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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IFRS 9和IAS 39號準則的思考:金融工具的分類與計量

提要: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機發生后,金融工具準則的修訂成為焦點及敏感問題。在“降低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復雜性”的目標下,IASB分別在2009年11月、2010年10月發布了IFRS 9和對IFRS 9的增補,對金融工具的分類與計量進行了較大的修改。本文重點分析了上述金融工具分類與混合計量模式的特點、局限性、改進及對金融工具準則國際趨同的思考。
關鍵詞:金融工具 分類與計量 公允價值 趨同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于2009年11月12日發布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IFRS 9),以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IAS 39)中有關金融資產的現行分類和計量體系。2010年10月28日,IASB發布了對IFRS 9的增補,本次增補規范了金融負債的分類和計量。至此,IASB金融工具項目的第一階段工作(金融工具分類和計量)宣告完成。
一、IFRS 9金融工具分類與計量體系變革的分析
(一)金融資產:四分類體系轉為二分類體系
現行IAS 39下金融資產的分類核算標準,是基于管理層持有金融資產的目的與能力并結合金融資產的特征與所處市場環境而判定的。IFRS 9關于金融資產的分類核算標準,是基于管理層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與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特征而判定。
1.分類。IAS 39將金融資產分為四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IAS 39四分類中每一類別都有其適用的標準,是為了持有至到期,或者是為了短期持有從交易價差中獲利,是貸款和應收款項,還是基于某種約束(如合同中明確規定)將其作為某種類別進行管理等,這些分類標準集金融工具的性質、使用方式和管理層意圖于一體。
IFRS 9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及貸款和應收款項這三個類別,將金融資產按計量屬性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和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IFRS 9以資產是否滿足業務模式測試和合同現金流量特征測試進行分類,業務模式測試是指主體持有該金融資產的目標是收取合同現金流量,而不是在合同到期之前通過出售來實現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利得;現金流量特征測試是指該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導致在特定日期產生僅僅支付本金以及本金利息的現金流量,如果利息包含有除本金外的信用風險對價,則不能通過此項測試。
2.計量屬性。IAS 39中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及貸款和應收款項是以攤余成本計量的,其他類別以公允價值計量,但是有一個例外,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無標價權益工具以成本計量。IFRS 9消除了這種例外,凡是權益工具均以公允價值計量。對于無標價權益投資的公允價值因及時或相關信息較少或缺乏而難以估計的情況,IFRS 9包含何時成本可能是公允價值最佳估計的指引,并且規定權益工具不是為交易而持有的,在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FV-OCI模式),所有的利得或損失(股利收入除外)均應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且已列示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的累計價值變動在終止確認時不得轉入當期損益。對于債務工具,如果在滿足業務模式測試的基礎上同時滿足現金流量特征測試的,并放棄使用公允價值選擇權,則以攤余成本計量;若不滿足以上兩個條件的,則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
3.公允價值選擇權。IAS 39規定企業初始確認某項非衍生金融資產時,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將其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IFRS 9保留了公允價值選擇權,但IFRS 9下的指定條件與IAS 39下的指定條件發生了變化。只有“消除或顯著減少金融資產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這一情況還適用,而“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和“嵌入式金融工具作為單獨的衍生工具處理”這兩類情況自動適用新的判定規則。
