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風險投資從開始于我國,雖然在推動我國的高科技產業的發展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有不小的差距。不過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程度的加強,民間資本在風險投資中占的比重越來越大,相信我國的風險投資必將朝著科學化,規范化發展,從而極大地促進經濟的發展,從而提高我們國家的綜合國力。
關鍵詞:風險投資 退出機制 契約關系
一、風險投資的概念
風險投資(VentureCapital)是指由風險投資者提供風險資本,風險投資公司以風險企業為投資對象進行投資、管理、運作的一種融資過程與方式。風險投資是高科技產業的助推劑,它在高科技產業化的關鍵時刻切入,填補了高科技產業化過程中,研究與開發階段的政府撥款或企業(個人)自籌與工業化大生產階段的銀行貸款之間的空白,使高科技產業化的各個環節由于有了資金的承諾而成為可能,在促進高科技產業的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所以完善和發展我國風險投資非常重要。
二、我國風險投資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風險投資機構的組織形式單一
在2006年6月1日之前,我國風險投資機構主要是采取公司制。而不是有限合伙制或信托制。隨著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的實行,有限合伙制在我國也得到了確認。有限合伙制最初產生于美國的硅谷,它由兩部分人組成: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前者是資金管理者,后者是主要投資者。通過有限合伙公司而不是直接投資投資于風險企業,投資者把許多工作如選擇、組織、管理和最終的退出清算都委托給普通合伙人。這兩者并不能說誰好誰壞,主要是受到投資環境和政策的影響。而法國的信托制是限定為合同行為,即基于信任將財產全部(或部分)轉移后,依據合同而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財產。
2.風險投資契約關系設計不完善與資金來源狹窄
我國的風險投資契約關系中普遍存在著道德風險和信息不對稱造成的逆向選擇問題。各投資主體之間契約關系松散,激勵約束執行不到位。我國目前的風險投資公司(風險投資家所運營),大多數在投資后對于風險企業的管理參與度很低,有的甚至根本沒有參與管理,即使參與管理,效率也并不高。國內有關與風險投資契約關系研究的書籍幾乎是一片空白。而有關風險投資的書籍則是非常多,在這些書里都只是把風險投資的契約關系做為很小的一部分來寫,其實契約關系在風險投資中是最為重要的。
3.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不健全。
退出機制需完善。風險投資的目的不是長期地占有或控制被投資企業的股份,而是在投資成功后,通過出售股份或轉讓股權,取得高額投資回報。這在客觀上要求有一個順暢的退出通道,這也正是風險投資不同于實業投資的本質特點。風險投資資金應在資本市場上越滾越大,只能進不能出的風險投資市場只能是死路一條。目前風險投資退出有上市、回購、并購、清算等幾種方式。以上方式在法律保障和可行性方面均存在問題,風險投資很難適時退出。風險投資的發展需要有一個健全的股票市場和產權交易市場。
4.缺少風險投資專業人才。
根據美國硅谷的經驗,風險投資家應是既懂企業管理、又懂工程技術,并具有金融投資經驗的綜合性人才,風險投資公司應是這類人才的聚合體。我國目前顯然缺乏這樣的高素質人才,現行的教育體制和人事管理體制也不適應培養高素質的風險投資人才的需要。同時,與風險投資相關的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科技項目評估機構、技術經紀機構、投資顧問機構等缺乏足夠的職業約束機制和理念,甚至出具虛假報告。這使風險投資公司在選擇高新技術項目進行風險投資更艱難
三、改善我國風險投資的幾點建議
1.解決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
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是風險投會出現的最主要問題,關于這兩個問題國內的研究非常多,道德風險解決的本質就是兩個字激勵。通過風險投資者對風險投資家的約束與激勵,風險投資家對風險企業的約束與激勵來解決。逆向選擇問題通過主要是因為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如果一個很好的投資機會放在那里,可是卻沒有人知道,或者知道的是能力不夠的人,那將是很可惜的一件事情。而要解決逆向選擇問題最主要是通過建立信息傳遞機制和信息篩選機制。通過對信息的傳遞和篩選,來選出合適的投資者。
2.大力培養熟悉風險投資業務,綜合素質高的風險投資人才隊伍。
眾所周知,高新技術的商業化問題非常重要,然而如何評估一項成果的商業化前景,則需要懂得技術、管理、金融等相關知識的復合型人才。目前我國還十分缺乏全面具備以上能力的風險投資從業人員。因此必須積極創造條件,建立完善的風險投資人才教育培養體系,同時提供包括經濟的、政治的、科技的等各方面完善的配套機制,為風險投資人才的快速成長提供必要的機會,建立涵蓋經濟、金融、管理、科技等多層次、高素質的人才網絡。另外,還要加快風險投資人才市場建設,建立一個風險投資人才流動和升遷的市場機制,為風險投資人才資源的優化配置創造一個寬松的市場環境。
3.建立風險投資退出的完整體系
在現階段的中國股市和風險投資市場的現狀下,風險投資的退出應該強調退出的多元化和基金成立的私募性。風險投資基金是作為普通合伙人的風險投資家向機構投資者募集的,法律上是承擔無限責任的,有一套規范和成熟的激勵約束機制,能夠有效地減少信息不對稱的代理人風險。因此國內證券投資基金中的開放式,封閉式,契約型,公司型的概念不適合我國的風險投資基金。政府應該立法來完善風險投資的退出,通過制定一些退出政策的優惠來鼓勵企業進行適合他們自身情況的退出方式,避免和減少不恰當的方式退出所造成的損失。特別是破產清算退出:公司經驗不善而導致對公司破產后進行清算,變賣公司有價值的資產。這樣投資的資金就會很大的損失甚至全部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