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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財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工會財產是指各級工會及其所屬事業單位依法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屬于工會社團集體所有的財產。工會財產是開展職工活動,發展工運事業,保障工會建設和興辦工會事業的物質基礎。加強工會財產的管理與監督是工會的一項重要工作。為保證工會財產的完整、完全和合理使用,充分發揮其效能,根據《工會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會財產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工負責、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的管理原則。各級工會及事業單位的法人代表對所管理的工會財產負有法律責任。省、省屬市工會由財務、事業、辦公室、經審辦、財產管理等部門參加建立財產(資產)管理委員會,由分管財務主席領導。設立資產管理處(科),配備專職人員,負責領導、管理工會及事業單位財產管理工作。縣、事業單位和基層工會由分管財務的主席負責,并指定人員做財產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在工會委員會統一領導下,實行分工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責任制:即財務部門負責按財產分類的價值進行管理核算和監督檢查;財產管理部門負責驗收、登記、保管、調配、維修、檢查等項管理,并負責物品的數量核算,財產管理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確需調動的,必須辦清交接手續;財產使用部門和人員要愛護工會財產,合理有效地使用、管理、維護財產,確保財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四條 工會組織及事業單位要經常向職工進行愛護公共財產的教育和宣傳,增強財產管理人員和工會積極分子的責任心,依靠群眾管理好工會財產。



  第五條 工會財產管理要嚴格手續制度。各級工會及事業單位都要根據本辦法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完善的財產計劃、采購、驗收、供應、保管、使用、清查、報廢、報損、變賣、調撥、維護、養護、出入庫手續和會計核算等制度。



  第二章 工會資產所有權界定



  第六條 工會資產按下列原則界定所有權:



  (1)凡是由國家、行政部門撥給工會及其事業單位使用的不動產和其他財產,占有、使用和收益權歸工會,所有權屬于國家。



  (2)凡是由工會經費投資、政府及行政補助、工會企事業收入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工會資產;



  (3)社會捐贈、國際合作、國際組織援助給我國工會的財產界定為工會資產,工會擁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



  (4)由政府和企事業單位行政與工會共同投資形成的資產,政府和行政方面投資部分為國有資產,工會投資部分為工會資產;



  (5)凡是用工會資金投資、以工會名義借款或用工會企事業收入興辦的工會企事業和第三產業,其資產所有權屬于工會;



  (6)工會及其企事業與有關方面合資、合作興建的企事業按工會在該企業中出資額的比例擁有資產所有權;



  (7)已實行規范化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造的工會企業,按《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界定所有權。



  第七條 工會資產由工會組織進行清查登記和管理,不進行國有資產登記。



  第三章 工會財產的標準與分類



  第八條 各級工會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財產,凡一般設備單價在2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價在5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為固定資產。對單價雖不足2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財產,應按固定資產管理。對于購置、自制、接受捐贈和調撥的財產,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均列為固定資產。



  材料是指使用以后就消耗掉或逐漸消耗掉,而不能保持原有形態的物質資料。如燃料、試劑等。



  低值易耗品包括低值品和易耗品。單價在固定資產起點以下,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為低值品:單價在固定資產起點以上,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下的為易耗品。



  第九條 工會固定資產一般可按以下類別進行分類、編號、登記和管理:

  (1)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辦公用房屋、事業用房屋、宿舍及附屬設施、其他建筑物等;

  (2)通用設備——空調機、木工刨床、空壓機、冷藏柜、水泵、電梯、鍋爐、電焊機、供暖管道線等;

  (3)專用設備——空氣交換器、消毒柜、復印機、照像機、裝訂機、放映機、膠印機、醫療器械等;

  (4)交通運輸設備——各類汽車、摩托車、三輪車等;

  (5)電器設備——電風扇、吸塵器、電暖器、洗衣機、調光器、電冰箱、微波爐、沖擊鉆、電機等:

  (6)電子產品及通訊設備——電子計算機、打印機、收錄機、錄像機、投影機、打字機、電視機、擴音器等;

  (7)儀器儀表——各種鐘表、磅秤、萬用表、真空壓力表、天平、顯微鏡等;

  (8)文化體育設備——健身器、鋼琴、蕩船、手風琴、風琴、臺球桌、乒乓球臺、蹦蹦床等;

  (9)圖書文物及陳列品——各類圖書、錄音帶、錄像帶、光盤、各種資料等;

  (10)家具用具及其他——各類桌柜、架、椅、床、被、褥、服裝等,凡不屬于以上九類財產均屬之。



  固定資產目錄的編號,一律以阿拉伯數字作代表符號,按類、項、名稱、物品四個等級,實行六位數編號,類、物品各設兩位數項、名稱各設一位數。



  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和管理的需要自行分類管理。



第四章 工會財產的計價和折舊



  第十條 工會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計價:



  (1)新建、購入、調入和政府、行政撥給的固定資產,分別按造價、購價、調撥價計價,運雜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2)加工自制的固定資產,按實際開支的工料費用計價。不單獨核算自制工料費的,可按估價入帳;

  (3)盤盈、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及原有固定資產不能查明原價的,按估價入帳;

  (4)原有固定資產增添零配件(增加其功能,不包括一般維修消耗材料)時,將新增加開支金額加入固定資產原值;

  (5)調出、變賣、報廢、報損的固定資產,按帳面原值注銷;

  (6)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設備價款、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



  第十一條 各級工會及其事業單位一般不計提折舊,個別需要計提折舊的事業單位,報主管工會批準后執行。



  第五章 工會財產增減變動的管理



  第十二條 工會基本建設項目竣工后,資產管理部門要會同財務部門,基建管理部門,根據核準后的基建決算及完工清冊、說明書、竣工圖組織驗收,并由主管工會的基建財務部門編報竣工決算,經上級工會或主管工會審批,財務和財產管理部門據以作固定資產增加的核算和管理。



