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低納高抵”是指用較低稅率的納稅額抵減較高稅率的納稅額,或用上一環節的低稅負抵減下一個環節的高稅負,從而達到整體減輕稅負的目的。比如交通運輸費,收入方交納3%的營業稅,支付方據此抵扣7%的增值稅;再如勞務報酬,交納20%的個人所得稅,據此抵減25%的企業所得稅等等,都屬于“低納高抵”的行為。
“低納高抵”現象主要是由我國現行稅收制度本身造成的。稅收制度的制定者依據稅種相應設立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部門,研究、制定各自部門管轄范圍的稅種政策;并且,增值稅政策的制定者很少會去考慮營業稅的因素;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制定者也不會顧及個人所得稅的因素。這種“各自為政”的格局,肯定會出現“顧此失彼”的問題。“低納高抵”現象就是一個例證。
分析、研究“低納高抵”現象的目的有二:一是如實告訴企業“低納高抵”的事實,促進企業依法減輕稅負,把那些偷逃稅款的企業從“邪道”拉回“正道”上來;二是促進國家相關部門,積極研究稅收對策,盡快把“漏洞”補上。
一、企業購進方面的“低納高抵”現象分析
(一)運輸費用抵扣增值稅的“低納高抵”問題探討
依據現行稅法,企業發生的運輸業,可以提取7%的進項稅金,來抵扣銷項稅金。也就是說,執行3%營業稅稅率的運輸企業,開具一張100萬元的運輸發票,交納3萬元的營業稅,而費用支付方可以依據100萬元的發票,提取7萬元進項稅金,抵扣7萬元的增值稅。不考慮應交增值稅的附加稅,其中就相差4萬元—這也是“低納高抵”的典型事例。
但現行稅法就是如此規定的,是以運輸費用“低納高抵”現象在我國企業中普遍存在。一些不法之徒正是看上了這個“差價”,不惜以身試法,虛擬運輸業務,違規抵扣增值稅,但最終多被查處。“營改增”后,運輸企業改交11%的增值稅,這個“差價”就不存在了,所以政策是修補“漏洞”的最好方式—但前提是要能盡早發現“漏洞”,最好在出臺稅收政策時不出“漏洞”。
但我們的政策有時是在解決一個問題的同時,又派生出另一個問題。“營改增”后,由于交通運輸業執行11%的增值稅稅率,現代服務業執行6%的稅率,而這兩個行業的購進—比如購買設備或辦公用品,取得的都是17%的進項稅金,進銷稅率相差6%或11%,依然存在“低納高抵”問題。多付進項稅金,就能多抵銷項稅金,至少可以減少應交稅金的附加稅。
(二)農產品購進抵扣增值稅的“低納高抵”問題探討
我們現行增值稅條例對初級農產品實行免征政策。涉農企業購進初級農產品,可以按照采購價格的13%提取進項稅金,這其中也存在“低納高抵”的問題。案例探討如下:
【案例1】某企業購進糧食100萬元,提取13%的進項稅金,購進成本為87萬元。假設該批糧食以113萬元含稅銷售價格賣出,其中銷售收入為100萬元,銷項稅金為13萬元,那么此時企業的
進項稅金和銷項稅金相等。也就是說,113萬元的含稅價格或100萬元的不含稅價格是一個臨界點,低于這個點賣出,企業的進項稅金就大于銷項稅金,產生“低納高抵”現象。
驗證如下:企業以100萬元的含稅價賣出糧食,則銷售收入為88.50萬元[100÷(1+13%)],銷項稅金為11.50萬元(88.50×13%),那么進項稅金大于銷項稅金1.5萬元(13-11.50),這就產生“低納高抵”的現象。
只有銷售收入為100萬元,銷項稅金為13萬元,或銷售利潤大于13萬元(100-87),銷售利潤率高于14.94%(13÷87)時,農產品“低納高抵”現象才會消失。
(三)進項稅金抵減功能的深層探討
依據現行增值稅政策,企業購進貨物支付進項稅金,是沒有附加稅的;但在交納增值稅環節,則要依據納稅額,交納7%的城市建設維護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有些地方還要交納2%的地方附加。這加在一起就是12%的額外稅負。進項稅金,具有抵減這12%附加稅的功能。
我國很多中小企業在購進貨物時,為了貪圖便宜,不要進項發票,其實是很不合適的。我們分三種情況案例探討如下:
【案例2】進貨不要發票
假如110萬元的含稅價貨物,100萬元購進,但不給開具進項發票。企業眼下是賺了10萬元,但因為沒有發票,就無法入賬,在相應損失17%的銷項稅金及其12%附加稅費的同時,還損失25%的企業所得稅。
假設企業購進的該批貨物以150萬元的含稅價賣出,其銷售額為128.21萬元(150÷1.17),銷項稅金也即應交稅金為21.79萬元(128.21×17%),附加費為2.61萬元(21.79×12%),企業所得稅為32.05萬元(128.21×25%),合計稅款為56.45萬元。企業凈收益為-6.45萬元(150-100-56.45),即凈損失6.45萬元。這明顯吃虧了。
【案例3】進貨取得發票
假如企業不貪圖眼前10萬元的便宜,購進110萬元含稅價貨物要求對方開具的進項發票,就可取得94.02萬元(110÷1.17)進貨成本和15.98萬元(94.02×17%)進項稅金;同樣以150萬元的含稅價賣出,其交納的增值稅就為5.81萬元(21.79-15.98),附加稅費就是0.7萬元(5.81×12%),企業所得稅為8.55萬元【(128.21-94.02)×25%】,合計稅款為31.04萬元(15.98+5.81+0.7+8.55)。因15.98萬元進項稅金包含在110萬元購貨款內,企業凈收益為24.94萬元(150-110-5.81-0.7-8.55)。這就扭虧為盈了。
【案例4】進貨代開發票
假如企業獲得10萬元折扣后,購進100萬元含稅價貨物,持相關手續到稅局代開進項發票,可取得85.47萬元(100÷1.17)進貨成本和14.53萬元(85.47×17%)進項稅金;同樣以150萬元的含稅價賣出,其交納的增值稅就為7.26萬元(21.79-14.53),附加稅費就是0.87萬元(7.26×12%),企業所得稅為10.69萬元【(128.21-85.47)×25%】,合計稅款為33.35萬元(14.53+7.26+0.87+10.69),因14.53萬元進項稅金包含在100萬元購貨款內,企業凈收益就為31.18萬元(150-100-7.26-0.87-10.69)。這就取得最好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