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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初探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指審計機關通過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領導干部和企業領導人員任職期間的財政、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在審計結果報告中對其應負的經濟責任做出的結論性評語。
  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現狀
  (一)缺少具體的評價標準和評價指標體系 無論是《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以及國家審計署、國家各部委辦和各省審計廳所發的文件等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內容都是從幾個大的方面做了規定,具體評價的內容沒有細化,沒有評價的量化指標,也沒有評價的綜合標準,審計評價缺少充足的依據。如:對“經濟發展項目”、“企業發展狀況”具體應該評價那些方面,什么標準界定其為“好”、“較好”、“一般”、“差”,審計報告文本非標準化,沒有評價的具體框架,審計評價難度增加,多數情況只能由審計人員根據自身素質,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評價。不完善的評價標準和評價指標體系,致使不同的審計人員面對同樣的問題,可能會做出不同的審計評價,影響了審計的客觀公正和審計的權威性。這樣作出的審計評價常出現如下情況:審計評價超出審計范圍;或對一些與審計事項無關的業績加以確認,與經濟責任無關的責任也加以界定。
  (二)審計評價用語不夠準確規范 表現在:評價用語不夠準確規范,使人難于理解或產生錯覺;帶有主觀隨意性,語言絕對化,輕易下結論,違背謹慎性原則;審計評價變成了鑒定式,無具體事實證明材料支撐,增加了審計風險。
  (三)審計評價針對性不強 表現在:就事論事,泛泛而論,評價目的不明確;審計評價內容過于全面化,全面評價被審計者的功過是非,從而超越審計范圍,把不屬于經濟責任的評價的內容加入其中,過多涉及其政治思想、黨建等工作事務。如:“在任職期間,工作勤懇,充分發揚民主精神,為單位的發展壯大做了大量工作”或“在任職期間,被評為先進文明單位”等等,事無俱細,面面俱到,使審計評價脫離了“經濟責任”的范疇,增加了審計風險。
  (四)經濟責任審計界定難 由于單位經濟活動、會計核算是連續的,以及權責發生制的記賬方式,上期責任可能延續到本期,本期責任也可能遞延至下期。只有正確界定某一領導干部的責任期限及應負的責任,才能恰當地評價該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但實際操作過程中,這一界定有一定困難,從而給審計評價增加了風險。
  (五)審計人員的素質影響審計評價質量 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特殊,決定了審計工作要求高、政策性強、責任大,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具備有較高的政策水平、較強的業務能力和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才能勝任工作。而目前從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審計人員綜合水平與實際要求有一定差距,導致審計評價往往抓不住要害,深度不足廣度不夠,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質量難以提高。
  (六)審計評價證據不足 審計評價應以被審計者所在單位實際發生的經濟事項為依據,不應受主觀意識的支配,對那些未經審計,證據不足或未來的經濟事項不應予以評價。但目前部分審計人員進行經濟責任評價時憑自己在審計過程中所形成的感覺進行評價,主觀意識較濃;有些評價事項缺乏相應的取證資料佐證;有些評價事項不加分析不加查證,照抄被審計單位的年終總結報告或被審計者述職報告的有關內容來評價。
  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完善對策
  (一)在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下依法依規進行審計評價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規定:“審計評價意見,即根據不同的審計目標,以審計結果為基礎,對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發表評價意見。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在鑒證和評價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時,一是堅持按照規定應該審計什么就審計什么,審計什么就評價什么,審計到什么程度就評價到什么程度,切不可脫離審計內容,脫離審計機關的職責權限做出不恰當的評價;二是評價結論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對未予審計、證據不足、評價依據不準的事項不作評價;三是不能因為沒有審查出問題,覺得審計工作沒有成績,便把一些小事夸大,或把一些未經核實清楚的、沒有事實根據的問題寫入審計報告進行評價;四是對未經審計而又需要在審計報告中引用的資料,應注意資料來源,表明不是審計核實的結果。
  (二)措辭得當、表述準確地進行審計評價 經濟責任審計是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人格化,政策性強,涉及面廣,與常規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相比,經濟責任審計所處的審計環境更特殊、更復雜,審計風險因素更多。如果對被審計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判斷失誤,發表與真實情況不符或評價不當的審計意見,就可能直接影響對領導干部的正確使用。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不僅僅是審計機關自身的風險,由于審計意見不當還會引發用人風險,并由此給一個地區、一個部門或單位的發展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給黨的事業造成損失。因此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時,應嚴格做到:評價語言使用專業、規范和措辭適當的語言,對能用數字說明的問題,盡可能用數字來說明;對不能用數字說明的問題,也要用寫實的手法來反映,少用修飾性語言;評價語言切忌模棱兩可,似是而非,或漫無邊際,任意發揮,評價語言杜絕使用口語、俗語,以免降低審計報告的權威性;評價語言要觀點鮮明,層次分明,邏輯性強,文字精練、言簡意賅,盡量使用短句。
  (三)以“經濟責任”為核心進行審計評價 做為審計部門,在做出審計評價時,首先要注意擺正審計部門的位置,經濟責任審計不可能代替干部管理部門對領導干部的全面考核監督,只是干部管理和監督的一個環節;其次審計評價要突出重點,著重評價與履行經責任有重要影響的經濟事項,緊扣“經濟責任”主題進行評價,審計評價僅限于審計所涉及的范圍和內容,對領導人的經濟責任作出評價,并不是對其所有業績的全面評價和鑒定;對超出領導干部任期內法定經濟責任范圍的事項,對非審計的事項、不相關的經濟責任以及未經查實的問題不作評價;一般情況下不應將前任留下的問題或與領導干部無關的事項進行評價,也不要對企業領導人的政治素質、工作作風、生活作風及群眾關系等進行評價。
