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婉萍
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是農村民主建設的兩個重點,而民主管理的重點是村級財務的管理和監督。村級財務管理的好壞,不僅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而且也影響到農村經濟社會的穩定。近年來,為規范完善村級財務管理,縣、鎮鄉(街道)兩級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自1997年開始全面推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在村務公開工作逐步走上規范化、制度化之際,于2001年12月至2002年6月,在桐廬縣各鎮鄉(街道)、村全面推行了村會計委托代理制工作,出臺了一系列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2003年5月起,在全縣推行了村級財務電算化工作;2004年開始,縣業務主管部門除定期審計外,每年對集體經濟總量大、情況復雜的30個村社實行跟蹤審計。從而一定程度上扼制了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生,防止了集體資產的流失,群眾對村財務的信訪事件明顯減少。但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入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各種經濟成份的增多和經濟規模的擴展,村級財務管理中也暴露出了一些新問題。
1.制度執行不嚴,措施落實不到位。近幾年來,盡管縣政府為加強村級財務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規范、完善村級財務管理的制度措施,但一些鎮鄉(街道)在制度執行上不夠嚴格,措施落實不夠到位。一些富裕起來的村,尤其是一些過去并不富裕,因近幾年土地被征用而突然“富裕”起來的村,面對巨額貨幣資產,缺乏有效的管理辦法,或違反規定動用集體資產,造成集體資產流失。有個別村,在獲得巨額土地征用款后,在沒有通過合法程序的情況下,將數百萬資金外借,對此群眾多次集體上訪。部分村干部的法制意識、財務管理意識淡薄,變相列支招待費等不合理支出。一些收入不及時入賬,或以支抵收情況仍然存在,有的村為了使用方便想方設法設置賬外賬、小金庫,或多頭開設銀行賬戶,一些積壓在村報賬員或村干部手中不能結報入賬的票據,就想辦法在賬外賬、小金庫中處理,增加了村級財務代理及管理的難度。
2.民主監督不到位情況仍然存在。雖然自實行村會計委托代理制后,各村票據必須經村監督小組審核同意后方可到代理中心報賬,并且增加了一環鎮鄉(街道)行政監督,促進了村級財務的規范化管理;但不管是村民監督還是行政監督,大多仍以事后監督為主,事前、事中監督不到位,使得一些財務事實發生后,因審核監督通不過,導致支出票據積壓在村報賬員處無法處理,擠占集體資金。如某村組織干部黨員外出考察10多萬元考察費,因村監督小組不同意報賬而抵在村報賬員庫存處。
3.集體債權債務責任不夠明確,造成集體資產長期被占用。自實行村會計委托代理制以來,村干部片面地認為賬由代理中心管理了,自己對集體債權債務也就沒有多大責任。村干部不過問集體債權債務,不及時回收債權,極易造成集體資產被長期占用甚至流失。
4.少數代理中心建設不夠規范,部分業務人員素質不高。規章制度沒有很好執行,與部分業務人員素質不高也有關系。鎮鄉(街道)精減的勤雜人員轉入代理中心,擔任代理會計,鎮鄉(街道)財務人員、統計員等兼任代理會計,業務水平難以勝任,工作時間難以確保。部分代理中心會計待遇偏低,影響了工作積極性和責任心。很多代理中心會計的工資由各村統籌,中心會計人員怕得罪村干部,對村干部報銷的一些不合規的票據,難以拒絕入賬。村報賬員素質低更是第一道關口就沒有把好。
5.縣主管職能部門及農經隊伍建設存在不足,作用難以發揮。縣農經總站的工作人員,承擔全縣村組財務的監督管理、土地承包管理、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等工作,工作面廣量大。鎮鄉(街道)農經干部本身業務工作繁忙,很少有時間對村級財務發揮監督、管理等職能作用。部分農經員兼任代理中心會計的鎮鄉(街道),根本無法開展財務清理監督工作,起不了應有的監督職能。
農村集體經濟的存在,村級財務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工作就仍是農村工作的重點。如何進一步完善村級財務管理工作,筆者認為,要在不斷創新和探索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監督制度;此外,要加強對財會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財會隊伍的整體素質。
1.通過集體資產股份制改革,積極探索農村財務管理新路子。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制改革,是創新農村財務管理的一條路子。通過股份制改革,盤活集體資產,挖掘集體經濟發展的潛力,保障村民集體資產的權利,增強村民的主人翁意識和民主管理意識,規范集體財務管理的制度。同時,根據村規模調整后出現的財務管理新問題,完善財務管理辦法,避免因村規模調整而引起財務管理不規范問題的發生。
2.強化農村財務管理的事前和事中監督。要進一步完善村級財務的預決算制度,充分利用村民監督和上級行政或業務監督手段,監督預算執行情況。對一些預算內的日常支出費用,可按照原來的結報程序,采取事后監督的辦法在報賬前進行審核監督。對一些預算外支出項目或重大項目,應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事前經村民(社員)代表會議討論確定。同時搞好項目預算,嚴格審核監督,對于不執行預算方案的支出項目拒絕報銷入賬。
3.落實債權債務責任制。集體財務管理辦法可根據需要不斷完善規范,但集體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都不會變,因此要明確集體債權債務必須由村經濟合作社(聯合社)社長總負責,采取切實有效措施落實村干部的債權責任制,保證集體資產的安全完整。
4.落實措施,防止和避免村級財務“體外循環”。所有集體資產的租賃、發包、使用等項目應簽訂有關合同或協議,明確租賃(承包、使用)款標準及上繳時間,并將這些收入項目編入年初預算,根據預算按時開出收據并入賬;監督小組和代理中心要定期不定期檢查預算執行情況,防止應收未收或坐收坐支情況發生。代理中心在各村結賬時要核對報賬員的收款收據及庫存情況,檢查收入是否全部入賬,并在財務公開時,逐筆公開收入明細,接受群眾監督。推行收支兩條線的財務管理辦法,對以支抵收的票據,必須將收入款先行入賬后方可按規定報銷,否則不得報銷,由經手人自己承擔。對各村銀行開戶情況進行檢查,除按規定保留一個銀行賬戶外,其余銀行賬戶一律取消,對違規開戶的有關責任人要作出必要的處理。
5.加強縣主管職能部門和業務人員隊伍建設。農村經營管理,是統籌城鄉發展的“結合點”,是解決三農問題的“著力點”,因此,必須高度重視農經職能部門的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縣、鎮鄉(街道)、村三級業務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改變工作方法,根據平時掌握的情況,每年主動對一些重點村的財務實行跟蹤檢查。代理中心會計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和電腦上崗證后,方可任職。借鑒外地一些好的做法,對從事農經管理人員在政治上關心、條件上保障、經濟上傾斜,使業務人員更加安心,盡心工作。(作者單位:桐廬縣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