4.重分類。金融資產的重分類往往會牽涉到企業的盈余管理,因此會計準則對于原分類確定之后的重分類進行了限制,以盡可能避免管理層濫用重分類轉換。IAS 39下金融資產被分為4類:(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價值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2)以攤余成本計量的貸款和應收款;(3)以攤余成本計量的持有至到期投資;(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中第1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價值變動計入損益,第4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但價值變動在終止確認前計入權益,第2和第3類不以公允價值計量。修改前的IAS 39禁止會計主體在初始分類后將第1類金融資產重分類為其他3類金融資產,也禁止將其他3類金融資產重分類為第1類金融資產,但并未禁止在第3類、第4類金融資產之間的重分類。修改后的IAS 39,對在不再活躍的市場上非指定的非衍生金融工具的重分類規定適當放寬。這次修改主要是允許在罕見的情形(如金融危機)下,對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包括將第1類中的交易性金融資產重分類為第2、3類,以及將第4類重分類為第2類等公允價值到非公允價值的重分類,在進行重分類后以攤余成本計價。但此次修訂仍然不允許將原本歸類為其他3個類別的金融資產重分類為第1類。IFRS 9下分類的改變直接影響著計量屬性的改變,因此也會帶來企業管理層的盈余管理動機。為了防止濫用重分類,IFRS 9從兩個層面進行了規范,一是嚴格規定了重分類的條件,如只有企業改變業務模式時才可以重分類,并且一旦企業改變其業務模式必須將相關所有的金融資產重分類。二是規定了重分類影響的會計期間。業務模式目標改變后,在會計上進行重分類處理必須從下一個會計期間開始,而不是業務模式改變的當期,從而避免了重分類對當期財務業績的影響。顯然,IFRS 9從更寬廣的視角來應對企業濫用重分類而引發的盈余管理問題。
5.嵌入式衍生金融工具。IAS 39要求將混合金融工具劃分為基本合同和嵌入合同,分別進行核算。在很多情況下,基本合同和嵌入合同因具有不同的屬性而采用不同的計量屬性。例如,公司購入的可轉換債券,兼有債權性投資性質和期權投資性質,應將該復合金融資產拆分為負債部分和權益部分分別進行確認和計量。而IFRS 9取消了混合金融工具的分拆,允許對其進行綜合評估,采用公允價值或攤余成本對其整體進行計量。主合同的非衍生工具和嵌入的衍生工具可以采用同一種計量方式,避免了混合計量并降低了確認的復雜性。判斷混合金融工具采取何種計量屬性與單一金融工具判斷標準一致,由于可轉換債券不具有基本貸款特征,因此應作為一個整體以公允價值計量,不再需要進行拆分核算。
(二)金融負債的分類與計量
根據IAS 39,金融負債在初始確認時被分為兩類,即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和其他金融負債,其他金融負債按攤余成本計量。第一類金融負債又分為交易性金融負債和指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負債,具體分類及指定原則與金融資產類似。
1.分類和計量。按照新增補的IFRS 9:(1)交易性金融負債和全部負債衍生工具以公允價值計量,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損益;(2)其他金融負債以攤余成本計量,或分為衍生工具成分(公允價值計量且變動計入損益)和攤余成本計量成分(以攤余成本計量);(3)允許報告主體將金融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即“公允價值選擇權”),其價值變動中由主體自身信用風險變動所引起的部分計入其他綜合收益(OCI),其他價值變動計入損益。除此之外,其他規定與現行IAS 39相比幾乎沒有變動。
2.對運用公允價值選擇權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負債的自身信用風險所引發的價值變動處理。(1)如果自身信用風險變動計入OCI會引發或加劇會計“錯配”,則允許主體自相關金融負債初始確認時起將自身信用風險變動所引發的價值變動計入損益。該決定必須在初始確認時做出,后續期間不得變更。適用這一例外規定的公允價值選擇權金融負債的自身信用風險變動必須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單獨披露。(2)自身信用風險所引發的價值變動直接計入OCI。(3)相關金融負債償付、結算或終止確認時,已計入OCI的自身信用風險公允價值變動不得轉回到損益中。(4)自身信用風險變動金額基本沿襲了現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金融工具披露》中的規定,即“違約法”同時允許采用更真實反映該價值的其他方法。
二、分類體系與混合計量模式的歷史局限性
(一)缺乏令人信服的理論邏輯
無論是IAS 39基于持有目的與能力等分類的判斷標準,還是IFRS 9基于業務模式和合同現金流特征的判斷標準,均缺乏令人信服的理論邏輯。分類計量體系的改革本身就說明了這一點。金融工具計量體系只要存在分類,就必然面臨如何清晰界定分類標準,如何在實務中正確應用分類標準等問題。因此,分類標準的應用必然帶來實務應用領域中諸多的職業判斷,從而增加了不確定性和復雜性。
(二)會削弱會計信息的一致性與可比性
同一企業在不同時段因持有目的或業務模式的差異,對同一金融工具而采用不同的計量屬性;或者不同企業對同一金融工具因分類差異而采用不同的計量屬性,均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會計信息的一致性與可比性,從而不利于財務報表信息使用者正確理解信息并進一步做出決策。
(三)會衍生出其他更為復雜的需要規范的問題
除了分類判斷標準的界定需要明確外,混合分類計量體系還會衍生出其他更為復雜的需要規范的問題,如金融資產的減值、金融工具的重分類、套期會計問題、嵌入式衍生金融工具的分拆以及公允價值選擇權等,進一步增加金融工具分類與計量體系的復雜性。
(四)分類計量體系容易引發管理層盈余操縱
