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隨著加入 WTO后帶來的市場開放和信息化時代的不斷變革,物流業面臨著 巨大國際化的發展,它需要更加科學、合理、高效、透明的政策法律環境。現代物流業立法成為當務之急,需要突破性的發展,從根本上改善物流業的法律環境,全面建設立體物流網絡,為我國現代物流業在國際上的騰飛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
關鍵詞:物流法規; 法律空白; 統一立法; 健全體系
前言
物流系統主要由運輸、倉儲、裝卸、配送等主要環節和功能構成。隨著現代物流的發展,物流已從傳統的運輸、倉儲等主要功能環節向物流系統化、綜合化方向集成和發展,追求物流的綜合治理和物流系統的整體經濟效益。這一行業跨越幾乎所有部門-----包括交通、運輸、倉儲、內貿、外貿等,受到多個部門的牽制,需要完善的法律和政策的支持。
一、我國物流法律法規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有關物流的法律法規,從法律效力角度來看,可分為以下三類:一是法律。在由國家制定的現行法律之中,直接為物流或與物流有關而制定的法律,有鐵路法、海商法等。二是行政法規。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規,有公路、水路、鐵路、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海港管理暫行條例、公路管理條例、航道管理條例,關于發展聯合運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關于進一步發展國內集裝箱運輸的通知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頒布的部頒規章。涉及物流的部頒規章,包括有關于商品包裝的暫行規定、商業運輸管理辦法、鐵路貨物運輸規程、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關于促進運輸企業發展綜合物流服務的若干意見等。
現有的法律法規緩解了物流領域的法律空白 狀況,提高了法律調整效率,對物流業的高速、有序發展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
二、 我國物流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
(一) 物流法律法規的建設滯后
我國目前執行的有些物流法律法規還是從過去計劃經濟體制環境下延續而來的。他們是根據當時的情況制定的,雖在當時對于推動物流業的發展起過積極作用,但由于時空差異已出現適用范圍有誤、規制內容過時以及法律交叉、法律空白等問題,難以適應目前市場經濟環境下物流的發展,更難以適應物流國際化發展的需要,急需補充、修訂和廢止。物流法律體系從技術上普遍缺乏對物流實踐的具體指導和調整作用,宏觀調控能力和微觀約束能力不足。
(二) 物流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
1. 缺少作為基石的流通基本法
我國的物流法律尚未形成獨立的法律部門,沒有一個處于基石地位的法律法規,有關物流的法律規定分布于各類法律淵源中。無流通基本法抽象出流通領域的原則性、一般性的規定,作為其他專門法律規范的依據。
2. 缺乏對有關物流的技術規范和市場準入的統一立法
發達物流國家的經驗告訴我們,現代物流業的發展離不開物流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物流企業市場準入問題、資質問題也是物流業發展的基礎性問題。現行物流法律法規卻對此問題無任何規范和調整,因此,完善物流企業市場準入問題、資質問題的立法更是當務之急。
(三) 現有的物流法律法規層次較低、效力不強
我國現有的物流法律法規多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頒布,規范性不強,缺乏法律責任的制約作用,大多是一些條例、辦法、規定和通知等,其中不少內容還有悖國際慣例,在具體運用中缺乏操作性,難以產生法律效力,多數只適合作為法庭審判的參照性依據,不利于調整各物流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缺乏對物流主體行為的制約作用。
三、 完善我國物流法律法規的建議
(一) 不斷健全物流法律法規體系
1. 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
從日本的經驗和我國目前的經濟體制特征以及物流發展的客觀實際來看,我國物流立法主要應從四個方面展開:一是物流主體法,指確立物流主體資格、明確物流主體權利義務和物流產業進入與退出規制的法律規范;二是物流行為法,指調整物流主體從事物流活動的行為的法律規范,是各種物流交易行為慣例法律化的產物;三是宏觀調控法,指調整國家與物流主體之間以及物流主體之間市場關系的法律規范;四是社會保障法,指調整國家、物流主體與勞動者、消費者之間關系的法律規范。通過完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為物流活動確立行為準則。
2. 對有關物流的技術規范和市場準入建立標準
例如,我國還沒有一個對于電子認證的統一規范和標準,電子簽名法的出臺顯得過于滯后,這不利于網絡經濟的有效管理,也會影響到物流的發展效率。設立物流行業準入標準,比如沒有一定的物流專業配置和專業人員的小型貨運公司,應該整改或取締其運營資格。
(二) 提升物流法律法規的層次
對于提升物流法律法規的層次,我國物流法律法規體系的構建目標應定位于:如何通過匯編修訂現有法律和適當補充立法,疏通各單行法律規范之間的承接與遞進關系,形成一個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的物流法律法規框架,促進物流行為規范化和物流運作效率化。這比新立一部雖針對性強但大而全、空洞化的 物流法更有益。
(三)加強地方物流立法
我國由于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地區市場狀況、企業素質和融資能力不同,物流發展的規模和水平之間存在較大差異,近期內在建立全國性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的同時,各地區應根據自身基礎和條件,制定出一些符合本地區的物流法規。這樣,既能為逐步建立全國性的宏觀物流法律法規提供依據和經驗,也有利于各地區的物流企業根據地區特點加快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