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法律制度
(一)免稅收入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二)減免稅所得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的所得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實行減免稅。
(三)加計扣除包括: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等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的加速折舊;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
(四)稅率優惠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以及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分別實行20%、10%的低稅率優惠。
二、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法律制度變化
(一)由“地區優惠為主”轉變為“產業優惠為主,地區優惠為輔”原企業所得稅法為了解決我國地區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問題,確立了以“地區優惠為主,產業優惠為輔”的優惠體系: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側重于民族自治地區、經濟特區等特殊地區的區域性優惠和鼓勵外商向生產型行業項目投資。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地區差距的逐漸縮小,《企業所得稅法》重新確立了“產業優惠為主,地區優惠為輔”新的優惠體系,新稅法把優惠落實到了產業政策上,注重產業結構導向,規定對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新稅法將地區優惠由東向西的轉向更好地體現了稅收“扶弱濟貧”的調控手段,有利于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二)由“直接優惠為主”轉變為“間接優惠為主,直接優惠為輔”以減免稅為主的直接優惠具有透明度高、激勵性強的特點,但其也存在明顯的弊端,體現的是事后調節,只能使有盈利的企業享受到稅收優惠,并且,優惠形式單一,這必然影響政府宏觀政策目標的實現,因此,我國轉變了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方式。新稅法采用加速折舊、稅前扣除以及加計扣除等間接優惠方式,體現的是事前調節,使優惠范圍更廣、形式更多樣及目標更明確。新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在保留并完善減免稅這種直接優惠的基礎上,逐步增加間接優惠的使用,最終與世界先進國家接軌,形成了以間接優惠為主的稅收優惠法律制度新格局。
(三)轉變了對高新技術產業及技術進步企業的稅收優惠多年來,我國稅法一直給予高新技術企業一定的稅收優惠,但這種優惠有嚴格的限制,即要求高新技術企業必須是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且經認定的企業,其中認定重要標準之一是企業在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內的高新技術產品收入要占到總收入的一定比例。為了更科學、全面地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原來對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的諸多限制,新稅收優惠法律制度鼓勵以科技進步推動經濟增長,取消了區域限制,以技術項目來確定稅收優惠,真正體現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政策導向,同時避免了一些項目“搭便車”的行為,放寬了技術開發費用的扣除適用范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無限期結轉到以后年度抵扣。重新建立對風險投資的稅收傾斜:(1)對投資于高新技術企業的,按所持股份從企業獲取的收益或將所持股份轉讓得到的收入,實行減免稅。(2)對企業投資高新技術產業所獲得的利潤再投資于高新技術產業的,無論其經濟性質如何,均退還其用于投資部分所獲利潤已繳的企業所得稅。
三、新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實施對優惠主體的影響
(一)稅收優惠對吸引外資的作用有限雖然清理、規范部分稅收優惠法律制度會擴大稅基、增加稅負,但同時調低稅率可抵消部分因調整稅收優惠法律制度所增加的稅負。從名義稅率看,雖然新稅率提高至25%,壓縮了其優惠空間,但比起28.6%的世界平均水平,我國還是偏低的。并且,外國投資者的關注點已從享受優惠政策轉到占有中國市場上來,對長期享受優惠稅率的外企而言,他們只會改變投資方向,根據自身情況,從新目錄中尋找自身的受益點。在這種形勢下,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調整不會改變外資進人中國的決策,但會優化引進外資結構,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不用擔心會出現外資出逃的現象。
(二)新稅法整合并規范了稅收優惠法律制度,使內資企業獲得更多的優惠新稅法規定,招收殘疾工人的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享受按照實際支付給殘疾工人工資的兩倍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新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考慮福利企業人員數量、生產規模、盈利水平以及國家對殘疾人事業的長期支持等方面因素,大多數的福利企業都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的范圍。因此,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盡量利用好稅收優惠條件,對于不能同時享受的優惠條件,可選擇對企業最有利的優惠,做好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為企業發展提供了公平的競爭環境,優化了外商直接投資結構,促進了產業結構調整,有利于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盡管新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建設已經取得了顯著成效,但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規范稅收優惠的法律屬性,必須以“稅收優惠法律制度”來取代“稅收優惠政策”,使我國的稅收優惠制度和其他的稅收制度一樣成為透明、具有可預見性的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