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金庫”是指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侵占、截留國家和單位收入,化大公為小公,化小公為私有,未在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列收列支或未納入預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種資金,屬于一種侵占、截留、私分國家或單位收入的違紀違規甚至違法犯罪行為。“小金庫”是我國經濟轉型過程中產生的一種特殊衍生物,其危害十分巨大,對此必須有清醒的認識。
一、“小金庫”治理的必要性
(一)私設“小金庫”極易引發職務犯罪“小金庫”的存在為本單位人員貪污、挪用公款提供了便利條件,極易誘發本單位核心人物犯罪。另外,“小金庫”客觀上為權錢交易提供了物質基礎,一些人利用掌控的“小金庫”濫發獎金、財物,亂列開支,為少數領導干部違規使用資金提供了方便條件,在社會上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
(二)私設“小金庫”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小金庫”的存在違反了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出現“兩本賬”、“多本賬”,甚至假賬,一定程度上擾亂了企業經營秩序。其資金來源主要是對企業各種收入的截留或轉移,屬國家集體性質的資產,這些資金被截留或轉移到小金庫后以亂發錢物、私分、侵占、揮霍等違紀違規甚至違法的方式致使企業效益縮水,造成國家、集體財產的大量流失和浪費。
(三)私設“小金庫”導致會計信息失真
由于“小金庫”的收支均不納入單位的財務系統統一核算,資金游離于財務核算體系之外,收支在公開的賬面上沒有反映,屬于監督的盲區,造成單位財務會計信息失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單位對各項經濟事項的決策和管理,甚至還可能造成部門單位之間在資金分配上的不平衡、不公平和不合理,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二、“小金庫”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財務管理不善是“小金庫”屢禁不止的主要根源 主要表現在:
(1)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不扎實。一是在實際工作中,由于授權高度集中,一把手獨斷專行、凌駕內控的審批現象為“小金庫”的設立提供了條件。二是財務控制程序不健全。許多單位的費用報銷程序是先審批再審核,會計人員無權參與單位業務的重要決策,弱化了事前監督;在確認業務時由于缺少業務憑證的比對,業務的真實性與計價的準確性難以確認,這就給部分單位利用虛列支出轉出資金或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打開了方便之門。
(2)內部控制制度形同虛設。一是社會現實環境與法律賦予會計人員的監督職責與差距較大。如“一支筆控制”弱化了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和責任心,使會計內部監督有名無實。二是會計核算的環境、方法及體系存在漏洞。現行會計核算方法的選擇具有相對的隨意性,這就給設立“小金庫”提供了有利條件。三是部分單位由于人手緊張或降低人工成本,沒有嚴格執行不相容崗位相分離制度。
(3)財務人員工作獨立性差,素質有待提高。一是財務人員隸屬于本單位、本部門,工作獨立性較差、原則性不強,常常與領導尋租合謀做違規違紀的事情。二是部分財務人員對“小金庫”問題的嚴重性認識不到位,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小金庫的滋生。
(二)利益驅動與法律意識淡薄是“小金庫”產生的根本原因 單位領導常常為了維護自己小集團的利益,偏離正常的經營目標,授意、指使和強令會計人員篡改會計數據、做假賬,轉移國家資產,偷稅漏稅,設賬外賬等行為形成“小金庫”,用于單位經費開支和發放職工獎金和福利等,甚至貪污私分、侵吞公款,實現個人私利。這種行為在很大程度上與某些領導干部和財務人員遵紀守法觀念淡薄,思想意識不到位有關。
(三)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缺力度是“小金庫”存在的基礎 從內部監督來看,單位要么沒有設置內部監督崗位,要么設置的內部監督不起作用,內部監督只停留于事后監督階段或不監督的擺設階段。從外部監督來看,監督制約的長效機制還不健全。在實際工作中責任不清,各自都想做好人,最終形成走過場的結局。目前我國各監督部門各自為政,缺乏一定的力度。如社會審計追求經濟效益,只看賬理賬,不查問題;財稅部門只注重國家財政收入收繳的專一性;紀檢監察部門只是事后的處理機關,并不是真正意義的監督機關;而在現行的法律法規中也沒有明確規范“小金庫”的外延,對“小金庫”的處理處罰機制、標準的設計還有待進一步研究。這些因素的存在就制約了難以從根本上治理“小金庫”的存在。
