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低碳經濟是指在可持續發展理念指導下,通過技術創新、制度創新、產業轉型、新能源開發等手段,盡可能地減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達到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雙贏的一種經濟發展模式。低碳經濟體現了人類對自身經濟活動中所面臨的環境與資源約束問題的一種現實求解,在我國已經成為一個能實實在在地指導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重要原則和戰略。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低碳經濟的研究與實踐為新時期我國經濟社會均衡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了一種可行而有效的途徑,對我國發展低碳經濟有著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發展低碳經濟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客觀要求
低碳經濟源于2003年英國的能源白皮書《我們能源的未來:創建低碳經濟》。低碳經濟不僅強調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還重視優化能源結構、擴大低碳產業投資、增加就業機會,促進經濟繁榮。本次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后,隨著美國奧巴馬政府將低碳經濟與經濟拯救聯系起來,發達國家紛紛部署和實施“低碳經濟”戰略,從而使低碳經濟在全球范圍得到廣泛關注,并成為發達國家經濟轉型的方向和發展中國家應遵循的可持續發展途徑。
目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正處在以大規模、高速度為基本特征的工業化中期和城市化迅速發展時期,發達國家上百年分階段出現的資源環境問題,通過時空壓縮,近二十年來在我國集中出現。環境污染、資源消耗和碳排放總量與增量都處于上升狀態。單位GDP能耗和主要產品能耗均高于主要能源消費國家的平均水平,單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遠高于發達國家。在資源稀缺與環境承載能力及碳排放空間有限的情況下,碳排放總量不斷增加、環境污染日益加重等問題,已經嚴重影響到經濟增長的質量效益和發展的可持續性。面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較為粗放、經濟結構層次較低、經濟增長的內在動力不足,過度依賴投資及重化工業、忽視資源環境支撐的模式已經難以為繼。把低碳經濟作為我國經濟發展的新模式,提高資源、能源的利用效率,降低經濟的碳強度,促進我國經濟結構和工業結構優化升級,是在現實困境與未來發展之間所作的一種理智權衡與果斷抉擇,也為后危機時代的經濟增長尋求新的增長點與新的增長動力提供了機遇。
二、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難點及成因
(一)環境資源產權制度不清晰
界定清晰的產權是確立資源補償機制的前提之一。一般而言,產權界定越明確,財富無償占有的可能就越小,產權的價值就越大。然而由于生態環境自身的天然性、流動性、外部性等特征決定了其難以私有化,因此,在長期的經濟發展過程中,生態環境是作為一種公共產品來使用的,在產權上具有非排他性,因而存在著嚴重的搭便車行為。在交易上也存在著非市場性,無法在一定價格上對其交易。這不僅違背了等價交換原則,也造成了資源的緊缺和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形成了經濟學上著名的“公地悲劇”。我國法律規定:自然資源歸國家及集體所有,而集體所有權實際上依附于國家所有權而存在,這種所有權缺乏明確的法定代表,致使國有資產所有權代表的地位模糊,恰恰反映出產權關系的不明確。資源產權的不明確將影響所有者對它投入的使用預期,也影響資源對所有者價值以及作為其結果的交易形式,從而導致了環境使用(污染)和資源開采的低成本性。
(二)激勵約束機制供給不足
經濟主體的行為是受制度約束的,一個有效率的制度應同時具備約束機制與激勵機制。在現有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下,地方政府面臨較大的就業壓力和稅收壓力。高能耗高污染行業要在短期內實現產業結構的有序進退,淘汰落后產能、加快結構調整,仍存在較大的難度。目前地方政府和企業在環境保護、溫室氣體減排方面出臺的低碳考核制度,常面臨著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困境。由于沒有建立起企業資源再生利用的激勵機制、節約使用資源的激勵機制、有效的技術支持機制等等,在現有的政策框架內,能源消耗和資源浪費實際上受到鼓勵,而新能源和新材料的開發利用則受到種種限制。與國外相比,我國資源產品價格相對偏低,必然造成對資源要素的過度需求和浪費,客觀上刺激著經濟的粗放型增長,使企業的行為、政府的投資沖動不能受到市場機制的有效制約,低碳經濟的發展缺乏動力。
