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本章共四條,對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的管理職責、財政部門委托有關單位完成部分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人員等作了規定。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本級行政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解讀] 本條是關于財政部門行使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的規定。
一、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的歷史沿革
(一)1988年以前
1988年以前,行政單位經費預算由財政部門核定,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在財政部門統一領導下實行分級管理,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作為財務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同樣是在財政部門統一領導下實行分級管理。
(二)1988年到1998年
198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成立了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發[1990]38號)第七條規定,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逐步建立和健全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國務院確定,由財政部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行使國有資產所有者的管理職能,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專職進行相應工作,并由財政部歸口管理。
(三)1998年以后
1998年,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撤銷。1998年7月4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財政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1998]101號),明確將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承擔的制定政府公共財產管理規章制度的職能劃入財政部。在財政部“三定”方案中,具體表述為:擬定政府公共財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財政部門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劃分
1998年機構改革后,全國及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能劃歸了財政部,大部分省份也明確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能放在了財政部門,僅個別地區(上海和深圳)放在了國資委。從市(地)級的情況看,大部分市(地)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能放在了財政部門,也有少部分市(地)放在了國資委。
為此,財政部曾下發《關于市(地)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劃分問題的意見》(財辦函[2005]7號),明確指出: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2003]28號),國資委的監管范圍是中央所屬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財政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1998]101號),財政部負責擬定政府公共財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財政部和國資委之間的職能劃分是十分明確的,不存在交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于設立市(地)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4]84號),市(地)級人民政府可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其根據授權,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這已經明確了市(地)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范圍中不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為確保中央和地方在行政事業資產監管機構設置上的相對統一,更好地理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系,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確定的財政部和國資委職責劃分原則及國辦發[2004]84號文件規定,合理劃分市(地)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國有資產的監管職責和范圍。
第九條 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解讀] 本條是關于行政單位行使國有資產管理職責的規定。
一、財務會計管理與資產管理的關系
在會計要素中,“資產”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資產管理是財務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與財務管理是不可分割的。現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中,對行政單位的資產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主要有六個方面:配備專人管理;根據工作任務適量配置資產;調撥資產要報批,收入按規定使用;建立資產報廢報損審批程序;定期盤點;建立固定資產登記簿或卡片。資產管理工作是財務會計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必須遵循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來進行。
二、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的關系
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是資產管理工作的兩個方面,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行政單位購入資產后,資產管理人員應及時辦理驗收入庫手續,嚴把數量、質量關。保管人員登記保管臺賬,并設置保管卡片。資產驗收入庫以后,財務人員根據資產入庫單和發票才能登記資產明細分類賬。年度終了,行政單位應對資產進行一次盤點,盤點過程中應堅持查對實物,核對賬物卡。如有盤虧或盤盈,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處理并及時調整賬目。
三、行政單位內部財務部門與資產管理部門的關系
行政單位內部財務部門與資產管理部門工作各有側重,單位財務部門側重于資產賬目的管理,進行資產的價值核算;資產管理部門則是側重于資產實物的管理,分類、分品種登記固定資產的增加、減少和實存的數量和金額。兩個部門之間的配合對管好用好資產起關鍵作用,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1.財務部門配合資產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本單位資產管理制度。
2.資產的任何增減變動,財務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都應共同作出相應賬目調整,全面掌握資產的增減變動情況,保證資產安全完整。
3.財務部門應協助資產管理部門做好資產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
4.兩個部門定期共同組織資產清查,正確核定資產存量和需要量,編制合理的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計劃等。
第十條 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解讀] 本條是關于財政部門委托有關單位完成部分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規定。
一、現行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方式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在不同級次、不同地區、不同單位,因工作量、機構設置、工作分工等原因,具體管理方式不盡相同。從全國來看,概括起來,目前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財政部門內部職能機構具體進行管理;二是委托主管部門分管部分工作;三是委托專門運營機構進行具體管理。
(一)財政部門內部職能機構分管
財政部門內部的職能機構具體實施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這是當前絕大多數地方采取的主流管理方式。也有的地方財政部門,成立專門機構負責資產管理的日常工作。例如:陜西省安康市,成立了安康市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局,內設綜合、產權管理、資產評價三個科室,作為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專門機構,歸口市財政局,明確了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管理主體,實行“政府-財政局(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局)-使用單位”三層管理模式。
(二)委托主管部門分管部分工作
國稅、海關、質檢、安全等垂直管理系統資產量大、情況復雜,主管部門對資產管理工作重視,有一套完整的資產管理機構和人員,管理制度比較健全,管理工作比較規范。在這種情況下,財政部可以委托垂直管理系統的主管部門對本系統行政單位的資產進行具體管理。
(三)委托專門運營機構進行具體管理
許多地方的財政部門成立了專門的運營機構,委托其對國有資產進行具體管理。如黑龍江省安達市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設立了“安達市資本投資運營有限責任公司”,由安達市財政局授權委托管理經營,運營公司擁有行政事業資產的所有權,使用單位與資本運營公司是承租和租賃關系。
二、委托中介機構完成具體事務性工作
在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工作中,部分具體事務性工作如資產評估、鑒定、審計、糾紛調處等,可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等中介組織完成。本辦法規定,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1.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2.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3.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本辦法規定,當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時,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行政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律師機構,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訴訟。
三、財政部門與有關單位的關系
接受委托的有關單位應按照財政部門布置任務的具體要求正確行使委托權力,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委托任務,向財政部門負責。
接受委托的有關單位應當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接受財政部門的統一領導是有關單位的義務,應按照規定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工作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解讀] 本條是關于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人員的規定。
一、省級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設置情況
據統計,截至目前,除了上海、深圳、四川以外,其余省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能均在財政部門。并且,全國已有14個省份和3個單列市財政部門成立了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專門處室。具體有:北京市、山西省、內蒙古、吉林省、黑龍江省、江蘇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貴州省、陜西省、新疆等14個省份;大連市、寧波市、青島市等3個計劃單列市。其余省份由財政部門內部的職能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省以下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設置情況
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有的由內部職能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也有的地方財政部門設置專門機構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這里主要介紹湖北省和黑龍江省的情況。
湖北省按照“一級政府、一級產權”的原則,著手在全省建立 “四級構架”的行政事業資產管理體系。所謂“四級構架”,是指行政事業資產監管由“省-市(州)-縣(市、區)-鄉(鎮)”四個層次構成。省財政廳成立了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處,各市、州、縣、鄉(鄉鎮只設1名專管員)已全部組建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機構,職能、機構、人員、編制全部到位,健全了行政事業資產管理體系。
黑龍江省財政廳成立了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專門負責非經營性公共資產監督和管理工作。參照省里的做法,大部分地市也在財政部門內成立了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科),全省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能夠比較順暢地進行。
三、各部門、各單位資產管理機構設置的情況
以中央各部門為例,資產管理機構有三種情況:一是在財務司設資產處,專門負責本系統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例如:教育部、外交部、商務部、安全部、民航總局均在財務司下設有資產處。二是在機關服務中心設有行政處,專門管理本機關的資產。三是在事業單位設有房產及物資設備管理機構,專門負責本單位資產管理。
四、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
財政部門、各主管部門和行政單位應根據本辦法規定,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具備條件的,也可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以更好地開展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不成立專門管理機構的部門、單位,必須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