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交通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委托跟蹤審計,能切實加強對建設項目的監督和管理,防范腐敗滋生,保證交通建設資金安全完整,提高工程投資效益。
��一、委托跟蹤審計制度的概述
委托跟蹤審計是由政府審計部門、交通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聘請社會審計機構到施工現場對工程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所進行的工程建設,即施工預算、施工組織、現場施工、工程計量、工程計價、工程變更和變更單價、工程結算、財務收支等,全過程進行實時的跟蹤審計監督。在審計模式上,跟蹤審計應當從傳統的合法、真實性審計過渡為績效審計模式。即堅持在傳統的合法、真實性審計的基礎上,以效益和結果為導向,揭露項目決策、建設管理、資金使用、投產運營過程中存在的質量低下、管理混亂、損失浪費以及腐敗問題,評價項目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從宏觀上提出建設性意見,促進有關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加強管理、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及投資效果。
與事后審計相比,委托跟蹤審計對于交通工程建設項目防范風險而言,具有以下優勢:首先,有利于對隱蔽工程的有效監督。事后審計對隱蔽工程結算存在的疑點只能先詢問(質疑)建設單位的相關負責人,建設單位因為已經簽字認可,若其中存在質量、安全或腐敗等問題,則無從查證;而跟蹤審計中,審計人員能及時地對隱蔽工程進行現場審計,確保了審計對路面表層以下工程真實性與準確性的監督,大大提高了交通建設項目的審計質量,有效地防范了質量、安全和廉政三大風險。其次,有利于保證工程單價變更工作的進行。實踐中,一些低價中標的施工單位,期望通過工程變更方式獲取利潤,這對于其他一些施工企業明顯是不公平的。所以,在自由競價投標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中實行跟蹤審計,對變更工程的計量與計價增加了一個監督環節,由審計人員在施工現場根據實際情況審定,確保了變更工程計量與計價的準確、合理、合法,從而有效地控制了變更工程的造價。這不僅對節約投資和廉政建設工作大有益處,而且也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低價搶標的現象。再次,有利于提高監理工作效力。
此外,跟蹤審計不僅能及時糾正工程預算、工程結算和設計變更等影響工程造價的問題,還可以通過審計工作小組認真、細致、負責的工作態度,廉潔自律的道德風范和在實際工作中逐步建立起的威信,制止和防范工程計量、計價的虛報與冒算,從而有效防范了其中可能滋生的腐敗風險。
��二、交通工程建設項目委托跟蹤審計的配套措施
交通工程項目委托跟蹤審計是近幾年才推行的一種全新的審計模式,目前,市場不夠成熟,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審計力量有限,而且由于跟蹤審計收費不規范,致使審計質量難以得到保證。為規范委托跟蹤審計,使其發揮出應有的功效,需要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
1.社會審計機構招投標制
對社會審計機構的選任環節十分重要,選任本身也是腐敗易發多發環節,為了有效地防治腐敗,從根本上摒棄指派熟悉的單位或人情關系單位參與交通工程審計的現象,同時也是為了一切社會審計機構能夠平等和公平的享有競爭機會,對參與審計的社會審計機構應當實行公開的招投標。通過擴大市場競爭,優勝劣汰,選擇執業水平高的社會審計隊伍參與交通工程審計,加強監督,提供意見,防治腐敗,避免安全、質量風險。
2.社會審計機構信用檔案制
在建立社會審計機構備選庫的基礎上,要同步建立社會審計機構的信用檔案,將對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質量、履約情況以及廉政情況,作為評定其行業內信用等級的依據。同時,應當強調,若有違背廉政要求者,將其作為直接降低其信用等級的依據,達到一定程度者,將其排除在委托范圍之列。跟蹤審計人員泄露秘密、以權謀私、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損害國家利益,影響工程造價和質量的,委托單位應將情況通報其行業管理協會和資質資信登記部門,并列入“黑名單”通報同級交通運輸系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可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凡列入“黑名單”的社會審計機構,應當規定在一定的年限內不得進入本級交通運輸系統從事審計業務。除此之外,還可以充分利用合同責任部分的約定來約束社會審計機構,如通過合同約定,要求社會審計機構繳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若在其提供審計服務的過程中,出現執業疏漏或偏差者,則扣除相應金額保證金,若出現腐敗問題,則直接扣除所有保證金;再如,在社會審計機構報酬支付上,可以設定分批次支付,該支付與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結果和審計質量直接掛鉤。根據合同的基本原理,應當要求社會審計機構對簽署的鑒定意見和提交的審計報告必須承擔審計責任。審計結果與國家審計等監督機關復核結果存在差異時,社會審計機構應負責解釋工作。如因社會審計機構的過失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社會審計組機構依法予以賠償。
3.審計質量監督制
關于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質量問題,要設置兩方面的規則,其一,要設置審計質量終身制。即由哪家社會審計機構參與審計的,其審計結果和質量實行終身制度,若出現問題,無論年限,一律按規定降低其信用等級,限制其市場準入。其二,要建立社會審計機構審計質量抽查制度。可資借鑒的做法是,建設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對受托審計的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對其審核報告予以復核并對其審計結論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認可;或者由政府審計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定期對委托跟蹤審計業務質量進行抽查。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結果經核實后利用的,不再對同一事項進行重復審計,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結果嚴重失實以及發生其他重大過失的將取消其從事交通工程審計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