由于不同計量屬性對企業經營成果的影響是有差異的,而金融工具計量屬性的選擇又依賴于管理層的判斷,因此,分類計量體系容易引發管理層盈余操縱。陳威等(2011)研究發現,上市公司存在利用不同金融資產分類和會計處理方式的差異進行盈余管理從而粉飾經營業績的行為。“兩面針”公司通過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形成的差額計入其他資本公積,從而形成102 672萬元的“利潤堰塞湖”。這樣,這筆數目在處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就可以名正言順地轉入投資收益。而且恰恰就是這筆資本公積的處理方式構成了2007 年“兩面針”公司投資收益中最重要的部分,所以可以說正是由于投資收益的“突變”引起了凈利潤“突變”。
三、展望:公允價值計量的會計世界
(一)財務報告的目標與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財務報告目標在概念框架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因為它形成了概念框架的基礎,決定了其他方面的基本概念。2010年9月,由IASB和FASB共同發布的“目標和質量特征”中明確通用目的財務報告的目標是:為現有和潛在投資者、貸款人和其他債權人提供關于報告主體的財務信息,以幫助他們做出向該主體提供資源的決策(即“決策有用觀”)。以“決策有用觀”為目標要求企業提供的信息是可以幫助報表使用者做出正確的決策,因此對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更加強調相關性的質量特征。公允價值更多地反映當前的價值,使會計信息具有更多的相關性,而以公允價值計量則更能符合“決策有用觀”和“相關性”的要求。
(二)分類計量模式
在分類計量模式下,所有金融工具的初始計量均需要采用公允價值,僅僅后續計量采用了不同的計量模式。理論上講,如果要確保每一時點資產負債表項目會計信息的一致性,則一項金融工具以公允價值初始計量以后,后續計量也需要考慮其公允價值的變化。而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深化和金融產品的不斷創新,其他計量屬性均難以勝任各類金融工具風險揭示、價值估量與決策有用會計信息的要求。FASB認為,公允價值是金融工具最相關且唯一相關的計量屬性。
不論是從財務報告的目標與會計信息質量要求還是從分類計量模式角度考慮,均支持公允價值單維的計量模式的構建,回到歷史成本不可行。歷史成本強調的是數據的精確性和可驗證性,運用歷史成本的初衷不是為了更好地反映企業的經濟價值的變化。而金融工具的投資間接性以及金融衍生工具以小博大的杠桿效應增加了它的不確定性和高風險性,使其價值發生頻繁的增減變動。要反映這種變動和揭示其風險,只有公允價值計量才能提供最相關的信息。
四、對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國際趨同的思考
(一)積極參與IASB 擬作重大修改的準則項目
我國需要全方位地積極參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制定過程,以提升我國在國際準則制定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因此,會計理論界、實務界和有關監管部門應積極行動起來,共同研究我國各類金融工具的特點、定價機制和報價系統,全面總結我國作為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在金融工具及其公允價值計量方面的特征和特有問題,以形成研究報告并反饋給IASB 和有關各方,從而在參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制定中發揮更大的影響,做出更大的貢獻,以更好地維護我國企業乃至國家利益。
(二)加快公允價值計量理論研究
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后,公允價值計量因其“周期性效應”而飽受指責,2011年5月IASB發布的關于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的新準則IFRS 13《公允價值計量》,明確給出了公允價值的定義,對于不存在活躍市場情形下的估值技術提供了明確指引,對資產和負債的運用進行了細致規定及提出了更多的披露要求。鼓勵設立公允價值計量重大研究課題,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對我國各類金融工具的特點、定價機制和報告系統進行研究,全面總結我國作為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在金融工具及其公允價值計量方面的特征和特有問題,試圖揭開公允價值形成過程的面紗。
(三)加強從業人員的判斷能力和業務素質培訓
由于IFRS 9中涉及主觀判斷的因素越來越多,如金融工具初始確認時對企業商業模式的判斷,商業模式改變時能否重分類的判斷等,企業借此操控利潤的空間加大,審計人員與管理層產生分歧的領域也可能增加。這樣無疑會增加審計難度和工作量,審計風險上升,對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另外,公允價值的合理評估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其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較強的業務素質,能夠準確地選擇估價方法,提高公允價值的可靠性,才能夠為以后實現全面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打下堅實的基礎。Z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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