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預測性財務信息的公開披露能夠使投資者了解上市公司未來的生產經營狀況,并據以作出合理有效的投資決策,從而防范和化解投資風險。本文通過對比中美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制度,分析美國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經驗,以尋求改進我國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的措施。
一、中美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總體比較
(一)中國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制度概述我國現行證券法規將預測性財務信息劃分為發展規劃和盈利預測。發展規劃由于具有較強的確知性和計劃性,披露難度不大,實現的可能性也較大,是作為必須予以披露的事項規定在招股說明書、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的披露準則之中。而對于盈利預測信息的披露,其規范經歷了強制性披露到自愿披露的政策演變過程。我國上市公司對外披露盈利預測信息自此存在一個系統性變化:年度報告中有關盈利預測的規定由強制性披露改為自愿性披露。隨著中國股票發行體制從審批制向核準制轉變,中國證監會把新股上市盈利預測信息也作為選擇性披露事項。《招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準則》中規定:“如果發行人或其財務顧問或其承銷商認為提供盈利預測數據將有助于投資者對發行人及其所發行的股票做出正確的判斷,且發行人確信有能力對最近的未來期間的盈利情況做出比較切合實際的預測,則發行人可在招股說明書中提供盈利預測的數據”。可以看出,盈利預測信息披露與否的依據主要是:是否有助于投資者決策和是否有能力做出切實的預測。
(二)美國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制度概述從20世紀40年代起,美國證券界就針對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預測性財務信息的問題展開專題研究,由于上市公司預測的未來發展信息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一直禁止上市公司對其進行公開披露。SEC的監管理念是,預測性財務信息的“本質就是不可信的,不成熟的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定時,對于這類信息將會給予不適當的依賴”。但在1969―1979年間,根據證券市場變化和發展的現實需要,SEC研究對預測性財務信息是否解除禁令的問題。美國國會于1995年又通過了《私人證券訴訟改革法案》(PSLRA),規定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的免責制度,并采用了修正過的安全港制度,確立了“預先警示學說”以減輕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者的訴訟風險,減少了無理由的訴訟。為保證PSLRA的貫徹實施,美國國會于1998年又通過了《證券訴訟統一標準法》,進一步完善了對善意作出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的發行人的保護。在對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的規定上,除了SEC外,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也作出了諸多的努力。通過系列法規的建設,至今美國已基本形成了以安全港制度和預先警示學說為主要特點、以自愿披露方式為主的較為完備的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與監管體系。
二、中美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的具體比較
(一)預測性財務信息的披露方式在美國,預測性財務信息采用的是自愿披露方式,并且SEC鼓勵公司披露預測性財務信息。雖然我國和美國選擇的披露方式相同,但兩國資本市場的發展程度卻存在很大差異,就資本市場有效性而言,目前我國只達到弱勢有效,而美國已達到半強式。我國現行采用的自愿披露制度,具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第一,從籌資市場的壓力來看,在美國,籌資者和投資者可以自由進出資本市場,資本的流向取決于籌資者之間的競爭情況。而在我國,由于能夠進入資本市場籌集資金的公司相對較少,而投資渠道的缺乏使大量的資金涌入證券市場,造成資本供求不平衡,供大于求,籌資者對投資者的信息要求可以采取漠視的態度,對預測性財務信息不披露或不愿披露。因此我國的自愿披露制度不利于保護投資者利益。第二,從信息市場的發達程度看,美國的信息市場較為發達,市場上既有公司管理當局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又有財務分析師提供的預測性財務信息,兩種信息提供渠道在一定程度上既保證了信息的可靠性,又可使市場在沒有強制披露情況下產生充分的信息。而在我國,信息市場還不夠發達,信息的提供者只有公司管理當局,市場對信息的有效需求難以作用于供給,僅依靠市場難以產生充分信息。因此,在自愿披露制度下,預測性財務信息的供給在我國是不能滿足投資者需求的。