  (四)分清責任進行審計評價 201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規定:審計機關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有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 直接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1)直接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行為;(2)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行為;(3)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而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4)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5)其他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主管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1)除直接責任外,領導干部對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2)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行為。領導責任,是指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領導干部對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根據工作經驗,筆者認為實際工作還可根據具體情況界定責任人應負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一是誰決策,誰負直接責任。對于查出的直接違反國家財經法紀,致使國家資產遭受損失的行為以及直接經辦、強制命令他人辦理、參與或指使他人辦理的違紀違規和其它經濟問題,應當認定由決策人負直接責任。同時,由誰主管,誰負主管責任。對其下屬部門存在的違紀違法問題或其他問題,如果是領導干部默許、暗示、瀆職等原因造成的,應當負直接責任,是下屬隱瞞不報的則應當認定負主管責任。二是誰主管,誰負主管責任。如果在領導干部的職權范圍內出現問題,領導干部不是直接決策者,只是未能加以制止,則屬于沒有履行好自己的職責,應當認定負主管責任。三是誰有決定權,誰負責任多。對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事情,如果出現了違紀違規問題,其擁有決定權者,應當認定負主管責任。四是單位主要負責人主持單位全面工作,對所有問題都應負領導責任。只要確定了直接責任、主管責任之后,其它的問題都應由主要負責人負領導責任。另外,界定責任時,還要注意區分任期內和非任期內的時間界限、領導干部個人決策責任和領導班子集體決策的責任界限、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的界限、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的界限等,評價時遵循合法性、目的性、客觀性、重要性、責權對稱原則,這樣才能對責任主體在其任期內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及其履行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五)需要審計機關不斷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經濟責任審計是高端的審計業務,審計的對象是黨委、政府和黨政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是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學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是各學院、各部處的領導,審計中涉及到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重要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遵守財經紀律及廉潔從政情況等作出評價。審計機關可通過崗位比武、脫產進修、學歷教育、職稱評聘等多種方式,引導和鼓勵審計工作人員積極參加各類培訓,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可通過建立人才流動和崗位輪換制等方法來增加審計人員的工作經驗、綜合水平;可通過加強職業道德和保密、廉政法規教育,強化審計人員監督與管理來提高審計人員依法審計能力。
  (六)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和謹慎性原則進行審計評價 (1)審計評價要因事而異,遵循客觀性、歷史性和動態性原則。經濟責任的界定存在許多難以把握的因素,不同的因素對責任的界定有不同的影響,這就要求審計人員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除嚴格遵循客觀、全面、歷史、謹慎的原則,還應用歷史的、動態的、辯證的觀點看問題。對經濟責任的認定,要結合當時、當地的歷史條件、政策背景、客觀工作環境,不能用靜態的、孤立的觀點來揭示審計事項,而要用動態的、聯系的觀點來揭示審計事項,不能用單純的結果來確定個人的經濟責任,不能以現階段的標準來衡量過去特定客觀環境下所發生的事情,以防止結論與實際產生背離,帶來審計風險,對受審計范圍限制或取證不足或法規標準不明確的審計事項,寧缺勿濫,不作評價。(2)審計評價要因審計對象不同而有不同側重點,遵循謹慎性原則。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有黨政領導干部、也有國有企業領導人,審計評價要因審計對象不同而有不同側重點,同時要遵循謹慎性原則,謹慎恰當評價,才能防范風險,才能取得組織部門和審計領導干部的認可。如評價國有企業領導人時,要考慮企業的特性,關注企業的發展后勁和長遠利益,同時應關注企業領導人經濟決策是否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是否兼顧長遠與眼前、局部與全局利益,有無個人違反決策程序或因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流失等情況,這樣做有助于正確評價被審者的業績和判斷問題的性質。(3)審計評價要把好評價尺度,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審計評價做到既要肯定工作業績,也要指出存在的問題,做到成績說夠,問題說透,這一點十分重要。筆者在高校從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多年從工作中體會到,高質量的審計評價,會得到了組織部門和審計領導干部的認可,為學校干部管理和監督提供了可靠依據,審計工作也日益受到學校領導重視,審計環境得到了優化,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呈現良性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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