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物视频网站,精品国产第一国产综合精品,国产乱码精品一区二区三区中文,欧美人与zoxxxx视频

免費咨詢電話:400 180 8892

您的購物車還沒有商品,再去逛逛吧~

提示

已將 1 件商品添加到購物車

去購物車結算>>  繼續購物

您現在的位置是: 首頁 > 免費論文 > 2025年高級會計師評審條件 > 淺析關聯方信息披露

淺析關聯方信息披露

關聯方交易并非一種純粹的市場行為,其將市場交易趨向內部化的特性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企業運營效益和盈利能力。但如果缺乏相應的法律監管,關聯方和上市公司便會人為曲解交易條件,謀取個人或小集團的不正當利益。為減輕關聯方交易的不利影響,我國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對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進行了規范。

一、關聯方信息披露現狀分析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不論是否收取價款,都屬于關聯方交易。為保護投資者權益,《企業會計準則》要求,上市公司就其關聯方及其關聯交易進行全面恰當地披露。

(一)關聯方信息披露的約束分析

對關聯方信息披露的約束主要通過《企業會計準則》執行。早在1997年,財政部就制定《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對關聯方的范圍進行了界定,并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作為判斷關聯方關系的主要依據,同時規定上市公司應該在會計報表輔助中披露關聯方關系以及關聯方交易的各項要素。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針對上市公司通過資產置換、股權轉讓等非貨幣性交易來操縱利潤的現象,2001年財政部又出臺了《關聯方之間出售資產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隨之而來的關聯方交易非關聯化又促生了《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披露》。縱觀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變遷,新會計準則偏重于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其要求的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更為客觀和直接。

1.重新界定相關概念。對于關聯方關系的判斷標準“控制、共同控制及有重大影響”等概念,新準則進行了進一步的限制和規范。

2.擴展“關聯方”外延。對企業實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構成關聯方,主要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及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響的企業構成關聯方。

3.提高信息披露要求。新準則要求在合并報表中披露關聯方的信息,而非原有的僅披露直接控制關系企業的信息。同時,對關聯方交易要素也提出了全面披露的強制要求。

(二)關聯方信息披露現狀

2008年期間,共有50起上市公司違規事件被公開披露。不過,這里面存在一家上市公司多次違規的情況,比如,中捷股份、北海港等幾家公司就是披露了兩次以上的違規事件。從違規主體來看,ST公司仍然是高發區。在2008年的50起違規事件中,24起發生在ST公司身上的,并且這些ST公司很多是一年內多次違規。比如,*ST九發、*ST張銅、*ST威達都是一年兩次或兩次以上的違規。同時,在2008年違規公司中有27家是信息披露違規。比如,四維控股就是因未能披露實際控制人而在2008年5月被中國證監會重慶監管局以“信息披露違規”立案調查,而SST也因未按規定披露大股東及關聯方資金占用情況被中國證監會湖南監管局處罰。

二、關聯方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綜觀我國上市公司關聯方披露的現狀,可從準則對關聯方信息披露約束的角度分析其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關聯方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

1.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內容等信息披露不全面。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應對關聯人、潛在關聯人和實際控制人進行披露,但許多公司僅對關聯人的信息進行披露,并只披露關聯企業的主營業務、經濟性質等資料,缺少關聯企業的注冊資本及其變化情況。有些公司披露交易的金額,而不披露公司占此交易的比例。再有,企業支付給關鍵人員如董事、總經理的報酬屬關聯方交易,應在附注中予以披露,但上市公司報告中很少有此項內容。此外,有些關聯方交易免于披露并不意味著關聯方關系也免于披露,上市公司對此類交易的披露往往模糊不清。

2.關聯方交易會計信息披露不適當。上市公司在披露關聯方交易的內容時,表述模糊、分類不準。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關聯方交易應當分關聯方以及交易類型予以披露,重要項目應詳細披露并加以重點說明;普通項目則應簡略披露,做到主次分明、輕重有別。但對上市公司按交易類型關聯方交易進行統計時發現,上市公司對一次發生多筆關聯方交易傾向于合并披露。很明顯,上市公司對關聯方交易進行披露時,違背了重要性原則,披露不適當。

3.關聯方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時、時效性差。上市公司對某些關聯方交易的信息披露不及時,披露的時效性差,報表的有效性受到損害,這使得投資者很難認清企業的真實業績。

(二)原因分析

關聯方信息披露的違規,歸根到底是因為公司關聯方交易的非理性和違規,公司管理人出于掩蓋事實或欺騙投資者的目的,不予披露或在相關信息披露中采取模糊化。

1.制度缺陷。《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披露》在制定中未能對可能的關聯方進行披露,同時在披露的內容、交易要素中未能從量和實質上對關聯方信息進行界定。比如在交易要素中的定價政策要求以公允價值作為判斷標準,而事實上又很難對公允價值進行確定,進而難以判斷是否存在關聯交易。
2.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合理。當公司主要投資者和管理者追求各自的利益時,存在利用關聯方及其交易追求自身利益的可能。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公司應在財務報表中披露相應信息,而財務報表信息的提供與發布需要董事會的批準。公司治理結構不合理將制約內部監督的實施,從而誘發違規關聯方信息披露。

