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審計2001.6
把握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審計評價
滕樹煊 周立春
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在審計評價,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不僅關系到審計機關的審計風險,甚至影響到組織部門能否正確使用干部,關系到干部隊伍建設問題。就目前而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已初步形成,但在實際工作中,如何把握和進行,審計人員仍然感到比較困難。下面,筆者結合在審計實踐中的一些經驗,就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幾個問題談點膚淺的認識。
一、對經濟目標完成情況應進地定量分析評價
經濟目標完成情況是經濟責任審計,特別是對國有企業領導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必審內容。經濟目標完成情況,在一定程度上體現該領導人的經濟領導能力,因而也是審計評價的重要內容之一。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必須是從量開始,以量分析。進行經濟目標完成情況評價時,應注意把握好以下幾點;一是要與相關指標進行對比分析。實際完成情況與目標任務對比,看目標任務是否完成,分析完成情況如何;年度與年度或當任年度與前任年度完成情況對比,看經濟指標的升降情況,分析經濟效益如何。二是進行客觀因素分析。對企業經濟效益影響的因素很多,如物價因素、利率因素、市場因素等等,只有對其客觀因素進行正確的分析,并排出外部因素的影響后,才能得出客觀公正的審計評價結論。
二、對違紀違規問題責任應進行定性分析性評價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個較全面的審計,不僅要對經濟效益情況進行審計,還應對其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性進行審計。財務收支的合規、合法與否,與單位領導人有著直接的關系。區分違紀違規問題的責任,是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至關重要的內容。違紀違規責任問題,對被審計經濟責任人來說,應區別情況,進行直接責任或主管責任(領導責任)的定性分析。一般說來,由責任人直接決策造成失誤或違紀違規的,或干預經辦人員照章辦事造成違紀違規的問題,應負直接責任;對經辦人員操作過錯或執行不當造成的失誤或違紀違規的,被審計責任人已經發現并應糾正,沒有及時制止和糾正的,或本應發現而未發現的,或因內控制度不嚴造成違紀違規問題,應負主管責任(領導責任)。
三、對內部控制管理制度應進行程度分析性評價
一個單位的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法,經濟效益如何,與該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與否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財務管理,是單位領導的責任所在。因而,對內控制度的審計評價,也是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內容之一。對內控制度的評價,可分為:對內部控制管理制度規定健全,能嚴格執行,無違紀違規問題的,評價為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管理嚴格;對有部分內部控制管理制度規定,但不完全,執行不夠嚴格,有一定的違紀違規問題的,評價為有一定的內部控制制度、但管理不嚴;對沒有內部控制管理制度規定,違紀違規問題多的,評價為缺乏內部控制制度、管理混亂。
四、對個人經濟問題應作出有前提的肯定性評價
經濟責任審計,是應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強化對領導干部的經濟監督、提高干部隊伍素質而產生的。清正廉潔,是干部隊伍建設的關鍵。因此,對個人經濟問題的審計,是經濟責任審計必不可少的重要內容。理所當然,對個人經濟問題的評價,也就成了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重要內容之一。對個人經濟問題的評價,必須是肯定的,有就是有,并且要在問題中如實反映。但審計工作由于審計范圍、審計時間、審計資料、審計方法、審計手段等限制,不可能將所有賬內、賬外的問題都直得一清二楚,因而對沒有發現個人經濟問題的評價,應有附加前提,必須是:根據被審計單位所提供的審計資料審計,沒有發現被審計責任人的個人經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