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服裝行業作為傳統產業,在國民經濟體系中作出了巨大貢獻。然而,當下中國的服裝品牌面臨的是國際化的競爭,與國外優秀的知名品牌相比,相差甚遠。培育一個如同歐美幾十年、上百年的經典服裝品牌,需要清楚企業所處的宏觀、微觀形勢,需要選擇一種在法制環境下合規經營的模式,這樣才能打造好品牌載體。
一、當前經濟形勢下,品牌服裝企業的生存現狀
1.全球經濟低迷,致使行業增長乏力
在美國經濟復蘇緩慢、歐債危機的陰云揮之不去、新經濟體發展減速的全球經濟低迷狀態下,中國作為全球服裝生產、消費、出口的最大國家,國內的服裝企業面臨多層危機,致使行業增長乏力。
2.國內經濟減速致使地方稅收銳減而加大對中小民企稅務稽查力度
近年來,國內經濟減速,全國有近40%的地方政府在時間過半的情況下,并未完成一半的財政收入任務。稅收的下滑無疑加大地方財政支出壓力,這也激發了地方政府加大征稅和收費的力度。服裝企業作為民營中小企業的主力軍,面臨的將是巨大的稅收征管壓力。
3.行業專業人才欠缺
優秀的服裝營銷人才,除了要懂得市場營銷,還要了解服裝設計、服裝市場、國際的服裝潮流,只有這樣才能為服裝營銷方向作出準確的判斷。此外,也缺乏財務類的優秀管理人才,服裝行業財務管理工作繁雜、薪酬較低,很難吸引人才進入服裝企業工作。
4.快速規模擴張帶來高庫存壓力
由政府主導的自主品牌、促內需措施,將品牌服裝企業推入一個高速的戰略擴張時期,隨之出現的是需求放大、產品品類細分欠缺、品牌定位不清晰等諸多不良問題,而造成了品牌服裝企業的高庫存,這不僅影響企業盈利能力,更有甚者會使企業資金鏈斷裂。
5.基礎管理薄弱、內部控制機制缺乏
國內服裝企業發展歷程中隱含著重生產、銷售而輕財務管理的思想。民營服裝企業更是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較低,缺乏科學系統的管理方法的狀況。財務內部控制薄弱、基礎管理混亂一直是國內服裝企業發展的一個的瓶頸。
二、品牌服裝企業銷售模式的介紹
1.按經營權和所有權劃分
主要有直營、加盟、特許經營、聯營、托管等經營模式
(1)直營:品牌服裝企業對終端店鋪的貨品、資金、人員、信息、形象等進行直接管理的方式。
(2)加盟:品牌服裝企業向加盟商提供服裝品牌的商業特權,并加上人員培訓、組織結構、經營管理及貨品供銷的協助,由加盟商按品牌服裝吊牌零售價的一定折扣從企業購進商品,自行拓展終端店鋪進行銷售的方式。
(3)特許經營:特許經營者向品牌服裝企業支付一定的轉讓費,而獲得包括品牌名稱、商標、店名的使用權,并在一定的區域范圍內按統一裝飾、陳列、貨品和服務的質量標準、經營方針等企業的全套模式進行品牌服裝銷售的方式。
(4)聯營:由品牌服裝經營者提供品牌、貨品以及統一的形象裝修,由百貨公司提供經營場地、統一的人員管理和收銀等其他后勤服務,最終商品和品牌經營者,采取對流水賬倒扣點或采取店鋪保底銷售加提成進行利益分成的合作方式。
(5)托管:品牌服裝企業把終端店鋪中的部分管理職權,委托給特定個人或機構代為管理的經營形式。
2.按零售業態劃分
主要有百貨商場、路邊專賣店、銷品茂等經營模式。
百貨商場:一般為聯營合作形式,在商場設立專柜,品牌服裝經營者與商場通過銷售額“扣點”或者保底銷售額加提成的方式進行分配。
路邊專賣店:品牌服裝經營者通過交納租金的方式,向物業主租賃商業街邊店鋪開設的專賣店。
銷品茂:又稱購物中心(SHOPPING MALL)集購物、娛樂等多種綜合性功能為一體的商業服務單位。品牌服裝經營者通過定期交納租金的方式,在商業機構中開設專賣店,遵循購物中心統一的管理規定進行自主經營。
三、品牌服裝銷售涉及到的主要納稅規定
1.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境內銷售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繳納增值稅。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的行為,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行為,視同銷售。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按照17%的稅率征收,小規模納稅人按照3%的稅率征收。
2.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在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品牌服裝企業一般執行25%的基本稅率。
3.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代理業屬于服務業,以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向委托方實際收取的報酬為營業額,征收營業稅;特許經營與加盟費屬于無形資產范疇,所收取的費用征收營業稅;兩項目營業稅稅率均為5%。
4.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照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目前有些地區按營業額的2%,征收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稅;支付給個人的代理費按照《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規定,凡支付個人應納稅所得的企業單位、個體戶等單位或者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率為20%。
5.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規定,對從事工商經營,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其中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1%—2%;
四、不同銷售模式納稅解讀及稅負對比籌劃
不同的銷售模式下,因其實現銷售的流程與收入確認的方法不一樣,所以適用于不同的稅法規定。根據前述稅法規定及銷售模式的定義,對不同銷售模式納稅舉例解析如下。
