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暫行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減少隨意性,克服人為因素影響,特作如下說明:
一、《補充規定》僅適用于中央財政,地方各級財政不比照執行。
二、中央財政采用權責發生制的事項,僅限于《補充規定》中列示的五種情況,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事項均不得采用權責發生制。
(一)預算已經安排,由于政策性因素,當年未能實現的支出。是指國債投資項目支出。
年初中央財政預算總盤子中已經安排,執行中由于國家計委未能按預算足額下達投資計劃等原因,需作結轉處理。
(二)預算已經安排,由于用款進度的原因,當年未能實現的支出。是指參加國庫單一賬戶試點單位,由于用款進度的原因,年終有一部分資金留在財政總會計賬上撥不出去,為了不虛增財政結余,需作結轉處理。
對于不實行國庫單一賬戶試點的單位,財政總會計不得作結轉處理。
(三)動支中央預備費安排,因國務院審批較晚,當年未能及時撥付的支出。
(四)為平衡預算需要,當年未能實現的支出。是指補充償債基金支出。
為了平衡預算,需要根據當年赤字規模和債務收支情況,確定補充償債基金的具體數額,作當年支出處理。
(五)其他。主要是指除上述情況之外,根據國務院領導批示精神,需作結轉處理的事項。
三、由于年終結賬前,才能最后確定當年應支未支的數額,因此對于采用權責發生制的事項,平時不作賬務處理,待年終結賬時,根據經確認的結轉數額,再作賬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