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會固定資產的管理,維護工會資產的安全與完整,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工會會計制度》,并參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國資事發(1995)17號)、《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國資事發(1995)10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工會組織及其所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工會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工會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合理配備并節約、有效使用固定資產,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條 縣以上工會應設立資產管理部門,配備專(兼)職人員,對本級工會資產實施統一管理,對下級工會資產管理實施監督。
第六條 工會機關。基層工會和事業單位要明確資產管理部門,指定專(兼)職人員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實施日常管理,對所管資產的安全與完整負責。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其工作調動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七條 各單位必須對專用設備的管理和操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建立健全專用設備的操作、維修、檢驗等管理制度;技術復雜、精密度高的專用設備的操作人員,應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二章 固定資產的范圍、分類和計價
第八條 符合下列標準的列為固定資產: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設備單價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價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
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但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
第九條 固定資產分為六類:房屋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和其它固定資產。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房屋包括辦公用房、生產經營用房、倉庫、職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鍋爐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圍墻、水塔、雕塑等;附屬設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內的電梯、通訊線路、輸電線路、水氣管道等;
(二)專用設備:指各種具有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包括各種儀器和機械設備、醫療器械、文體事業單位的文體設備等;
(三)一般設備:指辦公和事務用的通用性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陳列品:指古玩、字畫、紀念品、裝飾品、展品、藏品等;
(五)圖書:指圖書館(室)、閱覽室等的圖書、資料等;
(六)其它固定資產: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項內的固定資產。
第十條 固定資產的計價:
(一)購入、有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調撥價以及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費、車輛購置附加費等記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賬;
(三)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賬;
(四)接受捐贈、贊助、獎勵和無償調人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證記賬,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計人固定資產價值;
(五)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重置完全價值入賬;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價入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后,再進行調整;
(七)用外幣進口的設備,按當日匯率折合人民幣金額,加上國外部分的運費及其它費用(外幣應折合成人民幣金額),再加上支付的關稅、海關手續費等計價入賬;
(八)融資租人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
(九)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十一條 工會固定資產按原值入賬,不實行折舊。
第十二條 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進行重新估價的;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的;將固定資產一部分拆除的;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暫估價值的;發現原來記錄固定資產價值有誤的。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的價值變動,由各單位資產管理部門負責辦理相關事項。需要評估的工會固定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請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各單位不得干預中介機構的獨立執業。要規范程序,及時申辦有關核準或備案手續后,通知單位財務部門,對固定資產有關賬目作相應調整。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
第十四條 購置固定資產應根據批準的年度預算執行。分清資金支出渠道,分別在相關科目中列支。
