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國務院批準,國家外匯管理局于1996年6月20日發布實施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發[1996]210號,以下簡稱《規定》)已經走過了風風雨雨十幾個春秋?!兑幎ā钒l布實施10余年,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當前外匯管理形勢,需要重新設計修訂,但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有必要對該《規定》進行分析和評估。
一、重新設計制訂《規定》的必要性
(一) 排除天量外匯儲備困擾
截止2011年3月,我國外匯儲備余額已達30 447億美元,而2009年6月只有2萬億美元。一年多的時間,增幅高達50%,世界罕見。在國際金融市場持續動蕩及我國外匯儲備資產多元化陷入困境之際,為我國天量外匯儲備尋找出路已迫在眉睫。如果不能解決外匯儲備流量激增,只在存量上做文章仍無濟于事。我國是世界上外匯儲備最多的國家,在美元量化寬松、歐元動蕩、日元疲軟的背景下,我國外匯儲備管理面I臨著空前艱巨的挑戰。
(二) 適應當今市場發展
究其原因:1.《規定》跨越年代較長,且面臨的法律責任問題正在延伸發展,已經完成了歷史使命;2.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下,外匯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需要更新;3.管理辦法必須超越生產經營方式,引導生產管理經營超前發展。
(三) 為了控制流動性通脹的需要
抑制通脹已是2011年我國經濟工作的重點,通脹有3種:輸入性通脹、成本性通脹、流動性通脹。結匯、售匯及付匯是影響我國外匯儲備增減的主要途徑,和央行投放基礎貨幣有息息相關的因素,外匯占款量增加,意味著貨幣投放量激增,必然帶來流動性過剩的趨勢,也就是流動性通脹是貨幣投放量過多而引發的,要糾正就應從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入手。首先要增速進口,才能做到縮減結匯、加大售匯和付匯速度,減少貿易順差,從而控制流動性通脹,促進國際收支平衡。
二、不及時修訂《規定》的弊端
(一) 將引發流動性通脹加劇
從我國國際收支不平衡方面分析,因為資本流入順差和貿易順差不斷擴大,使我國外匯儲備不斷增加,央行不得不放出基礎貨幣,增加貨幣供應量。由此產生的流動過剩,導致信貸的擴張和投資反彈的壓力。在國家外匯短缺的情況下,采用結匯、售匯及付匯由國家統一收購、銷售外匯是可行的。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進出口貿易日益增加,創匯機會越來越多,外匯儲備無疑也日益激增,央行投放基礎貨幣自然而然快速增長。繼續實施《規定》將引發流動性通脹加劇,對此有關方面應引起重視,加強對企業、個人結匯、售匯及付匯工作的管理,及時制定有效預防措施,控制和制止不良事態發生。
(二) 外匯買賣的風險轉移到國家承擔
《規定》內容是貫穿外匯買賣全過程,企業與銀行之間進行外匯買賣,是在國家匯率調控下進行的,銀行代替央行買賣外匯。從企業買賣外匯來看:是“旱澇保收”,隨時隨地都可以買賣到外匯,不存在為外匯短缺或多余的情況發愁。因此,企業為了規避外匯風險所帶來損失,即“到匯即賣”,無形中形成國家負責結匯、售匯及付匯全程,那么外匯買賣風險由國家承擔。前不久,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暫行辦法》,主要內容是:對境內企業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實行規模管理,簡化出口核銷,聯網核查等業務。為企業提供收付匯便捷渠道,減少在途的時間和環節。可是,部分境內企業不愿意把境外收匯存放境外銀行,而是調入境內,其目的是可以及時結匯,使用外匯時又能保證及時買到外匯,從人民幣升值趨勢來看,企業還可以從中受益,但外匯買賣風險卻留給國家負責。
(三) 《規定》難以承擔現有的法律責任
我國當年“寬進嚴出”與現在“嚴進寬出”的法律框架結構相比較有很大區別,二者法律承擔責任恰恰相反。從現行法律責任角度看,應該盡快轉換法律觀念和責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盡快行動起來維護國家儲備安全。
三、關于重新設計制訂《規定》的建議
(一) 重新設計制訂我國外匯買賣法律框架
設計外匯買賣的原則,首先應以服從國家需要為前提,以市場為導向,根據買賣雙方自行交易,價格面議,隨行就市,不能強買強賣,公開公平開展交易。交易主體是企業、個人與銀行,不能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更不能個人與個人交易。交易市場要求在國內銀行進行,外匯管理局負責事前或事后檢查交易合規性等有關事宜。重新設計制訂我國外匯買賣法規框架還需要有超前的眼光,以實現資本項目兌換和保證國際收支均衡作為主線來考慮,使重新設計外匯買賣辦法有旺盛的生命力,能經得起時間考驗。
(二) 使企業承擔起買賣外匯風險的責任和義務
依據“嚴進寬出”的法律責任,把買賣外匯風險分解給企業和國內商業銀行負責;外匯管理局可以按照企業注冊資本或投資總額要求企業按年度分期分批向國家結匯一定數量外匯額度,從而使企業履行國家給予的責任和義務。央行可以委托商業銀行代理結匯,要付給商業銀行一定手續費。企業持有外匯即可以存放國內銀行,也可以存放境外銀行。外匯買賣風險完全由企業、銀行各自承擔,外匯管理局對其作檢查監督。與前相比其好處有:1.確保國家外匯儲備增長,確保國際收支平衡;2.外匯管理局從行政管理事務中解脫出來,促進了市場經濟發展;3.審批環節廢除,方便企業經營;4.加快企業出口收入以促進人民幣結算,收取人民幣;5.有效抵御來自境外各種不同性質資金流入的套利套匯,起到遏制我國流動性通脹的作用;6.有利于實現資本項目可兌換,有利于穩定我國國際收支平衡。
(三) 組織國內商業銀行建立外匯風險機制
重新設計制訂我國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辦法的關鍵是把外匯風險分解到生產者和經營者,由他們承擔經營外匯風險責任,從而卸下了國家外匯買賣統包的包袱。首先,國內商業銀行要全面及時了解國際外匯買賣行情、價格走勢、未來趨勢,以此來確定國內銀行經營方針。其次,把握好外匯庫存量、經營策略,了解自身周轉速度。第三,預測企業出口創匯未來發展趨勢,設置數學模型和警示線,及時通報外匯風險情況。第四,要建立經營外匯風險基金會,專門資金運作,保證外匯風險基金健康有序運行。第五,外匯風險基金的資金來源要多元化,應邀請財政部門參與指導,爭取各種資金加入,豐富資金來源渠道,保證外匯風險基金健康運行。第六,維護好外匯市場秩序,使外匯市場為我國經濟高速發展服務。
希望以上建議能對解決我國外匯買賣由國家統包的問題有所幫助。為實現這一目標,需要央行、國內商業銀行、企業共同努力,全社會通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