例:某品牌以吊牌價85折銷售衣服一件,吊牌價為1000元,衣服的制造成本為160元,加工與原材料采購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為10元。(地方教育附加按2%計算)。
1.直營的銷品茂、路邊專賣店模式
這兩種模式都以店鋪自行收銀的營業額確認收入,計算應繳納的增值稅金。
增值稅:1000*0.85/1.17*17%-10=113.5元
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113.5*12%=13.6元
應繳納稅項合計127.1元。
企業實際運營過程中,可能存在特殊性質的直營銷品茂、路邊專賣店模式。品牌服裝企業大多為民營家族企業,為了規避稅收,以家族成員名義注冊個體店,由企業統一管理。這種形式的主體應分兩部分納稅,一部分為公司按轉移價格視同銷售額納稅,一部分按個體工商戶經營納稅,目前國內各地區對個體工商戶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企業按成本加成計算的增值稅:160*(1+10%)/1.17*17%-10=15.6元
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15.6*12%=1.9元
個體工商戶稅金:
增值稅:1000*0.85*3%=25.5元
個人所得稅:850*2%=17元
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25.5*12%=3.1元
兩部分應繳納稅項合計63.1元。
2.加盟模式
品牌服裝企業的加盟經營者一般分為自然人、個體工商經營戶、企業法人三種性質。常規情況下,品牌服裝企業按照提供貨品吊牌價格一定的折扣,批發銷售給加盟經營者,以批發銷售額確認收入計算稅金。如加盟經營者批發折扣為3.5折。
增值稅:1000*0.35/1.17*17%-10=40.8元
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40.8*12%=4.9元
應繳納稅項合計45.7元。
在加盟模式中,存在一種特殊的情況,當加盟經營者為自然人,而其選擇的終端零售業態模式為商場合作時,存在經營主體問題。商場一般要求品牌服裝經營者主體具有法人營業資格,并能向商場提供增值稅專業發票,顯然為自然人的加盟經營者不具備此要求。在現實情況下,自然人加盟經營者通常會協商,讓品牌服裝企業直接與商場簽訂合作合同,由企業向商場開具增值稅專業發票結算貨款。同時,自然人加盟經營者與企業簽訂授權管理合作商場一切事務的委托書。加盟經營者向商場直接提供貨品,并管理合作專柜。面臨此種情況,有些企業財務人員在按批發銷售額發貨給加盟經營者時,因無法區分未來哪些貨品是商場銷售的,而全部計提增值稅稅金。在開票給商場結算時,又繳納一次增值稅稅金,出現重復繳稅。在此模式下,從法律關系上來講,此時企業與自然人加盟經營者應為代理關系,加盟經營者取得的商場結算貨款與35折批發銷售額之間的差價,實為代理所得。企業支付時,須為其代扣代繳營業稅及個人所得稅。
3.特許經營模式
特許經營者多是具有法人營業資格的主體,品牌服裝企業對收取的特許經營費的5.6%,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存在貨品批發的,就折扣批發額,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
4.聯營模式
聯營模式中,收入的確認為商場專柜營業額扣除約定扣點后的結算額。
增值稅:1000*0.85*(1-25%)/1.17*17-10=82.6元
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82.6*12%=9.9元
應繳納稅項合計92.5元。
5.托管模式
托管模式中,如受托管理人非自然人、零售業態為銷品茂和路邊專賣店,則按店鋪營業額繳納增值稅,繳納稅金同直營模式,稅金為127.1元;
如受托管理人為自然人:則須在支付托管費用時代扣代繳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如托管費按營業額的5%計提。
代扣代繳營業稅:850*5%*5%=2.1元
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2.1*12%=0.3元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850*5%*(1-20%)*20%=6.8元
應繳納稅項合計136.3元。
如受托管理人為自然人,零售業態為商場聯營,此種模式下,納稅如同加盟模式下的自然人經營者采取商場專柜合作方式。不同在于,前者視同代理傭金的金額要高于后者的托管費,因此需要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稅要高。
增值稅:1000*0.85*(1-25%)/1.17*17-10=82.6元
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82.6*12%=9.9元
代扣代繳營業稅:850*5%*5%=2.1元
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2.1*12%=0.3元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850*5%*(1-20%)*20%=6.8元
應繳納稅項合計101.7元。
通過對同一貨品在不同銷售模式下,需要繳納的稅金測算發現:加盟模式下,如果加盟經營者為自然人,并采取商場專柜合營方式進行終端銷售,企業稅負最大;而加盟經營者為非自然人的加盟模式,或自然人加盟經營者采取非商場合營終端銷售的模式,企業稅負最小;如考慮到家族企業利潤因素,采取直營模式,用家族成員注冊個體工商戶則家族總體利潤會更大,稅負相對最小。但此模式不能以店鋪終端銷售收入額納入企業會計報表核算,影響財務指標數值。如果品牌服裝企業未來需要利用財務指標進行投融資時,會受到制約。因此,品牌服裝企業不管是在制定企業發展戰略時,還是在選擇市場銷售模式時,都要對所涉及的稅負進行測算,充分考慮到稅收方面的因素影響,這樣才能合理拓展利潤空間、規避納稅風險,使品牌服裝企業能長久生存,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