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它關系到每個社會公民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社會的穩定與和諧。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食品安全問題已成為人們日益關注的問題,然而食品安全問題卻不斷凸現。三鹿嬰幼兒奶粉、“染色饅頭”、“瘦肉精”、“激素門”、“小龍蝦”等食品安全事件讓人觸目驚心。以法治理食品安全問題,是我國目前的一項緊迫任務。
一、健全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1.成立權威食品安全監管機構。要進一步理順體制,成立權威的食品監管機構,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權威性,避免政出多門,多頭管理,相互推諉扯皮現象。結合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現狀,把分散在農業、質監、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都納入這個新成立的監管機構,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監督、統一管理。該監管機構的職能包括:對初級農產品生產的監管;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對食品在市場上流通的監管;對消費環節的監管,包括餐飲業、食堂等的衛生條件和環境;對食品安全工作的綜合監督以及對已經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后處理等。
2.完善食品安全檢測制度。廢除食品安全檢測由多個部門負責的制度,由綜合的、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統一監管。即把分散在農業部、質監部、衛生部等的食品安全檢測職能都納入這個綜合監管機構,實行統一管理,杜絕多個檢測檢驗機構并存導致重復檢測、交叉檢測,造成現有資源浪費、相互推諉扯皮現象的發生。加強各檢測職能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與相互協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數據庫,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全天候、全方位監測食品安全狀況。另外,還可以在這個綜合機構定期召開各職能部門之間的聯席會議,交流工作中的經驗教訓、共享信息,促進機構中各職能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和相互協作。
3.提高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素質。工作人員是整個組織的核心,要大力提升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的素質,加強對其思想、業務和作風的基礎性建設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做到公正執法、合理執法、文明執法。充實監管工作人員力量,對新人進行嚴格考核,并嚴肅紀律,加強管理。同時培養工作人員的消費者保護意識,時刻以維護廣大公民的公共利益為最終目標,充分認識消費者長期所處的弱勢地位,切實履行保障公民健康安全的職責。
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
我國現階段的食品安全監管采取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模式,這種監管模式出現很多問題,需要從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建立責任倒查機制、健全食品經銷實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
1.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核心是責任。當前,在食品安全監管領域,行政執法的隨意性較大,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制裁。解決這一問題,要在完善立法和理順體制的前提下,強化行政執法責任,把國家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機關的職權,統一視為責任,以責任制約權力,強化行政執法責任。
2.對相關管理人員實行責任倒查機制。對于已經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除對當事人查處以外,應該對于相關的食品監督執法部門實行責任倒查追究制度,使那些沒有認真履行執法責任的失職人員也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建立這樣的制度,目的在于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對于相關執法人員的責任追究也是因其行政不作為或是瀆職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這樣可以有效保證食品安全監督部門積極負責地行使其法律責任,從而切實管理好食品市場的安全。
3.健全食品經銷實體的法律責任。目前,我國的法律對于食品經銷實體,如食品的生產制造者、食品加工設備供應商、食品的各級銷售商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責任,規定的不是很明晰,有的在具體責任上還有一些漏洞。這就需要我們從法律上建立統一的責任制度,遏制非法經營,明確食品經銷實體的責任,填補法律責任上的漏洞,杜絕食品安全隱患的發生,從而健全食品經銷實體的法律責任。
三、健全食品安全法律體系
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健全與完善是一項戰略性、基礎性的工作,有利于我們更好地和國際接軌,縮短和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標準的差距,必將在我國的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各個領域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
1.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內容。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內容應進一步完善,主要包括:確保人民身體健康、注重科學依據、控制和預防并重、公開、客觀、公正,明確社會各階層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對安全風險評估評價,建立應急處理機制和信用體系等。在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基礎上要制定各種單行法規對基本法的不同方面進行更明確、更具體的規定,這些方面包括:標準化、產地環境認證、質量體系認證、產品認證、標簽管理、投入品使用、檢疫分級、質量監督檢查、食品質量安全承諾與召回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此外,要充分發揮地方的積極性,鼓勵地方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地方性法規。
