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
(一)居民企業的設立與籌劃
1.居民企業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這里所指的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包括兩大類:一類是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另一類是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需要解釋的是,“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中的“法”是指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目前我國法人實體中各種企業及其他組織類型分別由各個領域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辦法》等,都是有關企業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成立的法律、法規依據。
居民企業如果是依照外國法律成立的,必須具備其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這一條件。所謂的“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我國借鑒國際慣例,對“實際管理機構”做出了明確的界定,這里所指的“實際管理機構”通常要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對企業有實質性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實際管理機構與名譽上的企業行政中心不同,屬于企業真實的管理中心之所在。一個企業在利用資源和取得收入方面往往和其經營活動的管理中心聯系密切。國際私法中對法人所在地的判斷標準中,通常采取“最密切聯系地”的標準,也符合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稅法將實質性管理和控制作為認定實際管理機構的標準之一,有利于防止外國企業逃避稅收征管,從而保障我國的稅收主權。
第二,對企業實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的機構。如果該機構只是對該企業的一部分或并不關鍵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影響和控制,比如只是對在中國境內的某一個生產車間進行管理,則不被認定為實際管理機構。只有對企業的整體或者主要的生產經營活動有實際管理控制,對本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負總體責任的管理控制機構,才符合實際管理機構標準。
第三,管理和控制的內容是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這是界定實際管理機構的最關鍵標準,尤其在控制時特別強調人事權和財務權的控制。比如,到中國大陸投資的許多外國企業,如果其設在中國的管理機構冠以“亞太區總部”、“亞洲區總部”等字樣,一般都被認定為“實際管理機構”,即對企業具有實質性管理和控制的權利。比如,在我國注冊成立的通用汽車(中國)公司,就是我國的居民企業;在英國、美國、百慕大群島等國家和地區注冊的企業,但實際管理機構在我國境內,也是我國的居民企業。
2.居民企業的稅收政策
居民企業負擔
全面的納稅義務。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對本國居民企業的一切所得納稅,即居民企業應當就其在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這里所指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3.屬于居民企業的公司制企業的稅收政策
公司制企業屬于法人實體,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制企業一般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大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還規定了兩種特殊形式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
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法人實體,我國稅法作了統一規定,即公司制企業應對其實現的利潤總額作相應的納稅調整后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向自然人投資者分配股利或紅利,還要代扣投資者20%的個人所得稅。對于投資國內(滬市和深市)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對其所獲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有獨資公司作為擁有大量國有資產的國有企業,目前,中國還處于社會轉型期,國有獨資公司還享受一些稅收優惠政策。比如國有獨資企業之間劃撥土地、房產等各類資產,以及國有獨資企業改制時,免征資產交易過程中的契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等。
就稅收負擔而言,公司形式應該是股份有限公司為佳,其原因有二:其一,世界各國稅法中鼓勵投資的有關稅收減免條款一般針對股份有限公司;其二,有利于股東降低稅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資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非居民企業
1.非居民企業的概念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這里所說的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以下情形:
第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管理決策的機構;營業機構是指企業開展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固定場所,如商場等;辦事機構是指企業在當地設立的從事聯絡和宣傳等活動的機構,如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的代表處,往往為開拓中國市場進行調查和宣傳等工作,為企業到中國開展經營活動打下基礎。
第二,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這三類場所屬于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工廠是工業企業,如制造業的生產廠房、車間所在地;農場是農業、牧業等生產經營的場所;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主要是采掘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場所,如礦山、油田等。
第三,提供勞務的場所。提供勞務的場所包括從事交通運輸、倉儲租賃、咨詢經紀、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的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