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中央企業的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制度,存在著較大的缺陷,與當前社會保障體制改革要求不相適應,很有必要加強中央企業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
(一) 中央單位社會保險基金應全部移交給地方管理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加快建設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經濟體制和社會保障管理體系的發展要求,中央單位的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應全部移交地方,納入財政社會保險基金盤子管理,均衡企業社會的負擔,提高綜合保障能力。同時,社會保險基金交由地方管理,統一執行國家的社會保險政策,可以防止企業以社會保險的幌子損公肥私,逃避國家稅收。
(二)建立適應經濟發展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補充養老保險是介于基本養老保險和商業保險之間的一種準公共的養老保險,政府必需加強監管。雖然我國也頒布了一些有關政策法規,但已不適應當前經濟體制改革發展的要求,資金來源、管理、待遇分配等不明確,而且法規之間互相矛盾,很有必要建立完善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以促進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使其發揮應有的作用。
(三) 制定統一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
會計核算制度是規范資金收、支、管等運行全過程的基本制度。現在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只是在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實行,對企業的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和企業的核算沒有實行。隨著社會保障改革的發展,實行多層次的保障,社會保險險種不斷增加,由于各項險種不同,其保險的原則與方針、管理與協調、權利與義務、范圍與標準、資金的來源與運用等環節不盡相同,國家對各項社會保險管理的具體要求和規定也不盡一致。目前企業的會計核算制度已不能滿足社會保障改革的要求,為適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規范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企業的社會保險基金核算,應明確規定會計科目,基金列支渠道,在基金統一管理的原則下,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不同險種分別建立明細賬,分開核算,以便利用會計資料取得各種核算指標,及時、正確地反映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執行和完成情況,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同時,也可以作為考核評價企業管理者執行社會保險政策、履行義務的依據。
(四)企業要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的規定
社會保險基金來源于企業有關的支出,每項保險標準、來源的渠道國家都有嚴格的規定,企業正確執行與否,影響到企業成本的準確和國家的稅收。因此,企業要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各種社會保險基金不能擅自提高或減少,并按規定渠道列支,不同險種的基金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以保持企業核算的真實和準確。
(五)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是廣大參保者的“養命錢”、“活命錢”,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對企業來說,它不但是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而且是影響企業成本、國家稅收的問題。因此,在對企業社會保險基金監督中,除了審查企業執行國家社會保險的方針、政策、法規、履行義務情況外,還要重點審查各項社會保險費提取的標準和方法,列支的渠道等,防止企業亂擠成本,逃避國家稅收,保護國家、企業、職工三者利益,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