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引言
近年來,頻發的環境污染、食品安全事件,喚起了人們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狀況的反思,社會責任問題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共同關注的熱點問題。目前,許多國家對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基本形成了共識,從全球范圍來看,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己是大勢所趨,并且逐步從道德規范走向法律約束和標準管理。
然而,對于企業究竟應該履行什么樣的社會責任,理論界還存在爭議,甚至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和外延問題也還沒有達成一致共識。但理論分歧的存在并不影響實踐中各利益相關者對企業的一致期待。如《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發布,倡導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4號——社會責任》也詳細規范了企業社會責任行為,這意味著在可預見的未來期間內,各利益相關者包括企業對社會責任的關注度將繼續增強。
企業必須履行社會責任源自于企業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影響,與每個具有行為能力的公民都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一樣,管理當局必須要對其所在的企業所造成的社會影響負責,如果忽視企業自身所造成的社會影響,就可能會使“小事情”演變成“大危機”,社會風險不斷擴大,進而威脅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是其塑造企業形象和提升其競爭力的必然選擇,也是科學發展觀在微觀領域的具體體現。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必然會增加企業的支出,那么企業究竟應如何合理承擔社會責任,本文在對企業社會責任分類的基礎上對由社會責任引發的社會風險進行度量,以期對企業進行有效的風險管理提供參考。
二、幾個重要概念的界定
為了有利于對社會風險進行度量,我們首先對幾個相關的概念進行界定。
(一)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CSR)一詞最早出現在1924年,美國學者謝爾頓將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經營者滿足產業內外各種人需要的責任聯系起來,并認為社會責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內。之后許多學者都對社會責任的概念進行了進一步的研究,直到著名學者卡洛爾給出了一個綜合性的定義:企業社會責任是指在一定的時期內包括經濟、法律、倫理、慈善方面期望的總和,這一概念得到了廣泛認可。
我國的許多學者也對社會責任概念進行研究,如把企業責任概括為經濟責任和社會責任兩大類,社會責任包括法律層面和道德層面的責任,這種觀點得到了許多學者的支持;將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企業對包括股東在內的利益相關者的綜合性社會契約責任;基于企業經濟人假設將社會責任分為戰略型、強制型和利他型三類;根據強制性由強到弱將社會責任分為基本社會責任、中級社會責任及高級社會責任三類。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將企業社會責任分為強制性社會責任和自主性社會責任兩類。
(二)社會責任收益
大量的理論和實證研究表明,社會責任與企業價值存在正相關關系,承擔社會責任有利于企業樹立良好的形象,獲得利益相關者的支持,提升企業的價值。筆者認為社會責任給企業帶來的收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改善企業形象,提高企業聲譽,提升商標價值,從而提高企業的競爭力與財務績效;2.提高顧客重復購買率和市場份額增加企業收入;3.節約企業內部成本;4.獲得政府社會責任補貼收入;5.通過改善企業與利益相關者的關系來提高企業績效,如提高員工忠誠度從而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改善與投資者的關系從而降低權益資本成本、改善與監管部門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關系從而有利于節約交易時間和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等。
(三)社會責任成本
履行社會責任就不可避免的發生成本支出,筆者認為社會責任成本應包括直接和間接支出兩方面的內容:1.直接社會責任成本,這些支出能歸屬到某一個特定的社會責任項目,有著明顯的直接成本的性質,例如捐贈支出,環境保護支出等。2.間接社會責任成本,是指由于最優社會責任水平低于強制性社會責任水平而造成的社會責任收益的損失。對于每一個企業而言,都存在一個根據自身情況確定的最優的社會責任履行水平,達到社會責任效益最大化。但是,存在法律強制性社會責任的情況下,這種強制性社會責任水平可能會超過最優社會責任水平,這也會增加成本支出,降低社會責任收益,筆者認為這種損失也是一種社會責任成本。
(四)社會風險
一般認為企業社會風險是指社會事件,如戰爭、暴亂、種族沖突、罷工、經濟危機、產業政策調整等企業無法抗拒的因素而使企業蒙受的損失。筆者則從企業社會責任的角度,把企業社會風險解釋為企業的社會責任收益小于社會責任成本所造成的損失的大小,即如果企業社會責任收益沒有達到社會責任成本,那么就會產生社會風險并不斷積累,二者之間的差異就是社會風險的大小。
社會風險不同于一般的經營風險,無論是否存在社會風險,企業的經營風險都客觀存在,同時經營狀況很好的公司也可能存在社會風險。社會風險會造成企業價值損失,但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在日常經營中并不顯現,只有當積累到一定程度時才會爆發,引起企業價值大幅度下降,甚至破產。因此,深化對社會風險的認識,在對企業社會風險合理度量的基礎上,有效控制企業的社會風險,是企業風險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企業實現持續發展的需要。
三、強制性社會責任、自主性社會責任與社會風險
社會風險的存在是與強制性社會責任履行水平及最優社會責任履行水平緊密相連的,因此,我們首先確定一個企業的最優社會責任水平。
