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職工福利費管理與會計處理的兩種制度
職工福利費管理和會計處理存在兩種制度或方法:預提制和實發制。予提制是企業先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比如14% )提取應付職工福利費,然后在予提的額度范圍內給職工發放福利費或福利品。實發制則不事先予提,實際發放時才作會計處理,發放多少會計記錄多少。二者相比較起來,預提制比實發制優越得多,預提金額即計劃控制指標,把職工福利費控制在計劃之內,容易使福利費合理。而實發制沒有控制,發多少是多少,隨意性很大。大中型企業,尤其是國有和國有控制企業大多采用予提制。小型企業,尤其是私營企業,大多采用的是實發制,它們不愿給職工發放福利費(品),往往到春節臨近才予以發放福利品。如果要計算這些福利品價值占工資總額的比例,一般不到14%。兩種制度(方法)的財稅會計處理不相同,舉例說明它們的會計處理程序和區別。
二、預提制的財稅會計處理
[例1]某食品企業某年工資總額為100萬元,按14%提取職工福利費14萬元,其中生產人員10萬元,管理人員4萬元。11月20日發放貨幣福利費9.32萬元,春節前將自產的食品發放給職工,含銷項稅金額4.68萬元,成本3.5萬元。財稅會計處理如下:
計提時:
借:生產成本 100000
管理費用 4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 140000
11月20日發放貨幣性福利費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 9320
貸:現金 93200
春節前發放福利品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 468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8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35000
貸:產成品 35000
三、實發制的財稅會計處理
[例2]上例中,如果該食品廠沒有予提職工福利費,春節前先發放貨幣性福利費5.6萬元,放假前又發放4.68萬元的自產食品給員工做為福利。這種情況不需要編制予提的會計分錄。春節前發放5.6萬元貨幣性福利費時要做兩筆會計分錄。
將5.6萬元福利費分配到生產成本和管理費用中去:按照生產人員、管理人員工資占工資總額的比例分配,前者為10/14,后者為4/14。應分配到生產成本去的福利費=56000×10/14=40000(元),應分配到管理費用去的福利費=56000×4/14=16000(元)。
借:生產成本 40000
管理費用 16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 56000
實際發放福利費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 56000
貸:現金 56000
將福利品價值分配到生產成本和管理費用中去:應分配到生產成本去的福利費=46800×10/14=33429(元),應分配到管理費用去的福利費=46800×4/14=13371(元)。
借:生產成本 33429
管理費用 13371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 46800
實際發放食品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 468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8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35000
貸:產成品 35000
四、現行職工福利費財稅會計處理存在的問題
[例3]某面粉有限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營面粉、掛面等,共有職工90人,其中生產工人80人,廠部管理人員10人。7月份,公司決定以其生產的特有面粉作為福利發放給職工,每人2袋面粉。面粉單位生產成本40元/袋。當月平均銷售價為67.8元/袋(含增值稅)。會計處理如下:
按實際發放的自產面粉確認計量應付職工薪酬:計入生產成本的金額=40×80×2+[67.8/(1+13%)×80×2]×13%=7648(元),計入管理費用的金額=40×10×2+[67.8/(1+13%)×10×2]×13%= 956(元),確認的應付職工薪酬=7648+956=8604(元)。
借:生產成本 7648
管理費用 956
貸:應付職工薪酬 8604
按實際發放的自產面粉確認計量銷項稅額:應計提的銷項稅額=[67.8/(1+13%)×90×2]×13%=1404(元)。
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 8604
貸:庫存商品 7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404
該例題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題干沒有說明該公司對職工福利費的管理和會計處理采用的是預提制還是實發制。二是沒有做銷售核算,沒有登記主營業務收入、結轉主營業務成本。將產成品給職工發放福利品,可以看成是把產成品銷售給職工做銷售核算。三是計入生產成本和管理費用的是“成本+銷項稅額”不妥,應當是“不含稅售價+銷項稅額”,計入生產成本的金額是67.8×80×2=10848(元),計入管理費用的金額是67.8×10×2=1356(元)。會計分錄為:
借:生產成本 10848
管理費用 1356
貸: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 12204
借: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 12204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8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404
借:主營業務成本 7200(40×90×2)
貸:產成品 7200
發放外購產品。以2011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會計》(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1) 第162頁的例9-4加以說明:
[例4]某公司于20X9年2月將外購的100臺每臺不含稅格為500元的電暖器做為春節福利發放給職工,
公司決定發放電暖器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生產成本 49725
管理費用 8775
貸:應付職工薪酬 58500
購買電暖器時的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 58500
貸: 銀行存款 58500
這樣處理不符合增值稅法,《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外購的商品用于職工福利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要做進項稅額轉出的財稅處理。上例如果當初購買電暖器是為了做為生產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前期已經登記了進項稅額并作了抵扣,現在改變用途用于發放福利品,要做進項稅額轉出的財稅處理。購買時分錄為:
借:庫存商品 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500
貸:銀行存款 58500
改變用途,向職工發放福利電暖器時:
借:生產成本等 585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58500
借:應付職工薪酬 58500
貸:庫存商品 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
將進項稅額計入庫存商品成本,會計分錄為:
借:庫存商品 58500
貸:銀行存款 58500
發放時
借:生產成本等 585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58500
借:應付職工薪酬 58500
貸:庫存商品 58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