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1994年我國實行新稅制后,出口退稅作為一項外貿政策,到目前為止已經歷了若干次大的調整,在現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也層出不窮,退稅政策的不斷出新使外貿企業出口成本有所提高,獲利空間相對減少,一直是外貿企業關注的熱點。
一、外貿企業增值稅出口退稅現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變動頻繁,退稅率檔次過多
1994年實行新稅制,之后又多次對其進行了補充、修改和調整。出口退稅政策頻繁變動,不利于外貿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長期規劃。我國當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稅率實行17%,13%和0三檔,檔次過多,不夠統一。出口退稅率為5%、9%、13%、15%、16%和17%六檔,這就使得征收率和退稅率之間存在很大的差異,過多的出口退稅差別稅率不僅容易使外貿公司在貨物出口報關時選擇高退稅率的海關編碼而導致騙稅行為的發生,還會造成外貿企業財務管理上的漏洞。
(二)出口商品海關編碼的選擇給出口退稅帶來的不便
出口退稅稅率由國家稅務部門制訂,基本是按照產品的形態或用途分類,而海關列明的出口貨物編碼既有按照產品用途分類的,也有按照產品生產材質分類的,而同樣一種產品按照用途和按照材質往往是不同的海關編碼,而這不同的海關編碼往往又適用不同的出口退稅率。外貿企業遇到過對同一種產品,不同的海關口岸認定為不同的出口編碼的情形。例如:有的外貿企業出口拖拉機專用齒輪,此產品專用于指定型號的拖拉機,其生產材質是鑄鐵,如出口按照拖拉機配件申報,與其實際用途真實相符,海關編碼是:8708991000,出口退稅率為17%,但海關在查驗時認定應該按照鑄鐵制品申報出口,海關編碼是:7325991000,出口退稅率為5%,兩者之間相差12%,直接導致外貿企業增加成本12%,從而利潤減少12%。導致這種情況出現的原因,主要是國家政策制訂部門之間缺少協調溝通,出口退稅率對應的產品分類粗,對相關產品的分類稅務部門與海關不一致,而又沒有相應的解釋細則跟進補充,海關查驗處理的有關問題并不公開,外貿企業無從查找知曉,企業只有在被有關部門檢查遇到問題時才知道,企業處于被動地位,不利于外貿企業制訂經營發展規劃。
(三)出口退稅款長期拖欠降低了出口退稅的激勵作用
出口退稅沒有時間限制,拖欠企業的出口退稅十分普遍。按照出口退稅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在向海關辦理完出口報關手續后,憑增值稅發票、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要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但對于稅務機關應在多少個工作日內對出口退稅單據審核完畢和在多長時間內將退稅款劃入納稅人賬戶,都沒有做出明文規定加以限定。國家出口退稅指標不足,稅款不能及時足額到位,占用了外貿企業的流動資金,造成資金周轉困難,使企業只能通過向銀行貸款等手段來緩解資金緊張的狀況,從而增加了企業的成本。即使國家不斷提高了出口退稅率,但外貿企業覺得拿到退稅款遙遙無期、遠水解不了近渴,出口退稅的激勵作用也會大打折扣。
(四)對外貿企業增值稅的征、退稅管理存在不同程度的脫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外貿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稅和雖已申報退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均要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文件只要求應計提銷項稅額,卻對何時計提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外貿企業可隨意調節,這個月稅多了就暫且不計提銷項稅,等到哪個月進項抵扣多時再計提,而稅務機關對外貿企業何時計提與計提金額是否正確也沒有及時監管,使外貿企業有機可乘,造成稅務征、退稅管理脫節。
(五)出口退稅申報時限對外貿企業的制約
國家對出口企業退稅申報有明確的時限要求。外貿企業購進出口貨物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開票之日起30日內辦理認證手續、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內,收齊出口貨物退稅所需的有關單證,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稅手續。外貿企業在2008年1月1日后申報出口退稅的,申報出口退稅的截止期限調整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例如,某外貿出口企業2009年3月11日出口一批貨物,滿90天,即為6月8日,則該企業最晚應在當月的第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截止之日,即6月15日前申報出口退稅。如果該企業3月25日出口該批貨物,滿90天,即為6月22日,則該企業最晚應在7月15日前申報出口退稅。外貿企業如果逾期申報或在規定的時限內不申報退稅,就要按照出口退稅不退則征的原則,即使所出口的貨物符合國家政策,也應當視同內銷征收增值稅,加大了外貿企業的成本。
二、改進外貿企業增值稅出口退稅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出口退稅政策,按實際情況來調節我國的出口退稅
出口退稅政策的頻繁變動不利于外貿企業的出口計劃和稅務機關的管理工作,國家和稅務機關應充分考慮我國經濟發展的長遠規劃,統籌兼顧國家和外貿企業的長遠利益,制訂出切實可行、穩定、透明的出口退稅政策,按實際情況來調節我國的出口退稅。國家在制訂涉及出口退稅的有關政策時,應做好稅務與海關等部門的協調、溝通,同時一項政策出臺執行后,發現問題應適時、隨時地補充有關解釋細則。海關在查驗處理問題案件后,應在相應的公共平臺公開,以便外貿企業查詢借鑒,及時知道海關的認定,同時也便于海關的各個口岸掌握政策的尺度相同,使外貿企業在公平的市場中競爭發展。