(一)最優社會責任水平
對于一個企業來說,我們認為可以把社會責任看成是一種商品,這種商品的消費能給企業帶來社會責任收益Y,同時也要付出一定的價格即直接社會責任成本C,并且其收益和成本都是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水平x(0<x≤1)的函數。國內外大量的實證研究表明社會責任與企業價值正相關,并且履行社會責任、披露社會責任信息有利于提升企業形象、降低資本成本,因此,可以認為Y是x的單調遞增函數,假定Y(x)=kx,k為大于零的常數;借鑒相關的研究成果,直接社會責任成本會隨著社會責任水平的增加而增加,并且增加的幅度會越來越大,因而假定C(x)=■mx2。企業合理承擔社會責任會提高企業的價值,因此假定Y>C,也就是kx>■mx2,可以推導出x<2k/m。另外,由于Y(1)>C(1),因此2k>m,此時顯然Y (1)>C(1)是Y>C的充分條件。
在不存在強制社會責任的情況下,企業根據社會責任效益π(x)=Y(x)-C(x)的最大化來選擇最優社會責任水平,最優點為dπ/dx=k-mx=0,x0=k/m,如圖1所示,在這一點上企業實現了社會責任效益MN,由于2k>m,因此x0>■。也就是說當不存在強制社會責任要求的時候,所有的企業都會選擇高于■的社會責任水平,并且實現了最大的社會責任效益。
(圖略)
(二)強制性社會責任和社會風險
以上分析沒有考慮政府強制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法律、規章制度的實施,而現實社會中的這些強制性因素會對企業社會責任行為產生很大的影響,同時也對企業的社會責任收益產生影響。假定政府部門強制所有企業的社會責任履行水平都要保持在x1(x1>x0),對于社會責任水平低于x1的企業而言,由于這種社會責任水平低于社會基本要求,因此社會責任收益也會隨之下降,此時社會責任收益曲線Y變為圖中向下的虛線MA,此時社會責任收益要遠遠小于社會責任成本,根據前面的定義,此時會有間接社會責任成本產生。當不存在強制社會責任時,企業可以獲得社會責任收益MN,而此時卻會產生負的社會責任收益AE,因此強制性社會責任造成間接社會責任成本為MN-(-AE)=MN+AE。企業保持強制的高社會責任水平會造成社會風險的產生并不斷積累,根據定義,社會風險=社會責任收益-社會責任成本=社會責任收益-直接社會責任成本-間接社會責任成本=-AE-(MN+AE)=-(MN+2AE)。可以看出,強制性社會責任水平越高,公司的社會風險越大。
(圖略)
但是,強制性社會責任并不一定會造成社會風險產生。如圖2所示,xm點為收益與成本曲線的交點,此時收益等于成本,如果強制性社會責任水平x2<xm,此時,盡管隨著成本的增加收益減少,但是收益依然大于成本,此時社會責任收益為BD;同樣這時會產生間接社會責任成本MN-BD,社會責任效益為BD-(MN-BD)=2BD-MN。當MN>2BD時,會存在社會風險,而當MN<2BD時,不會產生社會風險。假定x2這點正好使MN=2BD,那么當x>x2時,企業就會發生社會風險,并且隨著強制水平的提高,社會風險不斷積累,當社會風險達到企業無法控制時將會破產。
(三)自主性社會責任與社會責任收益
假定有兩家企業1、2,企業1的收益Y1=k1x,社會責任成本C1(x)= ■m1x2;企業2的社會責任收益Y2=k2x,社會責任成本C2(x)=■m2x2。假定企業2更偏好于較高的社會責任水平,樹立了良好的企業形象,獲得更多利益相關者的支持,使得Y2>Y1,C2<C1,因此k2>k1,m2<m1。每個企業根據自己的社會責任收益最大化原則選擇了最優社會責任水平x1=k1/m1,x2=k2/m2,顯然x2>x1,如圖3所示,此時企業2的社會責任收益要大于企業1,企業自主性社會責任水平越高,其獲得的社會責任收益越大。
(圖略)
四、結論及建議
履行社會責任是企業生存發展的保障,然而履行社會責任本身也是有風險的,如何有效的度量和控制社會風險就成為企業風險管理的前提。筆者認為每一個企業都存在一個由社會責任收益最大化所決定的最優社會責任水平。但是現實中由于強制性社會責任的存在,可能會導致企業最優社會責任水平低于強制水平,從而帶來社會責任成本的增加,使得社會責任收益小于社會責任成本,引起社會風險并不斷累積。但是超越強制性的自主性社會責任會給企業帶來更高的收益,有利于避免社會風險的發生。
正如前文分析的那樣,社會風險的存在對企業是一種潛在的威脅,如何有效的防范社會風險、或者將其控制在累積爆發前就是關鍵所在。為了降低社會風險,實施有效的社會風險管理,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對政府監管部門而言,需要實施適度的監管
政府可以通過制定法律、規章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獎懲制度、評價與認證制度等,對企業社會責任加以引導和監管。盡管強制性社會責任法律、規章制度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企業社會責任缺失問題,但是如果強制性水平要求過高可能會適得其反,因為根據本文的分析,過高的社會責任水平要求可能會導致社會風險發生。因此給予企業較多的空間,實施適度的監管標準將有利于降低社會風險。
(二)對企業而言,要積極主動的履行社會責任
對已經有法律、政府部門規章制度規定的強制性社會責任,為了避免社會風險的發生,企業應積極主動的承擔社會責任。而對于自主性社會責任,企業應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提高承擔社會責任的自覺性。合理履行社會責任應納入企業戰略管理,企業的戰略管理應從“股東至上”轉變為基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戰略管理,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與各利益相關者建立良好的關系,使企業能夠從各利益相關者處獲得各種資源和支持,從而降低和規避其社會風險。社會責任收益越高,社會成本越低,企業就越愿意履行,如何有效的增加企業社會責任收益及降低社會責任成本是企業管理部門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此外,企業還應積極披露社會責任信息,改善與利益相關者的關系,獲得更多利益相關者的理解和支持。
(三)對企業利益相關者而言,應發揮其在企業社會責任治理控制中的監督評價作用
利益相關者要以社會輿論導向,呼吁企業自愿履行自主性社會責任;充分發揮媒體、輿論、網絡、消費者協會、工會組織等社會監督的作用,形成多層次、多渠道的全面監督體系,促使企業履行社會責任。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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