第十五條 購入、有償調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資產,應由單位資產管理部門及時組織驗收,屬于技術設備的還應會同技術部門驗收,并建立技術檔案。驗收合格后,由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根據發票、固定資產調撥單或基建、自制項目交付使用驗收單據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增加通知單,辦理有關入庫、財務報銷和使用單位領用等手續。
第十六條 接受捐贈、贊助、獎勵或無償調入或盤盈等增加的固定資產,應由單位資產管理部門辦理接收和交接,并根據固定資產交接清單、發票或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報批單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增加通知單,辦理有關入庫、財務報銷和使用單位領用等手續。
第十七條 調出、變賣、投資、損失、報廢、盤虧等減少固定資產的處置,由單位資產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單位資產管理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并報單位財務部門同意,經單位主管領導(或領導辦公會議)審批,并報主管工會或上一級工會核準或備案,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根據批件和有關資料辦理調出或注銷等固定資產減少手續。
第十八條 正常報廢的固定資產,由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年限確定,對專用的儀器、器械等,應會同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鑒定,根據鑒定意見及相關批件等,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 非正常損失減少的固定資產,由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鑒定后,要查明原因,明確責任。根據鑒定意見,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及相關批件等,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二十條 土地、房屋、建筑物、汽車等特殊資產的處置及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時,均需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常委會或委員會)決定,報主管工會或上一級工會核準或備案。
第二十一條 工會組織或事業單位撤銷時,經清理后的全部價款和未處置的資產要全部移交到上一級工會或主管工會;工會組織或事業單位合并到其他單位時,其資產要并入到新的單位;工會組織分立時,其資產原則上按照職工人數分配。以上資產的處置,均由上一級工會核準;相關工會和事業單位根據批件和有關資料辦理入賬和注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 申投資產處置的手續,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有關,文件、證件和資料:
l、單位資產管理部門資產處置的申請函;
2、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的批準文件;
3、資產原始價值憑證的復印件;
4、技術部門的鑒定意見;
5、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有關資產評估報告;
6、非正常損失情況說明及對責任人、有關領導的處理情況;
7、申報單位的《中國工會資產產權登記證》復印件;
8、工會固定資產處置的相關報批單。
第二十三條 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除按規定上繳主管工會外,一律繳本單位財務,按照會計制度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 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條 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工作或業務活動中對所需及占用的工會固定資產實施不間斷的管理及核算,包括從編制固定資產預算、計劃采購、驗收入庫、登記入賬、領用發出到維修保養、處置等各個環節的實物管理和財務核算。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資產部門應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資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資產進行統一管理。由政府和行政撥給工會的固定資產,產權已界定為工會的,按工會資產管理;由工會使用保管的國有資產和非工會資產一律登記固定資產備查簿。
第二十六條 在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中,各資產部門、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和使用部門既要分工,又要合作,共同努力管好資產。財務部門和資產部門合署辦公的,應指定不同人員分別代表財務部門和資產部門行使職能。
財務部門負責按固定資產的價值分類核算,審核固定資產預算,并對固定資產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資產部門負責對固定資產的預算編制、計劃采購、驗收入庫、登記保管、領用發出、維修保養、調撥處置等進行具體管理,并負責分類進行實物量核算。根據各單位的實際情況,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資產使用單位承擔。技術部門參與專用設備的維修保養和技術鑒定。使用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維修管理。
第二十七條 固定資產預算及購置計劃既要根據實際需要又要注意節約,要根據各類資產的配備情況及使用標準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現有固定資產,防止閑置浪費。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資產部門必須完善固定資產登記、入庫、領用、處置、清查盤點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門必須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本部門固定資產和其它物品的領用、保管、清點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資產部門對驗收入庫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須建立《工會固定資產卡片》,并記入《工會固定資產明細賬》,按物登卡、憑卡記賬。對庫存的固定資產,要按照各類資產的使用說明和存放要求進行保管,填寫保管單并定期檢查。庫存固定資產未經管理人員同意,任何人不準領用或調換。處置固定資產須填寫有關工會固定資產處置報批單,據單入賬。使用部門領用固定資產須填寫《工會固定資產領用(出庫)單》,經主管資產的領導同意后,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憑單填寫固定資產使用記錄,并記入《工會固定資產卡片》。未經批準,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資產。如需借用固定資產,須經主管資產的領導同意后,辦理借用手續。