(二)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在美國,預測信息的披露格式參照歷史財務報表,用單一金額或區間估計表述。披露的預測假設包括:很可能變異的假設、與當前情況大不相同的假設、非最大可能的假設、對理解預測很重要的假設。在披露時需要對重要會計政策進行概述。在披露時需說明預測的性質,指出實際結果可能不同,變異可能重大。在我國,預測信息的披露格式參照歷史財務報表,用絕對金額表述。披露的預測假設包括:政策法規假設、環境假設、投資項目假設、利率稅率假設、生產計劃假設、不可抗因素及不可預因素假設。披露時不對會計政策進行詳細說明,僅指出重要會計政策的一致性。兩者的相同點在于:在形式上,都采用與歷史財務報告相同的格式提供預測性財務報告;在內容上,都重視披露編制責任方的聲明、主要會計政策和主要假設。兩者的不同之處在于:美國的披露格式規范比較靈活,企業既可以報表形式披露,又可只披露幾個項目;我國只能按照歷史財務報表的格式披露;在表述方式上,美國不僅可以絕對金額方式表述,還能以區間估計表述或以定性的方式進行披露;而我國只能以一精確的絕對金額加以披露;對于預測假設的披露,美國的要求比較全面而抽象,企業具有較大的判斷空間;我國的規定則較為具體卻不全面,缺乏一定的靈活性;對于會計政策的披露,與美國相比,我國的披露方式顯得過于簡單。
(三)預測性財務信息的更正與更新對于預測性財務信息的更正和更新,美國沒有制定明確的時限和標準,但SEC條例10b-5表明:如果一個企業未能及時披露一項重大的信息,并且這一信息的披露對于更正或修改前期披露的隨情況變化而變得不準確、不完整或是會帶來誤導的信息是必不可少的,那么投資者就有權起訴公司及其管理當局。所以,當公司發現預測編制出現錯誤或情況發生變化,并且這一錯誤或者變化會對使用者的決策產生影響時,在訴訟的壓力下,公司往往會通知使用者,收回原先的預測并重新發布更正或更新后的預測性財務信息。而我國并沒有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對預測性財務信息的更正和更新做出明確規定。
(四)預測性財務信息的審核要求對預測性財務信息進行審核是為了保證預測性財務信息的質量,從這個目標出發,無論是采用強制性披露還是自愿性披露方式,多數國家和地區在實務中都采取強制審核的措施。我國也規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財務預測報告必須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核,即采取強制審核措施。而美國贊同審核,但不強制,屬于自愿審核方式。本文認為,強制審核雖不能完全保證預測性財務信息編制的合理和可靠,但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業管理當局操縱預測性財務信息。
三、美國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一)積極發展資本市場,培育中介機構,擴大市場需求參照
國外經驗,中介機構對于克服中小股東“搭便車”行為、增強市場信息有效性、維護市場穩定運行均有重要意義。中介機構在市場上可形成對公司披露信息的需求方,其對公司經營狀況和發展規劃的關注會有效促使上市公司管理層主動提供預測性財務信息,并使管理層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二)培養高素質的財務分析師,提高預測性財務信息供給的有效性當預測性財務信息由公司管理當局和財務分析師共同提供時,競爭性的信息供給機制會促使上市公司管理層主動披露預測性財務信息并提高其質量。財務分析師職業需要一定的數學知識和較好的計算機水平及分析技巧,同時還要善于獨立地用易于理解的語言去解釋復雜的財務事項和決策。此外,財務分析師需要對會計原則和財務分析有深刻的了解,對金融市場、財務模型、投資分析、公司及行業的發展有準確的市場判斷。
(三)建立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免責制度,鼓勵上市公司披露預測性財務信息為保護善意信息披露者免于承擔證券欺詐責任,必須為其制定一定免責條件,以使其愿意依據法律做出合理的財務預測。對于如何認定預測性財務信息是否存在虛假陳述的問題,我國可借鑒美國的“安全港制度”來制定判斷標準,即只要預測性財務信息是基于誠信原則編制,并且編制時所采用的各種基本假設、基本原則、預測目的和范圍、編制方法、具體步驟等均屬合理性,并對預測性財務信息中可能存在的虛假記載或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內容作了必要警示,且一旦客觀條件變化,導致原先據以作出預測的合理假設、基礎發生變化或不存在而使預測性財務信息變得不真實,或者具有誤導性和重大遺漏時,已及時披露并出具更正信息,那么,即使預測性財務信息沒有達到預定目標也不必承擔法律責任。
(四)加強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的審核,明確注冊會計師的審核責任注冊會計師對預測性財務信息披露的審核應重點抓好以下環節:了解被審單位的情況,支持管理當局作出假設的文件的性質及形成和運用假設時使用的方法,前期編制預測性財務信息的準確性以及與實際情況出現重大差異的原因等;獲得被審單位公司法人及編制預測性財務信息的負責人簽署的聲明書;對涉及重大事件的預測性財務信息進行審核;對財務預測所依據的假設條件、編制基礎、會計政策和會計方法進行審核,編制財務預測審核報告。注冊會計師的審核責任應從以下幾方面考慮:一是注冊會計師有責任完成必要的審核程序,以實現審核目標。二是注冊會計師應對預測性財務信息的審核并非在于確定其預測結果未來可以實現,這是由預測性財務信息所具有的特殊性質決定的。三是注冊會計師的審核責任履行不當可能導致法律責任。注冊會計師在預測性財務信息審核中,必須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履行好自己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