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問題提出的背景
自08年次貸危機以來,關于過度金融創新的討論就一直沒有停止過,一個叫做影子銀行的新概念開始出現。影子銀行最早在美聯儲會議中提出,最早僅狹義的指資產證券化行為,隨后在全球有很多相似的概念,如平行銀行體系。對于高風險高杠桿的影子銀行的監管缺失是導致危機發生的重要原因不論在學術界還是實務界都已經形成共識。
我國的銀監部門相對保守,一方面在鼓勵金融創新,另一方面由于擔心貨幣政策失效對我國新出現的影子銀行苗頭采取打壓的措施。2011年5月6日,在銀監會第22次委務會上,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強調在防控“影子銀行”風險上,要嚴格按照時間表做好銀信合作表內轉表外的工作,積極推動將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納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體系,維護金融市場秩序。隨后又對一些表外的銀信合作產品做出限制措施。
據測算,我國目前銀行存款總額為80萬億,貸款為55-60萬億,目前市場現存的銀行理財產品為4萬億元,加上一些此外的信托產品,規模在6萬億左右,假設民間融資規模按4萬億估算,目前處于萌芽期的影子銀行體系占到總融資額的15%左右,已經不可小視,對于政府貨幣政策的有效性產生威脅,潛在的違約風險也難以估量。因此對影子銀行進行深入的界定和探討是有實際意義的。
��二、影子銀行的界定和機制
“影子銀行”的概念4年前誕生于美聯儲年度會議,又稱“影子金融體系”或者“影子銀行系統”(Shadow Banking system),狹義上來講指金融機構的資產證券化,并主要表現為房屋按揭貸款,原本由銀行系統承擔的融資功能逐漸被投資替代。
對于影子銀行的界定見仁見智,我們就不詳加辨析,借用英格蘭銀行保羅塔克的話,影子銀行指的是:向企業、居民和其他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期限配合和提高杠桿率等服務,從而在不同程度上替代商業銀行核心功能的那些工具、結構、企業或市場。這一定義充分揭示出影子銀行體系的復雜性:它不只涵蓋那些與傳統銀行相競爭的“機構”,而且廣泛涉及一切可以發揮金融功能的市場、工具和方法。我們認為這個界定是全面而中肯的。
就我對影子銀行的理解,它之所以在金融體系中有如此大的動能和帶來潛在的風險主要因為以下三點:
1.為邊緣業務提供流動性
影子銀行基本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無需接受政府對銀行的嚴苛監管,其經營活動不公開、不透明,背后存在很多超出傳統銀行融資業務的業務,并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銀行的某些職能。這些業務往往因其背后蘊含的高風險無法在正統銀行渠道獲得融資服務,這部分業務被“影子銀行”承接,定價體現風險溢價。因此在經濟形勢良好,資產價格穩定或上升的時候,影子銀行將獲得高額收益。
2.資產證券化提升資本周轉率產生高杠桿
由于不受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影子銀行不需要留存大量的準備金,微觀層面資本運作的杠桿率很高,伴隨著業務拓展和資產證券化的機制,進而影響宏觀層面的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整個市場的杠桿率升高。資產證券化是影子銀行的核心機制,在這一點上,影子銀行和傳統銀行緊密合作,傳統商業銀行可以深度參與類似投資銀行的資產證券化,這塊業務游離于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之外,難以被監管觸及。資產證券化產生的流動性極大的提高了影子銀行體系的資本周轉率,使得影子銀行能夠發揮極大的市場動能。
3.保護機制缺失
“影子銀行體系”游離于監管之外,針對其現金流斷裂的保護機制幾乎不存在。影子銀行體系中的中介機構往往承擔著擔保人的角色,一旦對應的金融產品的現金流出現斷裂,基于此現金流的證券產品的流動性會急劇下降,“影子銀行”機構作為擔保人無法獲得政府的貼現再貼現服務,自身的準備金難以應對隨之而來的擠兌。存款保險制度對于影子銀行體系也是不現實的。保護機制的缺失直接導致了08年次貸危機中數家投行的倒閉或轉型成銀行控股公司,最后仍是有政府出面提供流動性才得以走出。
基于以上的分析,風險是影子銀行體系中我們最應關注的因素,影子銀行體系的崩塌的根源在于不存在完整的風險控制體系,央行貼現及最后貸款人的保護機制對影子銀行體系不適用。現階段看,將其納入監管,并提供最后貸款人服務。
��三、明斯基金融不穩定性假說下影子銀行的本質
1.明斯基金融不穩定性假說
英國經濟學家海曼明斯基認為:金融不穩定的基本原因在于金融結構,為投資進行融資是經濟中不穩定性的主要來源,根據收入與債務關系,明斯基將融資方式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對沖型融資:即債務人期望從融資合同中獲得的現金流能夠覆蓋利息和本金,這屬于安全的融資類型,往往能夠從傳統商業銀行中獲得融資服務。
投機性融資:即債務人預期從融資合同中所獲得的現金流僅能覆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