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國家政策和企業經營管理方面。從經營管理角度出發對差異進行分析,有一定的價值,如:固定資產的折舊政策及計提的有關資產的減值準備與所得稅法規定差異,表明了企業對資產折舊和資產管理的方式及態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繳納的罰款、罰金及滯納金的扣除差異,反映了企業遵紀守法的情況,進而表明了企業在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廣告費、業務招待費的支出,反映了企業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和企業管理水平;捐贈、贊助支出等表明了企業的社會責任,體現了企業關心社會、熱心公益的態度。
為了遵循企業會計信息披露的充分性要求,提高會計信息的透明化程度,企業有必要全面系統地披露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形成的差異信息。另外,根據國際會計準則,所得稅費用附注要披露從會計利潤到所得稅費用的計算過程。但在我國,即使信息披露要求極其嚴格的上市公司也很難將所得稅費用的計算過程公之于眾,更不用說會計信息使用者全面系統的了解“差異”的構成。
同時《企業會計準則第30 號———財務報表列報》中規定的附注至少應當包括的內容并沒有剛性規定披露“差異”的內容,這就致使企業不愿披露,尤其是違規違法,或者超過稅法規定的各種支出。因為披露信息的不充分,如果外部會計信息使用者想了解“差異”的根源,他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水平,甚至需要借助其他已披露的相關資料,對相關數據進行紛繁復雜的計算、加工。
外部信息使用者往往因高昂的交易成本而“望洋興嘆”,不利于會計信息透明度的提高。因此,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差異信息的披露極為迫切和及時。為了協調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完善利潤表是低成本披露“差異”信息的可行途徑。既然所得稅費用項目的計算過程信息不透明,建議將其計算全部過程在利潤表中展現,即設立“所得稅費用調整———永久性差異”和“所得稅費用調整———暫時性差異”兩項目,作為所得稅費用的調整項目,同時增設“應納稅所得額”項目,置于所得稅費用項目之前。
另外,補充差異調整的明細信息,分別收入差異、費用差異、資產稅務處理差異等作為利潤表的附表。一方面,這是對稅務工作者的信任與支持,可以降低稅務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的成本;另一方面,暫時性差異影響的只是當期的應交所得稅,對所得稅費用總額本身并無影響,所以對原有利潤表中的數據并無修改的嫌疑,而且它能明晰利潤表項目中的所得稅費用的處理流程,使會計信息使用者能運用“差異”分析企業的經營管理能力,全面了解企業的運作,更符合決策有用觀會計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