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企業直接在二級市場上購買股票是企業股票投資的主要方式之一。股票投資的目的不外乎有兩個,一是為尋求短期的交易獲利,另者是作為戰略考慮中長期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權。由于企業投資股票的目的不同,取得上市公司股權比例不同,以及對被投資企業影響控制程度不同等等,企業會計準則分別通過《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對這類投資作了明確規定。本文將針對企業購買股票的目的、數量、持有期間的意圖等分析說明股票投資所采用的會計核算方式,重點解析由于金融資產類別劃分的不同而給企業損益帶來的影響,為類似的經濟業務提供一些借鑒和參考?! ?br />
關鍵詞:股票投資;會計核算;損益影響
企業購買或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根據其購買的數量以及對被投資企業的影響程度可劃分為金融資產或長期股權投資。在實務中,最通常的劃分標準是根據購買者的意圖和持股數量來作判斷。一般而言,購買股票是為了短期交易獲利,且購買數量未達到對被投資企業重大影響程度的股票投資均應劃分為金融資產。而從戰略投資出發,購買被投資企業的股票并且達到對其具有重大影響、共同控制甚至控制的則應視為長期股權投資。本文將僅針對按照金融資產核算的這類股票投資展開論述,通過分析金融資產不同類別的會計核算來說明股票投資類別劃分給企業損益帶來的影響。
一、股票投資作為金融資產核算的類別劃分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金融資產的分類主要包括四類:(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2)持有至到期投資;(3)貸款和應收款項;(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企業取得股票資產時,不同的企業可能把它劃分為不同類別的金融資產,即可以將其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即交易性金融資產)也可以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而企業最終把這類股票資產劃分為哪一類的金融資產,主要取決于企業管理層的風險管理和投資決策等因素,金融資產的分類是管理層的管理目的的真實體現。
實務中對股票資產劃分類別的一般標準為:企業直接從二級市場購買股票,且近期打算出售獲利的應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打算長期持有或近期沒有出售考慮的應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另一種情況是企業通過股權分置或定向增發等其他方式獲得的股票,且持有期間對上市公司不具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將該限售股權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會計核算上的主要區別
1.相關交易費用的會計處理不同。
交易性金融資產在取得時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不作為該類金融資產初始入賬金額的一部分。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取得時發生的相關交易費用作為初始入賬金額。
2.在報表時點,持有股票期間公允價值變動的會計處理不同。
股票資產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發生變化,應將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和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當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大于賬面價值時,就形成企業的當期收益;反之,則形成企業當期的一項損失。若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發生變動幅度較小或暫時性變化時,企業應當認為該項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是在正常范圍的變動,應將其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外,將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即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損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權益(在未發生減值的情況下持有期間的公允價變動與利潤無關)。
3.發生減值時的處理不同
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而言無需計提減值準備。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則應對其價值作減值測試,若公允價值發生了較大幅度的下降或下降趨勢為非暫時性時,就應確認減值損失和計提減值準備。同時準則還規定,可供出售的權益工具(即股票投資)一旦計提減值,即使在以后持有期間價格得到恢復,原確認的減值準備也不能通過損益轉回。這一規定導致股票資產在發生減值時因類別劃分不同而給企業之后持有期間的損益帶來重大影響。
4.企業出售金融資產時在會計處理方式的不同
企業應按照出售金融資產取得的收入與該項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企業的投資收益,此外為了正確的核算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還應當結轉相應的科目。企業出售的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當將原來由于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對應轉出為投資收益,把原來計入當期損益轉出作為企業總的投資損益的組成部分;企業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需要將原來由于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的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對應轉出為投資收益,作為核算該金融資產投資收益的一部分。
