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小企業 法制 現狀 優化
一、中小企業的經濟社會地位
30年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經歷了飛躍式的發展并且即將超越德國成為繼美國、日本之后的第三大世界經濟體,在此之中我國中小企業為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發揮了不可逾越的重要作用,人們越來越認識到中小企業的存在與健康發展對于擴大就業,轉移農村富余勞動力,減輕就業壓力,保護市場的有效競爭,培養企業家隊伍,保持產業內部活力,提升區域創新能力,改善城鄉二元結構,繁榮農村經濟,推動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等方面,有著不可代替的作用。
實踐證明,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中小企業的社會穩定器和經濟發展的助推器的作用正日益顯現。亞太經合組織21個國家和地區的中小企業戶數占各自企業總量的97%-99.7%,就業占55%-78%,GDP比重占50%以上,出口總量占40%-60%,德國把中小企業稱為國家的“重要經濟支柱”,日本則認為“沒有中小企業的發展就沒有日本的繁榮”,美國政府更把中小企業稱作是“美國經濟的脊梁”。在我國中小企業已達4200萬戶(包括個體工商戶),占企業總數的99%以上;中小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相當于國內生產總值的60%左右,上繳稅收為國家稅收總額的50%左右,中小企業完成了我國65%的發明專利和80%以上的新產品開發,成為我國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力量;并且,中小企業已成為擴大就業的主渠道。目前,從農村轉移出來的勞動力有70%以上是在中小企業就業
二、我國中小企業法制現狀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的企業立法取得了較大的發展,中央和地方政府共頒布了400個調整企業關系的單行法律法規,但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這些法律規范是針對全部企業,尤其是國有大中型企業,針對中小企業的立法很少。1999年3月,全國人大對憲法作了重要修改,不再認為非公有制經濟只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補充”而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對我國的中小企業的創立和發展產生了巨大的推動作用。2003年《中小企業促進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有望得到解決,使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和提高有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但由于我國針對中小企業的法律僅從宏觀上對于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做出了原則性規定,缺乏應有的操作性,因此不能使這些法律法規對中小企業的服務保障功能得到應有的發揮。對此,在依據我國的特殊國情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的先進立法經驗,細化我國的中小企業法規,制定相應的指導政策,明確管理機構的職責權限,為中小企業創造一個優質的法制環境已成為我國的當務之急。
三、中小企業法制的進一步優化
1、完善中小企業資金來源和融資渠道法制建設
積極開拓民間融資渠道。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所作的限制性規定,極大的限制了民間金融的發展,特別是對我國中小企業來說無疑是有害的。民間融資完全可以依照意思自治的原則由當事人平等協商,適用我國有關《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從法律上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和正常民間融資的界限,讓正當的民間融資活動擺脫地下金融身份,光明正大的公開有序進行。拓寬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渠道。我國應完善資本市場運行體制,積極推出新三板,充分發揮資本市場的融資功能,解決中小企業尤其是高科技企業的融資問題。我國應對中小企業上市直接融資的條件應有條件性的放寬。上市,發行債券可在降低其資產要求的同時增加對中小企業信用度和企業景氣度和成長性方面的考察要求,從而使質地優良但資金流短缺的中小企業獲得發展所需的資金,促進中小企業的成長壯大。不斷完善擔保融資體系。我國必須完善我國的擔保市場,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責任制,細化擔保責任和具體操作流程。在充分發揮擔保融資功能的同時用制度來最大限度防范風險的發生,這一點可以從“審、保、償”三個核心環節加以控制,嚴格監督擔保程序。
2、加強對中小企業稅收法制建設
在應對金融危機帶來的影響中,我國政府對企業的發展給予高度的關注,提出了許多有利于企業克服困難的政策措施。但這些只是暫時性的措施,我國應在某些制度上對中小企業的長久發展作出的考慮。由于我國的國情,我國的大型企業大都是國有公司,在企業遇到困難時,國家可以對這些企業直接注資使其渡過難關,而大多數中小企業仍然發展艱難,不能具備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在市場競爭中明顯處于劣勢。民建中央曾于2007年底就非企業稅負做了一項調查,調查結果顯示,40.6%的企業認為稅、費混雜,各種變相和強制性收費太多,30.6%的企業認為稅、費收取額度的確定人為因素大,民、私營企業受到歧視,調查中,在回答制約企業發展的政策和體制因素這一問題時,36.9%的企業選擇了稅負太重,對此,民建中央發布了一份名為《非公有制企業稅費負擔狀況及分析》的報告,報告指出,稅費負擔過濫,過重仍然是制約非公有制企業發展的主要政策和體制因素。因此我國應在明確稅費征收標準的基礎上,在稅收等政策方面對中小企業給與長期有效的政策支持,對中小企應從創業到繼承事業各環節繼續減稅,如對中小企業實行低稅率如20%而普通法人仍以25%征收。另一方面,積極鼓勵企業創新,對于滿足開發使用費用占銷售額一定比例的稅收入的最低標準,增加非課稅收入的折舊等稅收改革措施,同時對于微利型中小企業特別是某些行業的這類企業可以考慮免征營業稅等以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