  第十三條 購入財產要根據批準的年度預算執行,專項購置單獨報批。購入、調入的財產,應由財產管理部門統一驗收,技術設備還應會同技術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后,由財產管理部門根據發票、固定資產調撥單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增加通知單,辦理入庫手續,財務部門據以作財產增加的核算與管理。



  第十四條 自制財產也應由財產管理部門驗收,填制財產驗收單,辦理入庫和報帳手續。



  第十五條 工會財產在本級工會內部調撥,由主管工會財產管理部門填制《調撥單》,經主管領導簽發。工會財產在上下級工會或同級工會之間調撥,由上級工會財產管理部門填《調撥單》,經主管領導簽發后進行。調出單位的財務部門,根據《調撥單》,注銷財產帳面原值,所得價款作其他收入或事業發展基金入帳。



  第十六條 財產的變賣必須嚴格履行報批手續。事業單位多余或閑置財產的變賣或轉出投資,需要報主管工會批準;工會機關一般財產的變賣,經工會委員會審批。工會和事業單位的財務部門,根據有關憑證,注銷財產帳面原值,所得價款作其他收入或事業發展基金處理。



  第十七條 工會事業單位財產報廢、報損,由單位填制《工會財產報廢報損單》,并附書面報告,金額在萬元以下的,報主管工會備案,萬元以上的報主管工會審批;縣以上工會由財產管理部門填制《工會財產報廢報損單》,經財務部門審核,工會委員會審批。財務部門根據《工會財產報廢報損單》,注銷財產帳面價值。



第十八條 工會組織撤銷,其財產交上級工會;工會組織合并,其財產交合并后的工會;工會企事業停業,其財產交主管工會,不得擅自處理和私分。



第六章 工會財產管理的要求



第十九條 要建立健全財產管理登記制度。所有的財產、物品都應登記入帳,填制實物登記卡片,做到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對大型、貴重、精密的儀器、設備要按臺(件)建立技術檔案。



  第二十條 要建立健全財產的入庫驗收、保管、領發使用、檢查、維護的制度和辦法,加強管理。對大型、精密的貴重設備、儀器要指定專人管理、維護,提高設備的利用率。庫存財產、物品要有相應的保管人員、較好的庫房和適用的設備,物品擺放要整齊美觀、便于清點和發放;在用的財產、物品,要先經管理部門登記,建立管理卡片,財產物品要貼標簽,標明其名稱、編號、使用部門及保管人;貴重設備要有專人管理、精心使用,定期檢查、維修、養護,提高設備利用率。



  第二十一條 要建立健全財產損壞、損失、賠償制度。對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損壞、損失和浪費的,要追究管理、使用人員責任,區別情況作出處理,由過失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賠償。



  第二十二條 要建立財產保管、使用情況考核指標,對愛護工會財產有突出貢獻的人員,各級工會要定期給予獎勵。



  第七章 工會資產有償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工會興辦的企業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占用工會房屋、設備、場地等,要根據不同經營項目和方式,簽訂投資或有償使用的合同。實行有償使用的,按月(季)計提或交納資產占用費。年資產占用費應不低于資產投入額的8%計算;屬于投資的,可按投資收益的辦法處理。無論投資或租用,財產的所有權仍歸工會。



  第二十四條 工會及事業單位利用所占有的工會資產,用于經營創收活動的部分,根據不同的經營方式,簽訂投資或有償使用合同,其投資收益或資產占用費,都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用于事業發展、彌補經費不足,逐年遞減撥入經費。



  第二十五條 工會房屋、設備、交通工具、場地等對外投資、聯營、出租,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財產的價值,并根據不同的經營方式,簽訂投資,聯營或租賃的合同,辦理公證手續。投資收益、租賃收入作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條 用工會結余資金(經費)興辦工會企業或對外投資、聯營,應根據不同經營項目和方式,明確投資或借貸關系,簽訂合同、協議,收取投資收益或資金占用費。年資金占用費一般應高于10%,具體比例可根據事業單位的性質,由主管工會財務部門審定。



  第二十七條 工會及其事業單位對外開展經營活動和所辦經營單位占用的工會資產有變動時,應報主管工會批準,辦理變動轉移手續。



  第八章 工會財產清查與核算



  第二十八條 工會財產每年必須全面清查盤點一次,如有盈虧應查明原因,說明情況,妥善處理,以保持帳、物相符。發生非常損失和意外事故及主管領導和保管人員變動或上級工會統一布置,要隨時進行清查。



  第二十九條 工會財產清查工作應在工會委員會領導下,由財務部門、財產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共同配合進行。財產清查要有組織、有領導,事先要做好準備工作。清查時要以帳查物,以物對帳,并填寫《工會財產盤存表》和《財產清查結果報告表》作為原始憑證,調整有關帳目,保證帳物、物卡、帳卡相符。事業單位財產盤虧應報主管工會備案,超過萬元的,報主管工會審批處理;縣以上工會財產盤虧需報上級工會備案。



  第三十條 工會的固定資產必須建立財產明細帳和實物保管明細帳,進行金額和數量核算。財會部門以金額核算為主,輔以數量核算;財產管理部門以實物數量核算為主,輔以金額核算。



  第三十一條 各級工會及事業單位一般不進行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的核算,需要組織核算的單位,要制定材料消耗定額,經主管工會批準執行;低值易耗品可一次列入成本、費用,價值大的可分期列入成本、費用。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政府和行政撥給工會的不動產等視同工會財產管理,但不組織會計核算,只登記財產備查帳。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工會及所屬事業單位。省級工會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工會財產管理的實施細則,并報全總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于中華全國總工會財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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