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隨著國際油價走高,原油開采企業因此獲得了特別收益,這些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由石油開采企業通過更多要素投入和努力而產生的,如果完全由其占有,將會不利于各行業平衡發展。在此背景下,財政部于2006年出臺了石油特別收益金政策,該政策對調整石油開采企業與國家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具有重大影響,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該政策未能充分考慮資源稟賦等因素,如未按照石油企業的“特別收益”征稅,對稟賦不同的原油生產企業按同樣標準征收,使得目前的石油特別收益金政策有失公平,不盡合理,將會導致其收入難以彌補支出,理性的經營者均會做出投資決策,如關井限產等,不利于資源稟賦差的原油生產企業的持續發展,進而影響國家能源供給。筆者通過對征收石油特別收益金的經濟學原理分析,結合國際上的先進做法,提出石油特別收益金政策應對不同稟賦的原油生產企業實現差異化征收,并提出以利潤率為標準制定不同的征收比率等建議。
一、征收石油特別收益金的經濟學原理
從性質上來講,石油特別收益金是針對石油資源專門開設的不同于其它稅費的“稅費金”,這與國際上對石油資源征收的“權利金”性質相似,具有兩種經濟租金性質,一種是由資源品位和開采條件決定的李嘉圖租金,另一種是由礦產資源可耗竭性決定的霍特林租金。
(一)李嘉圖租金
李嘉圖租金最早由英國經濟學家大衛·李嘉圖提出,他認為農業用地可以根據土壤的肥沃程度劃分等級。最肥沃的土地可以用很低成本生產出一定量的農產品,次優的土地以較高的成本生產,再次的土地生產成本相對更高等等,如圖1所示。當只有耕種較貧瘠土地農產品才能滿足社會需求時,農產品價格至少能夠補償該級別土地生產者的成本,級別較高土地生產者將會獲得超額利潤,土地所有者將對此征收租金,這種租金被稱為李嘉圖租金。
(二)霍特林租金
石油資源的形成需要經歷漫長的地質年代,相對于人的生命而言,是不可再生的,可耗竭性是石油資源的根本屬性。針對石油資源的這一特性,美國經濟學家哈羅德·霍特林提出,石油資源因具有可耗竭性,當前耗用了,未來就不可耗用,當前耗用的成本應當包括未來耗用的機會成本,因此當前的原油市場價格也包含了未來可獲得利潤的現值,具體體現就是原油市場價格高于原油生產的邊際成本。國家作為油氣資源的所有者,通過稅收方式對高出部分征收經濟租金,即霍特林租金。
由于全球石油需求不斷增長及石油資源的不可再生性,低資源稟賦油田原油產量在總供給量中的比重越來越大,對于資源稟賦較好油田開采者而言,綜合油價中必然包含超額利潤和未來機會成本。國家作為資源所有者,資源稟賦較好油田開采者征收特別收益金,符合經濟運行規律。
二、現行石油特別收益金征收方式的不合理性
石油行業屬于高投入、高風險、高收益的資本密集型產業,其對象是深埋在地下的石油資源,石油生產需經歷勘探、開發、提升、集輸、處理等一系列環節,每一環節均存在較大風險,前期投入和后期生產運行支出額度較高。統計資料顯示,低資源稟賦油田開發生產的全要素投入遠遠高于較好資源稟賦油田。低資源稟賦油田生產者只有在較高油價的支撐下,才能維持生產與再生產。
目前,我國按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石油特別收益金,該方式沒有考慮資源稟賦差異,對所有油田按照同一標準征收石油特別收益金,有可能對低資源稟賦油田生產的再投入造成傷害。以筆者所在企業遼河油田為例,整體資源稟賦較差,地質構造復雜,勘探難度大、投入大;油品以重油為主,生產工藝復雜,開發所需資本投入大;已進入中發中后期,采用注水、注蒸汽、注聚合物等二次、三次采油技術才能驅動地下油藏,形成原油產量,生產運行費用高,完全成本接近70美元/桶,遠遠超過石油特別收益金55美元/桶的起征點水平,不存在超額利潤。在油價處于55-70美元/桶區間時,仍對其征收石油特別收益金,必將導致企業收入不足以彌補成本,再生產投入也將受到影響。
近年來,我國的原油消費量不斷上升。平均每天原油消費量822萬桶,占世界原油消費量的5%,已成為僅次于美國的全球第二大原油消費國;中國平均每天原油產量為400萬桶,55%的原油需要進口,經濟發展面臨原油供給瓶頸,對低資源稟賦油田原油供應量的需求也越來越大。繼續按照同一標準征收石油特別收益金,在一定油價下將會影響該類油田的再投入能力,進而傷及整體原油供應能力,不利于保證國家能源供應安全。
三、國際經驗借鑒
對于石油資源,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通過征收“權利金(Royalty)”調節社會收益,并根據油田區塊內在質量差異按不同的比率征收權利金,保證全社會原油供應。如美國、加拿大等國家,分別對枯竭油井和重油油井制定了優惠政策,以鼓勵這些原油生產企業的發展。以美國為例,為激勵原油生產,聯邦法規對資源枯竭和重油礦井都做出了減免權利金的規定。
(一)對枯竭或低產礦井的減免
美國將日均產量低于15桶(相當于每日2.28噸)的油井定義為枯竭油井,對于枯竭或低產礦井,美國通過降低石油資源權利金的方式對其進行減免。程序是經營者向主管部門(BLM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同時列明每個油井的號碼、位置和狀態、原油生產情況、單井月平均產量和日平均產量、整個租約運營成本和費用詳細說明等。按要求提供權利金報告時,需要提出合適的權利金繳納比例,礦產資源管理服務局(Minerals Management Service,MMS)將定期對比例進行核實,如果經核實被不當計算,礦產資源管理服務局將終止權利金減免,并要求經營者按正確比例繳納,同時收取一定額度的延遲支付費用。
(二)對重油的減免
同樣,美國對于重油(稠油)權利金也有類似的減免規定。當重油度為6,權利金比例為0.5%,當重油度為20,權利金比率為12.5%,重油度在6與20之間,權利金比率在0.5%至12.5%之間變化,詳見表1。
四、我國石油特別收益金征收方式調整建議
基于以上分析,目前我國石油特別收益金政策僅考慮油價,而忽略了油價、成本和利潤的關系,沒有實行差異化征收,對于資源稟賦較差的油氣田企業,不僅沒有起到合理的稅收調節作用,還嚴重影響了這些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有失稅收公平公正,長遠來看,也影響了國家石油供應能力。國家有關部門應對現行政策進行適當調整,借鑒國際上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對原油生產企業的石油特別收益金實行差異化征收。筆者認為,由于石油特別收益金是對石油企業“超額收益”征收的非稅收入,政策改革的具體思路應以不同的利潤率制定不同的征收率,而不是目前單一的以油價為標準制定征收率。鑒于石油行業的高投入、高風險特性,其對回報的要求也必然高于其他行業,建議對于利潤率小于或等于15%的,由于是正常回報要求,征收率應為零;對于利潤率大于15%但小于等于30%的,制定一個征收率,以此類推。由于資源稟賦好的油氣生產企業往往會有較大的利潤空間,這樣執行,充分考慮了各企業資源稟賦差異的問題,體現了石油特別收益金是對高利潤油氣生產企業的“暴利”多征稅的征管思路,與石油特別收益金的征收本意一致,使政策本身更符合客觀經濟運行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