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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經濟適用房推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

國務院于2007年8月出臺《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中強調:住房問題是重要的民生問題,其核心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我國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房是現階段我國解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主要政策和手段,政府在制定經濟適用房政策的時候,想要達到的目的是實現政府、居民以及開放式多贏的局面。但是實踐證明,我國經濟適用房在推行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與政府的初衷不一致,問題日益凸顯。本文著重分析我國經濟適用房在推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解決措施。
   一、經濟適用房概述
  (一)含義
  經濟適用房是我國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房,是由中央政府統一下達計劃,地方政府行政劃撥土地,免征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征收、出售價格按保微利原則確定,具有經濟性和實用性的特點。
  (二)特征
  1、經濟性。經濟適用房的經濟性特征,是指其價格相對適中,在城市中低收入群體的能力承受范圍之內。
  2、保障性。經濟適用房的保障性是指其在建設之初是由中央政府統一下達計劃,建設用地由地方政府行政劃撥,房地產公司建設并對外銷售,利潤不得超過3%,政府對銷售價格進行指導,對購房者具有建設的補貼性質。
  3、適用性。經濟適用房的適用性特征是指雖然其銷售緊價格較低,但建筑質量并未下降,在住房設計和建設上更追求使用效果。
  
   二、我國經濟適用房推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地方政府對中央政府政策執行不力,存在推諉、搪塞、拖延現象,使經濟適用房政策的執行大打折扣
  由于經濟適用房的建設用地是地方政府行政劃撥,免征土地出讓金,這樣勢必使地方政府的經濟利益受損,因此地方政府在劃撥土地上存在拖延、推諉現象。加上土地的劃撥缺乏監督和透明度,開放商為了謀取經濟利益,拉攏、腐化政府官員,存在官商勾結現象,使得中央政府的經濟適用房政策在執行上大打折扣。
  (二)政策整形缺乏監督約束機制,開發商為了自身經濟利益而違規操作
  由于經濟適用房用地免征土地出讓金,減少了政府的收入,政府為了加快GDP發展,增加財政收入,便在對商品時銷售價格指導上“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放任開放商違規操作經濟適用房的開發與銷售。使得經濟適用房越來越偏離其本身的特征。一些開放商采用加大戶型,是中低收入家庭在購買時“知難而退”,使得經濟適用房既不經濟也不適用。在銷售環節,政府在銷售價格指導上的不作為也使得經濟適用銷售價格不合理。
  (三)經濟適用房申請過程中存在舞弊現象,銷售對象失控
  1998年,國務院23號文件明文規定經濟適用房的銷售對象是中低收入家庭。由于現階段統計和審核方法的不合理、不嚴謹,以及一些舞弊現象,使得真正得到經濟型住房的家庭不是中低收入家庭,反而是高收入家庭。2007年,深圳市想社會中低收入家庭提供8000余套保障性住房,然而在桃源村經濟適用房小區里面卻出現了“豪車扎堆”現象,此事與2010年3月被曝光,引起了社會各界對于保障性住分配的不滿。
   三、解決措施
  (一)嚴格申請程序和審批制度,明確界定中低收入家庭與高收入家庭
  嚴格申請程序和審批制度,建立居民收入專門賬戶和住房檔案,明確規定只有中低收入家庭和無收入家庭才能申請,在申請審核上,可以采用單位公示、小區公示、網上公示相結合,不僅要公示申請者的姓名等基本信息,還要公示其收入來源以及經濟狀況等信息。明確界定中低收入家庭與高收入家庭,結合各地的經濟狀況,明確規定中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界限。
  (二)改變對經濟適用房的補貼方式,改開放商補貼為申請者補貼
  現在實行的經濟適用房補貼大部分補貼給了開放商,主要采用的是免征土地出讓金形式,這樣一來,但是,中低收入家庭的購買能力只有通過政府的顯性補貼才能夠提高,政府應該改“轉頭補貼”為“人頭補貼”,或將二者相結合,提高中低收入家庭的購買能力。
  (三)健全組織機構,設立專門的經濟適用房管理機構,實行相關問責機制
  政府應當設立專門的經濟適用房管理機構,對經濟適用房的規劃、建設、監督、管理全面負責,此機構應當獨立于開發商,引進社會專家、法律人士、經濟人士和普通市民。同時,為了方式在經濟適用房運行過程中的腐敗現象,應當實行相應的問責機制,對于涉案人員,要加大懲戒力度。
  (四)對于開發商的選擇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全面監督
  為了保證開放商在開發假設經濟適用房過程中對政策有效執行,要以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實力雄厚、資質良好的開發商負責開發和銷售,確定開發商之后,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的監督。同時,也要加強政府內部監督,避免開發商以經濟適用房為名,行商品房之實。
  (五)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體系
  在國外,對于保障性住房基本上都有一套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例如“住宅法”、“公共住宅法”等,在日本有關住房的法律甚至多達幾十部。而我國目前還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中央應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從保障對象、保障水平、保障標準等方面著手考慮,盡快制定一部專門的、符合我國國情的、有針對性的住房保障法律,各地也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法規,形成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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