3.代理問題的存在。公司所有者(委托人)和經營管理人員(代理人)有著不完全相同的利益,代理人與委托人的效用函數不一致會引發代理問題。當主要通過經營業績來衡量考核經營管理人員,并以此為依據支付薪酬時,公司經營者為報酬和激勵操縱利潤的可能就會大增。

4.監管力度不足。一方面表現為自身監管不到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對相關監管法規的學習認識不到位,從而在關聯方信息披露中不能真正讀懂有關規定,例如不能在合并報表中抵銷的關聯方交易應予以披露,而許多公司在披露中卻將其直接剔除;另一方面則表現為違規處罰不及時、不嚴厲。

三、關聯方信息披露的完善

針對我國上市公司關聯方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及原因,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完善制度

1.完善關聯方關系的披露制度。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公司在信息披露中應對關聯人、潛在關聯人和實際控制人進行披露。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于2001年6月8日修訂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凡因與上市公司關聯人簽署協議或作出安排,在協議生效后符合關聯法人或關聯自然人規定的,界定為上市公司潛在關聯人。這說明,我國上市公司存在潛在關聯人、潛在關聯方關系和潛在關聯方交易,作為具體的會計規章的會計準則理應反映這種客觀存在,并對其披露加以規范。同時,由于實際控制人和行動一致人的存在潛在地影響公司的經營決策,如不對實際控制人和行動一致人進行披露,報表使用人很可能將其與企業的交易作為正常交易,進而混亂使用者的分析判斷。

2.完善關聯方交易要素披露。首先,定價政策的完善。關聯方利用關聯方交易操縱上市公司利潤和侵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主要途徑是對交易活動進行不公允定價。由于會計準則缺乏具體的細節規定,沒有要求企業披露決定定價政策的基本因素及其與市價的可比性,從而將模糊性帶入了披露中。故應對定價政策進行完善,采取指導定價,以減少隨意性和盲目性。其次,集團內部交易信息披露問題。關于集團內部交易,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不要求在與合并報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會計報表中披露關聯方交易。這種處理方式下,當某一子公司被排除在合并報表的范圍之外時,也應當對其關聯方交易予以充分披露,而被消除的交易可以不予提供。一旦公司將其大部分資產轉移至集團內另一個企業,而規定制約該事實的披露,這樣不利于投資者了解公司的真實狀況,違背了制定規則的初衷。再次,合并披露問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關聯方交易應當分別關聯方以及交易類型予以披露,類型相同的關聯方交易在不影響會計報表閱讀者正確理解的情況下,可以合并披露。可見,《準則》僅規定可以合并披露的抽象定性情況,即不影響會計報表閱讀者正確理解,而沒有明確可以合并披露的具體定量情況,顯然不利于具體操作。應按照重要性原則進行定量界定,對一些有重大影響的交易進行單獨披露。

(二)健全和強化監管

1.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由于歷史原因,我國上市公司60%~70%是從國有企業中剝離出來的,其治理機制普遍存在問題。可以借鑒國外上市公司的經驗,選聘高素質人員擔任外部董事,提高董事會履行職責的能力,推進董事會規范運作;明確經理執行層職責和機制,實行經理負責制;加強監事會監督,切實形成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經營管理層之間有效制衡的機制。同時,應在獨立非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中考慮增加中小股東、債權人代表,加大中、小股東對涉及控股股東或公司關聯方交易行為的監督。

2.強化社會監督。首先,應強化監管部門對關聯方交易的監督作用。證券交易所不僅應該對證券交易進行監控,還應對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進行監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時、準確地披露會計信息。同時,稅務機關也應在交易公允性基礎上,通過對關聯交易的定價決策加大對公司關聯方交易的監控力度,通過監管機構規范公司關聯方交易信息披露工作,防止違規經營和市場投機,以保障投資者權益。其次,要加大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力度。獨立審計是會計信息規范披露的可靠保證,注冊會計師應站在“中立者”的角度,依據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審查關聯方交易,審查是否存在利用關聯方交易來操縱利潤、轉移資金的現象。對于上市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關聯方交易,要求上市公司聘請注冊會計師進行專項審計,并發表恰當的審計意見。

3.加大執法處罰力度。出于特殊需要,上市公司往往蓄意將某些關聯方交易信息模糊化、隱瞞不報或拒不披露。政府監管部門對此應制定相應的懲罰細則,加大處罰力度。此外,受公司治理結構的限制,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主要是因為經營管理人員或所有者的不當目的發生的。所以,對于違規上市公司,不僅要處罰上市公司,更要對公司董事會和相關責任人進行嚴厲處罰,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遏制上市公司管理層的違規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廣大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參考文獻】

[1] 李明輝.試論關聯交易的公司法規制[J].證券市場導報,2002(4).

[2] 黃媛媛.新關聯方披露準則中關聯方的界定及其完善[J].財會月刊,2006(9).

[3] 李傳雙.完善關聯方披露的若干建議[J].財會月刊,2007(6).

[4] 張川.我國關聯方披露的規范、監管及其國際影響[J].財會通訊,2007(12).

[5] 孫小梅.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信息披露分析[J].中國農業會計,2008(6).

[6] 尹艷麗.我國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及其會計信息披露研究[D].天津財經學院碩士論文,2005.

[7]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服務熱線

400 180 8892

微信客服

<th id="q6zaz"></th>
    1. <del id="q6zaz"></del>

    2. <th id="q6zaz"></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