三、股票投資類別劃分對企業利潤的主要影響
企業管理層對投資股票的意圖以及投資風險的偏好等主觀決策是股票類別劃分的重要標準。股票資產一旦初始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后無論管理層意圖如何改變均不能進行重新分類。當二級市場股價變化較大時,類別劃分的不同對企業損益影響較大,以下將通過案例進行說明。
案例:甲公司在二級市場購買100萬股A公司股票,10元/股,假設無交易費用,打算長期持有且對A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及重大影響;乙公司同樣在二級市場購買了100萬股A公司股票,10元/股,假設無交易費用,目的為股價上漲30%后出售;丙公司通過定向增發獲得A公司100萬股股票,假設也為10元/股,無交易費用,該股票限受期為當年的12月1日。購買日均為20X0年10月1日。以上公司均按季編制報表。
按照管理層購買目劃分,甲公司應將股票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乙公司應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丙公司由于在取得股票時處于限售期,因此應將該股票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第一種情況,A公司股票價格漲跌幅度?。?0X0年12月31日8元/股;20X1年3月31日10元/股。
在20X0年12月31日年報時點,股價變化對甲、丙公司當年利潤無影響;乙公司將因股價下跌(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減少當期利潤200萬元。
在20X1年3月31日季報時點,甲、丙公司仍無利潤變化;乙公司因股價回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增加當期利潤200萬元。
第二種情況,A公司股票價格漲跌幅度大:20X0年11月30日8元/股;20X0年12月31日5元/股;20X1年1月31日8元/股;20X1年3月31日10元/股。
在20X0年12月31日年報時點,甲、丙公司計提減值500萬元,減少當期利潤相應金額;乙公司確認公允價值變動損失500萬元,三個公司在年報時點對利潤的影響數相同。
在20X1年3月31日季報時點,雖然股價從虧損又漲回了原價,但甲、丙公司按照準則規定卻不能確認通過損益轉回減值準備而只能增加權益(資本公積),因此不能增加當期利潤。而乙公司則可通過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增加當期利潤500萬元。
以上案例說明了以下幾點問題:
一是股票類別劃分的不同對當期損益具有較大影響:(1)在股票資產未達到計提減值標準的情況下,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不會影響企業損益,而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將由于股價的變動直接影響當期利潤;(2)股票價格一旦波動較大,并且在報表時點達到了計提減值的標準,雖然這兩種分類方式在計提減值時點上對利潤的影響程度是一樣的,但若股價在以后持有期間大幅回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不能轉回利潤,而交易性金融資產卻可增加以后期間的利潤。
二是在對股票計提減值時,我們認為準則缺乏對股票投資(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計提減值準備的具體規定,造成在實務中較難判斷是否發生減值。準則中對股票計提減值的相關規定主要有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發生嚴重或非暫時性下跌時應提減,但同時又規定可供出售的權益工具投資,其公允價值低于成本本身不足以說明已發生了減值,而應當綜合相關因素在投資整個期間通盤予以考慮判斷。這樣的規定很難作為在實務中判斷股票是否發生減值的通行標準。例如在本案例中,我們在年末時點計提減值準備主要基于兩點考慮:一是A公司股票從購買日起至年報時點一直持續下跌;二是跌幅已超過40%以上。雖然計提減值的理由視乎符合準則關于嚴重或非暫時性下跌的描述,但由于股票具有股價難以預測的特點,很難說在這某一時點的下跌就一定是持續和嚴重的。本案例中在年末時點反映出的減值卻在第二年1季度因股價全面回升而全部轉回。這是否說明年末時點計提減值在判斷上出現了問題?或是本就不應該確認為減值,而是暫時性的下跌?因此,對股票投資而言,判斷其是否發生減值的標準及計提多少減值應在準則解釋中作具體的明確。
三是準則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與交易性金融資產之間不能重分類,也就是說股票資產一旦被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后是不能再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的。這與按管理層持有意圖劃分類別的標準相悖。本案例中的丙公司在持有A公司股票時,由于在取得股票時屬于限售股,被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但在解禁后即便是管理層認為將近期獲利后出售也不能將其重分類至交易性金融資產,造成在年末時點計提了大量減值,并在以后持有股票期間不能通過損益轉回,第二年1季度的利潤因此低于按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實現的利潤。
四、結論
綜合以上分析,股票資產一旦被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后,在持有期間不能進行重分類,而類別劃分的不同又直接影響到企業利潤的變化,特別是當股價出現大幅波動并面臨計提減值時,對于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的股票而言,不僅當期利潤會因減值而降低,同時在今后持有股票的期間,企業利潤不能隨股價的回升而增加。因此,企業管理層在選擇分類時應綜合考慮各方因素,尤其在股價波動較大的情況下盡量避免選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對于二者不能重分類的規定,準則的初衷是為了避免人為操縱利潤,但股票投資具有難以預測其后期價格走勢的特點,且投資者的購買或持有意圖及風險偏好往往會隨著市場的變化而變化的,若完全不能轉換分類,勢必將造成因計提大量減值而不能在以后持有期間轉回利潤的情況,不利于對企業持有股票期間的綜合評判。我們希望在今后的準則解釋中充分考慮股票投資的特殊性,盡量縮小因股票資產類別劃分不同而對企業損益產生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