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稅收、稅收籌劃概念及稅收籌劃合法性思考
稅收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采取強制手段從企業和公民手中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活動。征稅是國家的權利,納稅則是公民的義務,稅收征納雙方的地位并不平等。《稅收征管法》中明確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做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的規定。”這實際上是中國稅收法律對稅收法定原則的承認與采用。顯然,從稅收法定原則的產生背景看,它似乎更側重于限制征稅一方過度濫用征稅權,保護納稅人的權利。它要求稅收各構成要素的規定應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歧義。因此,凡規定模糊或沒有規定的,都應從有利于納稅人的角度去理解,此所謂“法無禁止即是允許。”
稅收籌劃亦稱稅務籌劃、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規定許可的范圍內,以稅收政策為導向,以追求企業價值最大化為目的,通過對企業生產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節約稅款,以達到稅后財務利益最大化的經濟行為。它本質上是企業為實現收益最大化對涉及稅收的經濟事項進行安排,是企業獨立自主權利的體現,也是企業對社會賦予其權利的具體運用。
由于稅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對稅務籌劃行為并沒有作出禁止,因此納稅人無論是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還是利用稅法的不完善之處,以減輕稅收負擔,其納稅籌劃行為都是納稅人在既有的法律環境下追求自身利益的一種理性選擇,是合法的,應當受到保護。正如美國知名法官漢森所言:“人們安排自己的活動以達到低稅負的目的,是無可指責的,每個人都可以這樣做,無論他是富翁,還是窮光蛋。而且這樣做是完全正當的,因為他無須超出法律的規定來承擔國家稅賦;畢竟,稅收是強制課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獻。以道德的名義來要求稅收,不過是奢談空論而已。”
總之,納稅籌劃是納稅人應有的一項權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其存在既有必然性,也有可能性。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稅收籌劃必將成為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稅收籌劃在企業經營中的應用探討
稅收籌劃最實質的特點就是其籌劃性。在企業發展過程中,應根據稅收規則,結合本企業情況,從稅收角度針對投資、籌資、經營等環節,對經濟行為進行綜合考慮,優化選擇。
(一)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
1、公司制企業與合伙制企業的選擇
當前我國對公司制企業和合伙制企業實行差別稅制。例如有限責任公司與合伙經營相比,有限責任公司要雙重納稅,即先交企業所得稅,股東在分得股利時再交納個人所得稅;而合伙經營的業主或合伙人只需交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在組建企業時,采取何種形式必須認真籌劃。
2、分公司與子公司的選擇
分公司不構成獨立的納稅義務人,經營成果與總公司匯總后繳納所得稅;而子公司則構成獨立的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一般說來,如果組建的公司一開始就可盈利,設立子公司更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況下,可享受到當地政府提供的各種稅收優惠和其他經營優惠。如果預計組建的公司在經營初期發生虧損,則應采取分公司的組織結構形式,因為分公司的虧損可以和總公司的盈利抵減后交納所得稅,從而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
(二)企業投資地區及行業的選擇
企業應對投資地稅收待遇進行充分考慮。有時國家為了支持某些區域的發展,一定時期內對其實行政策傾斜,如現行對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西部地區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在這些地區投資,有些稅種可以少交或不交,這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導向和稅法的立法意圖。另外,為了優化產業結構,國家在稅收立法時,也作了相應的規定,以鼓勵或限制某些行業的發展。因此,企業投資時選擇投資何種行業也可以進行稅收籌劃。如,進出口公司在進口商品時,可通過保稅區,在區內進行酒類產品加工、包裝、倉儲、運輸、分裝、分撥、分銷、貿易等環節,避免被征收更多進口關稅。
(三)會計方法的靈活運用
會計政策選擇中最常見的就是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選擇。通常,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折舊法、雙倍余額被減法、年數總和法。采取加速折舊法,起始年份的折舊額比采用平均年限法多,隨著時間的推移,其折舊額會逐漸減少。這樣,可以達到兩個目的:一是利用資金的時間價值;二是可以促使企業更新設備、改進技術,實現良性循環,增強企業的發展后勁。
雖然加速折舊有上述優點,但并不是總能給企業帶來稅收上的好處。尤其在免稅、減稅優惠期間,加速折舊對企業所得稅負的影響是負面的。由于企業處于免稅期,此時的加速折舊企業得不到任何稅收上的好處。而在后期企業進入納稅期后,由于加速折舊法計提的折舊少于平均年限法,反而會導致多繳稅款。因此,企業要根據自已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選擇一個有利于降低自已稅負水平的折舊計提方式,減少應納稅額,提高自已的盈利水平。
另外,在稅務籌劃中較常見的還有對員工工資薪酬的籌劃。稅法規定:對試行年薪制的企業經營者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即企業經營者按月領取的基本收入,應在減除3500元的費用后,按適用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并預繳,年度終了領取效益收入后,合計其全
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個月平均計算實際應納稅額。這樣計算實際達到了均衡經營者收入,降低稅率及稅負的效果。
例如:公司某銷售員每月取得的基本薪金收入為5000元,年終取得的效益收入為150000元,公司應為其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額為:
每月應預繳稅額=(5000-3500)×3%=15(元);
全年已預繳稅額=15×12=180(元)
全年收入=5000×12+150000=210000(元)
月平均應納稅額=(210000÷12-3500)×25%-1005=1620(元)
全年應納稅額=1620×12=19440(元)
全年應補繳稅額=19440-180=19260(元)
如果公司未采用年薪制形式,假設該銷售員全年的收入仍為210000元,各月的收入分別為:1、2、4、5、7、8、10、11月的收入為5000元,3、6、9、12月的收入為42500元。
1、2、4、5、7、8、10、11月每月的應納個人所得稅=(5000-3500)×3%=15(元);
3、6、9、12月每月應納的個人所得稅(42500-3500)×30%-2755=8945(元);
全年應納的個人所得稅15×8+8945×4=35900(元)。
從上面的計算我們可以看到,采用年薪制的稅收負擔較輕。因此,對員工工資的發放應采用年薪制。
實際中,還有很多會計與稅法相結合為企業創造利潤的方法。事實上,稅收籌劃作為一種管理活動,幾乎貫穿于企業經營的全過程。企業應當從籌資活動、投資活動和經營活動等方面進行稅收籌劃,以實現企業財富的最大化,增強企業競爭力。
三、結束語
稅收籌劃是一個企業走向成熟、理性的標志,是一個企業納稅意識不斷增強的表現,是企業相關利益主體采取合法手段追求減稅利益的實現。它是企業一種長期行為和事前籌劃活動,需要具有長遠的戰略眼光,要著眼于總體的管理決策之上,與企業發展戰略結合起來選擇能使企業總體收益最優的方案。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節稅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