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國家“十二五”規劃的戰略部署,對于債券市場來說,在今后較長時期內,發展仍是第一要義。因此只有通過提高債券市場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才能實現債券市場穩健、快速的發展。針對我國債券市場目前實際情況,筆者認為需要從完善制度體系和營造管理環境兩方面來提高市場信用風險管控能力。
(一)完善信用風險管理的制度體系
1、建立統一的信用風險監管體系,明確監管主體和權責劃分從英美等國債券市場的發展看,其發展規模與有效的監管體系是密不可分的。美國的管理體制是“證券交易委員會為全國統一管理證券經營的最高機構,同時全國性證券交易所和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分別對證券交易所內和場外的證券交易管理,形成了以集中統一管理為主、市場自律為輔的證券管理體系”。英國的監管體系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是歐盟委員會中的證券監管委員會;第二層是金融服務管理局,是英國債券市場的直接監管當局;第三層來自債券行業協會,對二級市場進行自律監管。美國的監管模式注重發揮市場的自律作用,適合用于參與者熟知并遵守市場規則、信用環境較為完善的成熟債券市場。英國的監管模式注重發揮政府的行政監管能力,從監管層級設置看,比較適用于組成政治經濟聯盟的國家,從監管機構的屬性看,比較適合債券市場發展初期。參考英美兩國債券市場的監管模式,同時考慮到我國債券市場處于發展初期,監管體系層級可設置兩個層次:第一層是債券市場信用風險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考慮目前央行對債券市場管理的豐富經驗以及在資本市場中的地位,可由國務院指定央行代為管理債券市場信用風險;第二層由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和證監會分別負責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市場信用風險的日常監控和預警管理。待債券市場發展成熟后,可引入以市場中介機構和協會自律為輔的多層次監管體系。
2、制定可操作的信用風險披露制度,明確信用風險披露標準在美國的債券市場中,發債企業除了披露財務、業務等信息以外,還要披露歷史信用記錄,包括銀行貸款償還情況、貸款集中度、歷史信用違約記錄和高管人員的信用記錄等,以更充分地保障債權人的利益。現階段,我國信用體系處于構建初期,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記錄和信用檔案還不完善,暫時還無法獲得像美國那樣詳細的歷史信用信息,但可以通過持續監控來挖掘影響發債企業違約的潛在因素。這就要求我國債券市場的信用風險披露制度要結合現階段信用體系建設的標準來規范,同時也要遵循債券違約特征來制定信息披露的要點。比如債券違約之前,發債企業一般會出現停止支付貨款、大量對外抵押資產、銀行收回授信額度等異常特征,因此可以在制度中規定發債企業要定期(可以按月度)披露貨款支付進度、資產抵押情況、銀行授信額度變化等關鍵要點。同時將違反信用風險披露制度或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在法律上加以明確,進而提高發債企業違法違規成本。
3、重建信用評級制度,統一信用評級標準體系,改變收費模式行業標準是行業發展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我國各行業基本都制定了相應的行業標準。信用評級作為金融體系的一個細分行業,在統一了信用級別符號的前提下,同樣也需要建立行業統一的評級標準。評級標準可以在監管機構的組織下由行業內各主要評級機構共同參與制定。美國次債危機告訴我們,信用評級機構自身的信用失衡是造成危機發生的深層次原因:由于“發行人支付評級費”模式導致了信用評級機構潛在的內部利益沖突,使評級喪失了客觀公正性,對由抵押貸款作擔保的金融產品給予了過高評級。因此我國債券市場必須要改變現有收費模式,調解信用評級機構自身的信用失衡問題。目前中債資信評級有限責任公司正在嘗試的“投資人支付評級費”模式能解決潛在利益沖突矛盾,可以在條件成熟時進行行業內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