第三十條 各單位資產管理部門對配備給個人使用的固定資產或物品,要建立領用。交還制度,并督促使用人愛護所用資產。工作人員離職時,應在其辦理所用資產交還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和使用部門應每半年對賬一次,使賬實、賬卡、賬賬保持一致。每年年終對本單位的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查明固定資產的實有數與賬面結存數是否相符,固定資產的保管。使用、維修等情況是否正常。對清查盤點中發現的問題,應查明原因,說明情況,編制有關工會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報批單,按管理權限核準后,調整固定資產賬目。年終編制《工會固定資產年度增減變動統計表》,報主管工會和上一級工會。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發生資產產權變動、財務和賬務異常、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嚴重或掛靠單位脫鉤等情況,必須進行清產核資的,應由本單位資產管理部門報主管工會或上一級工會確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不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低值易耗品和材料,也要分類登記,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工會事業單位和工會企業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凡違反本辦法的,參照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各級工會組織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重點對資產處置權限等問題提出具體要求,并報上級工會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中華全國總工會以前頒發的有關文件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表一、工會固定資產增加(入賬、入庫)單
表二、工會固定資產領用(出庫)單
表三、工會固定資產卡片
表四、工會固定資產年度增減變動統計表
表五、工會基本建設竣工報告(入賬)單
表六、工會自制固定資產報告(入賬、入庫)單
表一
工會固定資產增加(入賬、入庫)單
附件 張 年 月 日 編號:
資產名稱 規格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元) 金額(元) 資金(產)來源 備注
合計金額(大寫)
負責人: 審核人: 資產經辦人:
說明:此單由資產部門填制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為財務部門記賬(連同購買 發票和接受捐贈、贊助、獎勵等有關資料),第三聯為資產部門記賬和入庫。
表二
工會固定資產領用(出庫)單
年 月 日 編號:
資產名稱 規格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元) 金額(元) 使用部門及用途 備注
合計金額(大寫)
負責人: 資產經辦人: 領用人:
說明:此單由資產部門填制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資產部門記賬和出庫,第三 聯領用部門記賬。
表三(正面)
工會固定資產卡片
類別: 卡片號:
資產名稱 規格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元) 金額(元) 資產來源
入賬時間 啟用時間 建卡時間 報廢時間 存放地點 使用單位 使用保管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名稱 規格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元) 金額(元) 資產來源
資產負責人: 填卡人:
(反面)
使用(更新、改造、大修)情況記錄
日期 轉出單位 接收單位 更新、改造、大修
年 月 日 資產名稱 經辦人 負責人 資產名稱 經辦人 保管人 負責人
說明:此卡由單位資產部門填制、分類管理,一件固定資產一個卡片。
表四
工會固定資產年度增減變動情況表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編號:
項目 類別 期初期 本年增加(元) 本年減少(元) 期末數
購買 有償調入 無償調入 自制自建 接受捐贈、贊助、獎勵 盤盈 其他 小計 有償調出 無償調出 變賣、出租、投資 報廢報損 盤虧 其他 小計
房屋、建筑物
專用設備
一般設備
文物及陳列品
圖書
其它固定資產
合計
財務負責人: 資產負責人: 制表人:
說明:1.本表作為年度增減變動報表由財務部門填制一式四聯,分別為存根、財務、資產
和主管工會或上一級工會備案。
增加方式分別為:購入、捐贈、贊助、獎勵、盤盈、自建、自制、調入、租入、接
受投資和其他等11個項目;養活方式分別為:盤虧、報廢、報損、調出、變賣、出
租、投資、非正常損失和其他等9個項目。
2.《工會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發生五種情況變動工會資產價值時,第
十八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固定資產填增減方式“其他”,并在“說明”欄中說明具
體情況。
表五
工會基本建設竣工報告(入賬)單
附件 張 編號:
工程項目 單位 建筑面積 資金來源(元) 土地證號 房產證號 用途 備注
政府(行政)補助 主管(上一級)工會補助 自籌經費 其他經費
合計金額(大寫)
財務部門(公章)負責人:經辦人: 年 月 日 資部門(公章)負責人:經辦人: 年 月 日 基建部門(公章)負責人:經辦人: 年 月 日
說明:1.各單位需要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式樣自行制單。
2.此單由基建部門填制一式四聯:分別為存根和財務、資產、基建部門記賬。
表六
工會自制固定資產報告(入賬、入庫)單
附件 張 編號:
資產名稱: 規格型號:
計劃數 批準時間: 年 月 日 單位: 數量: 實際數 單位: 數量:
單價(元): 金額(元): 單位(元): 金額(元):
批準依據或負責人: 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成本項目(元) 材料費: 備注(余料處理情況)
人工費:
其他費:
合計:
財務部門(公章)負責人:經辦人: 年 月 日 資產部門(公章)負責人:經辦人: 年 月 日 申報部門(公章負責人:經辦人: 年 月 日
說明:1.各單位需要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該式樣自行制單。
2.此單由申報部門填制一式四聯:分別為存根和財務、資產、申報部門記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