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于在活躍市場中有報價的股票、債券投資,既可以被劃分為交易性金 融資產,也可以被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那么劃分的目的就是基于企業管理當局對 經營政策和管理策略的考慮,也就是劃分的依據是管理當局持有意圖的表達,在劃分過 程中體現了管理當局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但是,在劃分之后對于兩種類型金融資產 具體的會計處理存在著較大的差異,這一點也體現在了上文中的案例中,以致于會對企 業產生不同的影響,下面從幾個方面加以分析。
(1)初始確認時對利潤的不同影響。根據我國會計準則規定,為購入交易性金融 資產過程中發生的相關交易費用應計入當期損益之中,而為購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所發 生的交易費用應計入到該資產的初始確認成本之中。在企業所持有的投資數量一定的前 提下,如果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數量越多,則與之相對應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 項目的交易費用的金額也會越多,這樣就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當期的利潤;而劃分為可 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越多,與其相關的交易費用則計入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確認成 本,交易費用不會對當期損益造成影響。例如,在上文案例中,DEF公司為獲得交易性 金融資產所發生的交易費用2000元被計入“投資收益”借方,減少了當年的利潤;而 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相關的交易費用2000元被計入初始成本,對當期利潤沒有影響。 因此,在相關交易費用金額較大時,企業管理當局對金融資產的不同劃分也會使其對當 期利潤造成一定的影響。
(2)后續計量中對利潤確認期間的影響。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 后續計量都采用公允價值計量,但二者對于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差額的確認完全不 同。交易性金融資產會計期末公允價值變動均應計入到當期損益,上升時借記“交易性 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增加了當期利潤;若公允價 值下降,作相反分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均反映到所有者權 益的資本公積之中,若會計期末公允價值上升,則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 值變動”,不影響當期損益,若公允價值下降,作相反分錄;等到處置該可供出售金融 資產時,再將原因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中的累積金額全部轉出,計入到當期損益 之中。
從這里可以看出,企業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上升或下降全部 直接地被反映到了當期利潤之中,因為損益類科目“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增加或減少 直接影響到了當期利潤。但是,另一方面,企業所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 變動則與交易性金融資產不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持有當期公允價值的變動首先歸集 在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項目中,并不直接反映在公允價值變動當期的利潤之中,直至最 后處置該資產時,才將原來歸集到資本公積中的金額轉入到當期損益中,影響的是處置 當期的利潤。例如,從上文案例中可以看出,交易性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的公允價值的 變動全部都體現到了持有當期利潤之中,如2009年造成利潤大幅上升,而可供出售金 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直到2010年處置時才被釋放到2010年的當期損益中。其實現實 中也有很多企業正是利用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過程中的這一特點,持有多批可供出 售金融資產,當本年利潤沒有達到預期時,就將公允價值上升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置, 將原已計入資本公積項目的金額轉入投資收益中,使得本年利潤增加;當企業管理層想 要減少當期利潤時,就可以將公允價值下降的金融資產出賣以達到目的。
因此,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可以根據最后處置時間的不同而 在不同的時期釋放出來,起到了利潤調節的蓄水池作用,而交易性金融資產不具備這個 特點。所以企業管理當局基于持有意圖、風險管理考慮對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 融資產的劃分,使得因公允價值變動的原因而使利潤在不同期間被確認,也就是說完成 了利潤在不同期間的分配。
(3)后續計量對利潤波動的影響。根據我國第22號會計準則要求,交易性金融資 產在持有期間公允價值上升,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一一公允價值變動”,貸記“公允 價值變動損益”,若公允價值下降則作相反分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這個會計科目的 期末累積數就是期末利潤表之中“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損失以“一”號表示)”項目之 下的金額,也就是說交易性金融資產通過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上升或下降促使了利潤的 增減變動,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核算上則不能達到這一效果。但是這里需要明確的是, 交易性金融資產記入到“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之中的公允價值變動并不是已經實現了的, 而是根據公允價值變動而確認,只有當交易性金融資產在市場上出售之后,才能真正的 實現這部分損益。
可以看到,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是尚未實現的收益或損失,但正是由于 這一潛在的收益或損失,卻促使了當期利潤的增加或減少,加劇了當期利潤的波動。例 如,案例中,DEF公司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在2009年底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貸方 金額為800000元,增加了了2009年利潤總額800000元,但這部分只是由于公允價值 變動產生的,并不是企業實際處置了該資產。試想,如果企業持有較多的交易性金融資 產,而該資產受經濟周期宏觀經濟環境及其他原因的影響市場價格大起或大落,那么不 考慮其他事項,持有當期的利潤則也要隨之產生較大幅度的波動。在2007年A股上市 公司半年報中,蘇常柴A取得了17379.35萬元的凈利潤,但是在報表中顯示該公司持 有了福田汽車部分股票,且這些股權投資被劃歸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由于福田汽車股票 價格的上升,使得蘇常柴A為此確認了11631.64萬元的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占上半年 凈利潤的66.93 070,這一實例也說明了交易性金融資產對利潤波動的影響。
因此,當企業持有較大數量的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會加劇當期利潤的增加或減少, 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不會對當期利潤產生這樣的影響,那么從企業應穩健經營、利潤穩 步增加的這個角度看,可能大部分投資者傾向于選擇利潤波動幅度小的公司來投資,避 免利潤較大起伏的投資風險。
(4)資產減值的影響。根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一一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規定,在資產負債表口,企業應對所持有的金融資產(除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 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如果發生減值測試應確認減值損失,交易性金融 資產的核算不涉及到減值這一問題,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存在這方面的問題。準則給 出了金融資產減值的八個判斷標準,包括發行人或債務方發生嚴重困難、權益工具投資 的公允價值發生嚴重且非暫時性下跌等,那么在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時也要參照這 些標準。當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發生屬于正常情況的小幅下降時,應將其計入 到所有者權益的資本公積項目下;當根據相關信息判斷該資產公允價值的下降為非正常 而發生減值時,要將其減值損失計入到當期損益,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貸記“資本 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一公允價值變動”,將原已計入所有者 權益中的金額全部轉出,減少了當期利潤。例如,在上例中,DEF公司所持有的可供出 售金融資產由于在2008年發生減值,計入到“資產減值損失”之中1200000元,大幅 的減少了2008年的利潤。
