題;(3)賬務核對是否及時、合規,是否存在長期未達賬項和不符賬務。
  3、內部控制:(1)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規,是否建立了相互監督制約的崗位責任制;(2)是否嚴格執行業務的授權、審批、檢查監督等各項管理制度和重要空白憑證的購買、登記、保管、使用、收回等管理制度;(3)不相容職務是否實現了分離;(4)對內部監督發現的問題,責任人是否及時進行糾正,糾正情況如何。
  4、真實性:是否存在內外賬務不符和存款不入賬等問題。
  (三)投資業務內部審計要點
  與商業銀行相比,財務公司業務廣泛且具有混業經營的特征,除了自身常規業務之外還可以進行有價證券投資及金融機構股權投資。但和其它專業機構投資者相比,無論從投資經驗還是投資策略、投資理念,尚存在一定差距。投資業務主要存在兩類風險:金融投資工具自身的風險和管理過程中的風險,審計要點如下:
  1、風險性:(1)對投資業務風險識別、評估與控制是否有效覆蓋投資決策、執行及管理的全過程;(2)投資部門的決策權利是否限制在合理范圍內,是否與資金計劃部門和會計核算部門合作并受其制約;(3)投資組合管理是否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是否選擇不相關或負相關的資產組合,同時注意調節各種證券的持有量,盡量降低非系統性風險。
  2、合規性:(1)投資業務是否符合監管部門的要求;(2)投資業務立項是否符合程序,相關內容是否完整;(3)投資業務的交易活動是否符合操作程序,簽署的業務協議或合同雙方權利是否明確,并嚴格履行。
  3、內部控制:(1)投資業務內控管理辦法、操作規程、實施細則是否完善;(2)投資業務組織管理架構的建立是否健全完善,部門崗位設置是否達到相互制衡的要求;(3)經營考核指標體系設定是否科學合理,是否有利于經營效益和質量的提高,是否存在誤導單純規模擴張弄虛作假現象;(4)從業人員業務技能與專業素養是否符合崗位要求,是否建立持續的從業人員培訓機制。
  4、真實性:(1)投資業務收入是否及時準確核算,是否存在以收抵支、截留、挪用現象;(2)投資業務交易行為及經營數據統計是否真實、準確和完整;(3)投資業務的風險損失是否真實反映,對損失的計量確認是否準確,是否已納入相關減值撥備核算。
  5、效益性:(1)投資業務收益是否充分考慮經營成本與風險要素;(2)相關資源配置能否滿足業務發展的需要,實際運行效果是否達到預期目標,是否存在一定程度的市場缺位。(3)對投資產品的經營效果是否及時評價,并采取措施積極改進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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