環視國外的立法現狀,大部分國家和地區保障食品安全的立法一般多采用“以食品安全基本法為基礎,多層次立法,多法并行”的立法模式。日本有處于核心地位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并輔之以《家禽傳染病預防法》、《飼料安全法》、《牛肉生產履歷法》、《食品衛生法》、《禽類處理法》、《牲畜屠宰場法》等12部法律,從而形成了注重控制源頭污染、加強事前監管、覆蓋可能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各領域的法律體系。因此,我國應以《食品安全法》的出臺為契機,建立一套以《食品安全法》為統領的、以其他具體法律相配合的完整法律體系。
2.實行統一的食品安全立法。要對現有法律法規進行認真清理,將散存于各法律法規中有關食品監管的內容實施整合,盡可能減少和避免立法和執法上的相互沖突。通過立法從根本上解決法律體系混亂的問題。對已經滯后的法律法規進行認真補充和完善,對一些涉及食品監管的舊法進行廢止和修改。通過完善已有法律法規體系,形成以食品安全基本法為龍頭,其他具體法律法規相補充配合的多層次、專門、具體的食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體系,減少和避免立法和執法上的沖突,確保法制的統一性、完整性和權威性。
3.加大懲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加大懲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能有效地保護食品安全,也是完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體現。提高生產者違法成本的措施主要有:(1)加重對破壞食品安全行為的懲罰。對于情節嚴重的追究其刑事責任,直至死刑,同時還要改變以往對同一問題懲罰力度差別過大的問題,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規定對各種違法行為的具體處罰標準,增加法律的透明度,充分體現立法力度和法律的威懾力。(2)實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打破了我國以往傷害后才進行處理的慣例,發現有批量食品存在質量問題并可能會對大眾造成傷害時,企業就有義務進行召回。(3)對被欺騙的消費者進行賠償。這種賠償不僅包括不合格食品給消費者帶來的有形損失,還必須包括對不合格食品潛在危害的賠償。
四、健全食品安全標準
1.制定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應根據我國目前現有的食品標準不統一、水平不高的實際情況,統籌規劃,組織制定和完善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在內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對標準統一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加大對各部門統一并入食品安全機構和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投入,特別是從人力、財力等各方面予以支持,盡快廢除原有的一些不合理、重復制定的國家或者行業標準,將食品安全標準與現行的《食品安全法》予以統一,使得企業能夠有法可依,避免其無所適從。
2.進一步完善食品監督的抽查檢驗程序。制定統一的食品監督抽檢程序,明確食品檢測應委托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下設的職能部門,執行統一的食品安全檢測標準,并明確這個食品安全檢測職能部門發布食品安全信息,改變當前地方執法機構隨意發布食品安全信息的狀況,確保公眾得到權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建議盡快根據《食品安全法》制定統一的食品檢測機構的認證和監管規范,由統一、權威機構對所有的食品檢測機構的資質條件、檢測能力進行專業的評估和監管,確保檢測機構的規范性和合法性。此外,應確保執法機關充足的檢測經費,嚴禁其借檢測亂收費。
3.適時修改食品安全標準。隨著食品生產技術的不斷提高和市場需求的多樣化,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改善,舊的標準會逐漸顯示出它的不適應性,對其進行修改和完善顯得尤為迫切。比如在日本,食品標準每隔五年要修訂一次。在標準的修改過程中,不僅要考慮其是否能適應食品生產技術發展的需要,還要參照國際標準化組織及國外有關國家、區域組織已有的食品標準;不僅要考慮我國的國情,也要注意吸收發達國家的先進食品技術;不僅要規范制定標準的組織,而且要進行標準定稿前的二次評審,即初審和終審。使食品安全標準,與時俱進,跟得上國際步伐,填補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空白。
五、完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
1.實現食品安全信息的可溯源性。食品生產的市場化、信息化、規?;鞘称飞a可溯源性的基礎。食品生產企業采取市場化、信息化的企業生產方式,淘汰落后的小作坊生產模式,實現企業規?;a,完整的信息管理過程,這是食品安全生產可溯源性的條件。政府要提高食品行業的準入門檻,促進食品行業的規?;洜I。此外,政府要積極開展對原料產地生產環節的信息收集和記錄。
2.完善食品召回制度。解決目前食品召回法規不統一的辦法是加強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同時加大資源共享,統一職能部門關于食品召回的規定。實現食品召回的及時有效,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制度的完善至關重要。國家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在食品召回中,不僅要將缺陷食品存在的安全問題以及可能造成的損害發布,同時也要將食品召回相關事項告知有關各方,以確保食品召回及時有效地進行。
3.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功能。隨著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如電視、網絡、報刊的大范圍普及,輿論監督以其傳播速度快,時效性高,范圍廣的優勢,對食品安全進行間接地監管,能取得和法律法規監管相同甚至超出法律法規監管的效果。正因其是一種特殊的監督管理方式,所以才能達到出其不意的效果,從而彌補了法律法規監管的不足,相得益彰。應充分發揮輿論的監督功能,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的部門、人員及當事人進行徹底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