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配套費財稅政策的現狀及相似政策的執行情況
居民小區供配電設施配套費所涉及的財稅政策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收費的依據,二是資金開支的范圍,三是形成資產的產權歸屬,四是收費過程中所適用的流轉稅、所得稅規定。
(一)配套費征收政策的收費依據
2009年5月1日,《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正式實施(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規定“住宅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分戶計量裝置,或入戶端口以外設施設備的各類建設資金,統一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交由專業經營單位,專項用于住宅小區內設施設備的投資建設”,山東電力集團及各地市供電公司,積極響應文件精神,認真開展配套費的測算和報批工作。截至2009年末,全省16個供電企業均取得了當地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文件(青島市2003年已出臺配套費政策),文件規定配套費依據當地政府部門(發改委、規劃局等)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件中的建筑面積、范圍和建筑類型,以及當地物價部門批復的標準進行收取,專款專用。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文件,不但為供電企業提供了合法的收費依據,同時對落實供配電設施建設資金、保證供電質量和安全、規范居民小區用電管理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配套費政策所收取資金的開支范圍
居民小區供配電設施是指從公用供電設施的“T”接點至住宅樓或公建(含小區內經營性用房)設施的電能計量裝置(含表箱及電表)的所有供配電設施。配套費資金主要用于上述配套設施的設計、施工、安裝、調試、運行以及設備和材料的購置等費用支出。小區建設單位承擔小區內供配電設施土建施工費用和施工任務,提供配電設施用房和通道。配套費資金由供電部門收取,納入預算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配套費建成資產的產權歸屬
《條例》尚未出臺以前,居民小區的供配電設施絕大部分屬于業主或物業公司所有。政策出臺后,《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住宅小區內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由專業經營單位負責設計、建設、維護、管理。……,住宅小區內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歸專業經營單位所有”,條例明確規定了新建小區供配電設施產權屬于供電部門所有。對于條例實施前形成的供配電設施日后處置和管理問題,條例在第十七條也進行了明確,條例規定“本條例實施前建設的住宅小區內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由業主大會決定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目前,對于條例實施前建設的供配電設施,供電部門主要采取兩種形式進行接收,一是對具備一戶一表抄表收費條件的,與業主簽訂資產無償移交協議進行接收,二是對不具備條件的,供電部門與村委、業主委員會或物業公司達成協議,由供電部門投資進行一戶一表改造后,無償接收資產。
(四)配套費政策收費的有關涉稅情況
由于配套費的收費政策是根據《物權法》及省、自治區政府出臺的有關條列實施的,屬于地方性法規,尚未在全國范圍內推廣,《物權法》的實施只有3年的時間,配套費的收費政策也只是近兩年的事情,相關政策也正處在討論、熱議及不斷出臺明確過程當中,因此國家目前尚未對配套費出臺統一明確的相關稅收政策。
二、配套費政策可以借鑒的財稅政策
自1984年國家批準對110KV以下供電工程收取貼費,貼費是指用戶申請用電或增加用電容量時,應向供電部門交納,由供電部門統一規劃并負責建設的110KV及以下各級電壓外部供電工程建設及改造費用的總稱。根據目前配套費的性質以及資金的收取、用途等規定,可以認定配套費基本與貼費相似,屬于統一性質的資金,雖然國家發改委于2003年以發改價格[2003]2279號規定停止征收貼費,但貼費在執行過程中所涉及的相關稅收政策,配套費在執行過程中可以進行借鑒。
(一)貼費涉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力部門向用戶收取的供配電貼費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112號),明確規定“企業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收取的供配電貼費,凡納入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凡未納入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專戶,未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應并入企業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明確規定“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按照有關規定,應符合下列條件:第一收取的供配電貼費必須按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第二支出由財政部門按預算收支計劃和單位財務計劃統籌安排,從財政專戶中撥付,實行收支兩條線,不能坐收坐支”。
(二)貼費涉及的流轉稅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電工程貼費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7]102號),通知規定 “根據貼費的性質和用途,凡電力用戶新建的工程項目所支付的貼費,應從該工程的基建投資中列支;凡電力用戶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所支付的貼費,從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同時,用貼費建設的工程項目由電力用戶交由電力部門統一管理使用。根據貼費和用貼費建設的工程項目的性質以及增值稅、營業稅有關法規政策的規定,供電工程貼費不屬于增值稅銷售貨物和收取價外費用的范圍,不應當征收增值稅,也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收入,不應當征收營業稅”。
由此可見,配套費與供電貼費的實質是一樣的,相關的財稅政策也應積極向其靠攏,立足實際,力爭推動政府有關部門出臺對配套費征收、使用起到利好作用的政策。
三、推動或促成利好財稅政策出臺的幾點措施
配套費稅收政策關系到各個方面的利益,在現有收費標準的前提下,盡量做到對配套費執行免稅政策,不但有利于工程建設資金的足額投入,最大限度降低購房者的成本負擔,同時保證供電企業的切身利益。鑒于此,應積極與稅務部門溝通,做好以下工作:
(一)深入研究目前稅收政策
電力產品涉及的增值稅,稅法規定是對收取的電費及價外費用進行征稅;同時規定對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有直接關系的征收增值稅,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無直接關系的不征收增值稅。配套費既不屬于電費及價外費用,也與銷售的電量無關,應不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同時也不屬于目前營業稅稅收條例中列明的征稅范圍和內容,也不應征收營業稅。對于上述政策的理解,應積極與各級稅務人員進行交流溝通,爭取達成共識。
(二)積極引導,爭取稅務部門理解
重點做好三個方面的溝通解釋工作,一是對配套費資金的性質認定,爭取得到稅務部門的認可,能夠按照貼費的相關政策執行;二是配套費的繳納由房地產開發商從建設成本中列支,實際最終還是由購房者承擔,如果對配套費征稅,工程建設資金將不能足額投入,勢必將提高目前的征收標準,會增加居民的負擔;三是配套費形成的資產由供電企業進行日后的維修、維護,同時承擔著較大的用電安全風險及事故責任賠償。目前配套費的征收標準只考慮新建供配電設施的支出,未考慮建成后資產壽命周期內的維修維護和超過壽命周期后的更新改造等相關費用支出,配套費在建設時一次性交納,日后不能再繼續收取,對于上述相關費用支出,供電企業沒有相應的資金來源進行列支,如果再考慮對配套費征收企業所得稅,供電企業的負擔將大大加重。
(三)不斷完善征收和管理模式
在稅收政策尚未明確的前提下,如果要做到配套費資金足額投入和保證供電企業利益,應逐漸改變目前由供電企業自行收費的管理模式,將配套費的收取和管理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內管理或者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
四、結束語
居民小區電力設施配套費政策是建立在《物權法》和《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基礎上的,在征收過程中必須按照有關要求嚴格執行。配套費征收政策如同一把“雙刃劍”,掌控不得當將傷人害己。為了最大發掘配套費的利民作用、穩固公司既得利益,實現理想的“雙贏”,應采取以下幾點措施:一是積極爭取稅收優惠政策,規避涉稅風險。二是嚴格按照收費政策及時、足額收取配套費,并嚴格按照資金開支范圍及建設規范和標準對小區供配電設施進行建設,保證資金專款專用。三是選用質量可靠、環保的供配電設備、材料,嚴把施工質量管理,為小區客戶提供安全可靠、環境友好的供電服務。只有實現了供用雙方的共同利益,配套費政策才可以取得長期、穩固、健康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