由此可以看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暫時性下跌,并不影響當期利潤,但 若判斷該資產發生了減值后,則要將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影響利潤。但是,盡管會 計準則給出了若干判斷減值的客觀標準,由于實際工作的多樣性、靈活性以及減值測試 工作的復雜性,資產減值的判斷又何嘗不存在困難呢?比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市場 價格出現非暫時性的下跌,可認為發生了減值,但這里所謂的“非暫時性下跌”又包括 哪些更具體的標準在準則中并未給予詳細的解釋,所以這些具體的判斷標準很可能為企 業管理當局留下盈余管理的可能性。
(5)對稅負的影響。交易性金融資產將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了“公允價 值變動損益”,也就影響了當期利潤,但是根據我國現行稅法的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 在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時,才將賣價與扣除歷史 成本的差額計入處置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盡管交易性金融資產影響了當期利 潤,但沒有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另一方面,根據稅法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在會計期 末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存在差異的,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若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按 其差額與企業所得稅率之積,借記“所得稅費用”,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若賬面價 值小于計稅基礎,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貸記“所得稅費用”。例如,在案例中,DEF 公司在計算2007年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了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的202000 元,同時又相應的確認了50500元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上升或下降計入了所有者權益的資本公積 項目下,不影響當期利潤,也就談不上如何影響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了。但是,根據稅 法有關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因公允價值變動而使得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 同的,應確認遞延所得稅,稅法要求,由此而確認的遞延所得稅也應相應的計入所有者 權益,不構成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則 借記“資本公積一一其他資本公積”,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若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 礎,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貸記“資本公積一一其他資本公積”。
因此,企業所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會對當期的利潤產生影響,并 不影響當期的應納所得稅;另一方面由于暫時性差異的影響及稅法的相關規定,會相應 的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同時影響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 允價值的變動不影響當期損益,也不影響當期的應納所得稅,而且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資 產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暫時性差異而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被計入到了所有者 權益的資本公積中,所以對當期的所得稅費用也不產生影響。這樣的話企業管理當局對 于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不同劃分,也會對當期應納所得稅和所得稅費 用產生不同稅負的影響,這些差異都有可能給管理當局帶來稅負籌劃的機會。
(6)不同金融資產類型之間互相轉換的影響。根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一 一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規定,金融資產被劃分為四種類型之后,不允許相互之間進 行轉換或重新分類,除了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滿足了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被重新劃分為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交易性金融資產在分類后不得重分類為其他三類資產,其他三類資產同樣也不能重 新劃轉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所以交易性金融資產不存在著與其他資產互轉的問題。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分類后也不得重分類為其他資產,但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某些情 況下可以被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重分類時,放棄原持有至到期投資采用的攤余 成本計量改用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原持有至到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或貸 記所有者權益中的資本公積項目,之后,這筆投資就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了。例如, 在案例中,DEF公司在2010年將持有至到期投資轉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 融資產的入賬價值為6月20口當口的公允價值130000元,并且因此次轉換計入所有者 權益30000元。此外,被重分類后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處置時,還要將在轉劃時計入資 本公積的數額全部轉入到當期損益之中。
可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提供了其他類金融資產被重新劃分的一種渠道,改變了某 筆投資原來以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的后續計量模式,而轉變為以公允價值后續計量的方 式,使這筆投資產生了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一樣的對所有者權益或當期損益的影響,但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核算中沒有這個特點。企業管理當局也可以根據某些意圖,來掌控這 些金融資產之間的重分類,以達到對所有者權益或利潤的某些影響。 對于在活躍市場中有報價的股票、債券投資,既可以被劃分為交易性金 融資產,也可以被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那么劃分的目的就是基于企業管理當局對 經營政策和管理策略的考慮,也就是劃分的依據是管理當局持有意圖的表達,在劃分過 程中體現了管理當局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但是,在劃分之后對于兩種類型金融資產 具體的會計處理存在著較大的差異,這一點也體現在了上文中的案例中,以致于會對企 業產生不同的影響,下面從幾個方面加以分析。
(7)初始確認時對利潤的不同影響。根據我國會計準則規定,為購入交易性金融 資產過程中發生的相關交易費用應計入當期損益之中,而為購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所發 生的交易費用應計入到該資產的初始確認成本之中。在企業所持有的投資數量一定的前 提下,如果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數量越多,則與之相對應計入當期損益,投資收益 項目的交易費用的金額也會越多,這樣就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當期的利潤;而劃分為可 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越多,與其相關的交易費用則計入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確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