(二)專款專用,加快出口退稅速度,明確出口退稅期限
在我國現行增值稅分配體制下,出口退稅大都被列入各地的增值稅收入中,使得財政收入中存在大量的出口退稅虛收數字,一些與財政收入增長掛鉤的支出也隨之增大,從而造成退稅資金的不足。因此完善出口退稅機制,在制定稅收計劃時應剔除出口退稅因素,做好出口退稅資金的預算,在各地區之間合理分配出口退稅指標,財政的出口退稅指標的增長應該不小于出口退稅應退稅額的增長。由于出口退稅拖欠的時間拉長,而且沒有明確退回到企業賬戶上的期限,給外貿企業的財務管理和經營的預期帶來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應兼顧外貿增長、財政承受力和企業發展三方面的利益和需要,研究和考慮建立財政預算進出口收支專戶,對進口稅收和出口退稅實行專門管理,做到專款專用,確保出口退稅資金及時到位,同時應明確稅務人員出口退稅工作的時限,避免人為因素導致的審單滯后,退稅款滯留。
(三)簡化出口退稅手續,改進出口退稅流程
從2008年1月1日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核銷單無紙化管理全面啟動后,目前申報出口退稅所需單據為“兩票一單”,即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銷售發票和海關報關單。但主管稅務機關必須要對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提供電子的核銷數據進行審核無誤后方可按規定辦理退稅。出口退稅是對企業已交稅款進行退還,意在鼓勵企業出口,國家應另對收匯核銷工作進行單獨監管,而不應該和出口退稅進行捆綁。再有,海關報關單已記錄了企業出口的真實情況,是否可以考慮取消提供出口銷售發票。稅務部門在退稅政策執行中應取消收匯核銷單的管理,淡化報關單的管理,重點轉向增值稅發票的管理。外貿企業的一份出口報關單所對應的信息只能有三種情況:已辦理出口退稅、已計提銷項稅金或已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為了使企業能按時退稅或上稅,稅務機關可利用短信、拷盤、電話通知、發送電子郵件等形式將相關信息及時提供給出口企業,督促外貿企業在規定的時限內做好出口退稅工作,避免因無法退稅反而交稅造成企業成本的增加,對外貿企業按時足額計提銷項稅金進行及時監督和管理。
(四)延長外貿企業出口退稅認證、申報時限
國家要求外貿企業購進出口貨物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開票之日起30日內辦理認證手續、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稅手續。實際工作中,有些外貿企業購貨未能及時將貨款支付給銷貨方,而銷貨方為了防止收不到貨款,就暫將已開出的發票扣留,待外貿企業付款收票的時候,可能早已經超過30日的認證時限了。另外,外貿企業的采購人員或者財務人員由于疏忽,未能將收到的發票及時進行認證,也往往會超過“發票開具之日起30日內”的認證時限。由于原有的抵扣期限偏短,給外貿企業造成了一些負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文件中明確,自2010年1月1日起,調整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長至180天。但該《通知》沒有充分考慮到所有納稅人,涉及出口退稅貨物的發票認證期仍然是“出口企業及特準退稅企業(自2009年1月1日起,不含外資企業購進國產設備退稅)在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應在開票之日(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開票日期為準)起30日內,到主管征稅機關進行認證,方可用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國家政策的調整應顧及到所有納稅人的利益,也應相應延長外貿企業出口退稅認證和申報的時限。
(五)改變外貿企業的貿易方式,以應對出口退稅率的下調
出口退稅政策的不斷調整,使得一般貿易占主導地位的外貿企業受到很大沖擊。面對這樣的形勢,企業應及時調整貿易方式,大力發展加工貿易。加工貿易對進口原材料實行不征不退的政策,外貿企業無需負擔征和退帶來的差額。以銅制品為例,原退稅率13%,自2006年9月15日起下調到5%。外貿企業在出口退稅時要計算因退稅率降低而產生的不予退稅額12%,并將其轉入成本,減少了日趨微薄的利潤。企業可以選擇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經營企業付匯進口,加工為成品或半成品后,再由經營企業復出口的加工貿易。假設進口料件――銅在進口環節免稅,也不存在購買國內原輔材料的問題,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僅就支付的加工費依進料加工出口貨物適用的退稅率計算應退稅額。銅制品加工費的稅率為17%,退稅率為5%,記入成本的不予退稅額也只是加工費金額的12%,而不再是全部貨值的12%。2010年7月15日國家對出口退稅政策再次進行了調整,取消了銅制品的出口退稅。出口退稅政策的變化導致企業的貿易方式也要隨之轉變,企業可以將進料加工改為來料加工貿易方式。來料加工是指進口料件由境外企業提供,經營企業不需要付匯進口,按照境外企業的要求進行加工或者裝配,只收取加工工繳費,制成品由境外企業銷售的經營活動。來料加工在進口環節和貨物出口環節都是免征增值稅的,因此不涉及增值稅征退的問題,只需向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核銷手續即可。
三、結論
出口退稅政策是我國一項重要的外貿政策,對鼓勵出口、促進國民經濟發展起到了重大的推動作用。出口退稅問題處理得好,會增強我國出口商品競爭力,增加財政收入,帶動經濟發展;若處理不好,不但會影響出口,也會影響國內經濟發展、社會就業及人民生活。因此,增值稅出口退稅是外貿企業的一把“雙刃劍”, 做好出口退稅工作任重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