(四)處罰查處力度與舉報獎勵力度弱化為“小金庫”提供生存條件 近年來,有關部門對“小金庫”專項清理中查出的問題處理上都采取了比較溫和的態度。往往是以罰代刑,偏重經濟處罰,而對于相關責任人特別是“一把手”處理輕微甚至不追究責任。正是由于違法違紀成本較低,才導致“小金庫”的屢禁不絕。在實際中,群眾舉報“小金庫”問題或多或少都會存在一定的風險,所以相關監督部門很難獲得有價值的舉報線索。而有關部門對于舉報獎勵的低標準(“一元錢”有獎舉報事件)更是極大地打消了群眾舉報的熱情,這也就使得“小金庫”逃避了監督部門的檢查。
三、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建立
(一)強化財務管理 具體表現在:
(1)明確崗位職責,定期進行崗位輪換。首先,需要根據規模和業務的需要,理順組織結構,合理界定決策、管理、執行、監督等各方面的職責權限。其次,嚴格執行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定期進行崗位輪換,減少弄虛作假的機會,及時發現和糾正工作中存在的錯誤或舞弊。
(2)加強內部控制。首先,建立合理的授權批準體系,做到權責清晰,施行與監督有效分離。對于重大事項,可以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者聯簽制度,最大可能減少決策風險。其次,加強憑證與記錄控制,做到賬證相符。最后,強化預算控制,密切跟蹤其實施進度和完成情況,徹底打消一些單位或部門設立小金庫的念頭。
(3)加快財務管理人員隊伍建設。首先,實施財務人員派出制,改變其附屬地位,保證財務人員的相對獨立性。其次,對財務人員進行教育培訓,教育其做到誠信為本,堅持準則,不做假賬。最后,建立合理的財務人員績效考評機制。
(二)提高思想認識 首先,要加強“小金庫”專項警示教育。“小金庫”一般多由單位或部門的領導拍板,財務人員配合設立,好處往往均沾,稍有利益誘惑,其就容易將三令五申丟在腦后。因此,加強“小金庫”專項警示教育,可以多層次、多角度深入宣傳其違法性和危害性,讓法制意識深入人心。其次,要加強對領導人員的觀念教育。對于“小金庫”問題,各級單位領導是第一負責人。因此,應對領導加強觀念教育,使其深刻認識到“小金庫”存在的危害性,要把治理“小金庫”提高到反腐敗斗爭的高度來認識,并作為端正黨風和社會風氣的大事常抓不懈。
(三)建立全方位的監管體系 主要包括:
(1)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內部審計力度。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和預算制度正是導致企業設立“小金庫”動因,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有利于防范“小金庫”行為的發生。內部審計作為查錯糾弊的第一道關口,單位有責任有義務主動自查,以防范法律風險。
(2)盡快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三個層面的財務監管體制,充分發揮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職能,建立全方位的財務監管體系。一是由審計機關將專項檢查與日常監督相結合,將收支檢查與部門資源使用績效考核相結合,將收支檢查與部門資源使用績效考核相結合,全方位地進行監督。二是財務部門要樹立“大監督”理念,轉過去的事后監督為事前審核,將事中監控與事后檢查相結合,努力遏制各種違紀行為的發生。三是監察機關不斷改進監管內容和方式,鏟除滋生腐敗的溫床,逐步形成監督有力、配合緊密、運轉順暢的行政監督體系。
(四)加強獎懲力度,實行民主監督 主要包括:各單位財務人員應嚴格遵守《會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查出的“小金庫”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沒收其全部資金發生數,并處以相應的罰款,同時還要追究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并選擇一些典型案例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公開曝光,加大違紀者的違紀成本。在加強民主監督方面,要建立、健全長期的群眾監督員制和實行舉報有獎制,充分利用網絡、舉報電話等渠道,廣泛發動干部職工,為“小金庫”的舉報提供有效平臺,通過重獎手段,鼓勵職工舉報,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讓“小金庫”無處藏身。
總之,“小金庫”的治理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工作任務,需要各部門各單位盡快建立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充分調動各方力量,不斷改進方式方法,提高治理工作水平,建立起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以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