(三)傳統產業及能源結構的鎖定效應制約著自主創新能力的提升
發展低碳經濟需要有強大的科技創新作為基礎。但目前我國發展低碳經濟面臨著產業結構大量依賴高耗能產業、能源結構大量依賴煤炭的剛性約束,這兩大硬約束不僅是我國由“高碳”經濟向“低碳”轉型的長期制約因素,而且也鎖定了自主創新的路徑。目前中國大多數企業投入的研發資金用于新產品開發的只有24%,用于基礎研究的費用不到10%,且對于新產品的研發也更注重短期項目,而對長期性、有市場前瞻性的基礎研究則重視不夠。由于創新的經濟風險和資金的需求量都比較大,一般企業技術研發能力有限,沒有足夠的資金和內在動力進行傳統技術的創新變革,部分企業參與意愿不高,低碳技術的開發與儲備不足,缺乏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盡管改革開放以來實施了“市場換技術”政策,但并沒有得到多少核心技術和知識產權。特別是既有利益集團為保護自身利益,通常會阻止一些創新技術的大規模推廣應用。實踐中技術開發費很難界定,技術創新要素參與分配政策難以操作,致使自主創新動力更加不足。
(四)政策法律體系仍處于薄弱的狀態
法律法規作為一種強制手段,是低碳經濟發展取得成效的發達國家所采用的普遍手段。美國的《清潔空氣法》、《能源政策法》和《低碳經濟法案》,日本的《綠色經濟與社會變革》政策草案,韓國的《低碳綠色增長基本法》等從不同層面為發展低碳經濟提供了法律保障。反觀我國,在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有關立法體系上并不完善。盡管已頒布了《節約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現在全國人大又修訂了《可再生能源法》,加大了這些法律和地方法規的普法力度,但如石油、天然氣、原子能等主要領域的能源單行法律仍然缺位,導致了能源與環境相協調的作用領域不夠全面。現有的能源立法規定不夠詳細,缺乏足夠的操作性。法律、規劃規定的執行措施上雖然也涉及到稅收優惠、補貼等獎勵手段來激勵公眾與企業自愿實行有利于低碳經濟發展的行為,但是卻沒有規定細化的獎勵手段與程序,導致在現實中不能產生廣泛的影響。
三、發展低碳經濟的路徑
(一)政府應做低碳經濟的推動者、政策提供者和監管者
政府制定政策的著眼點和傾向,與推進低碳經濟發展程度相關。在不同的著眼點、側重點和政策推動力度下,低碳經濟所取得的實質性進展是不同的。英國政府于2006年10月發布的《氣候變化的經濟學:斯特恩報告》對全球變暖的經濟影響作了定量評估。根據《斯特恩報告》得出的結論:及早開展相關行動在經濟上是占優勢的,行動越及時,經濟損失越少。隨著我國將低碳經濟發展納入國家戰略,各級政府應抓緊制定低碳經濟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并使其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能源規劃、循環經濟規劃、節能減排規劃、科技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在具體的發展路徑上,應倡導識別和設計低碳經濟示范項目,使其有序發展,避免一哄而上。根據不同區域的功能定位和產業格局,把發展低碳經濟作為產業發展一道新的“門檻”。積極打造“低碳工業園區”,使之成為未來區域經濟轉型的實驗地和示范區。建立完善發展低碳經濟的協調機制以及考核機制,將實施低碳發展的評價指標納入地方的經濟核算體系和政府官員的政績考核。研究制定有效的經濟政策與法律法規,例如碳稅政策、碳交易法規、環境經營制度、低碳產業政策等,制定《低碳經濟法》、《可再生能源法》的配套法,對于涉及能源、環保、資源等的法律需要作進一步修改,為低碳經濟的發展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二)激勵企業從事低碳生產與經營
企業應主動推行低碳經營的理念,減少傳統產業的鎖定效應。推行低碳標識,探索低碳產品認證,重視低碳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技術儲備。加快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的節能減排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面向企業的公共研發、創業孵化和科技中介服務平臺,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低碳生產是可持續的生產方式。企業應建立清潔生產機制和精益生產方式,注重用高新技術改造鋼鐵、水泥等傳統產業,降低GDP的碳強度。大力發展低碳產業、低碳產品。在產業的各環節各領域體現低碳概念、低碳模式,逐步改變以煤炭、石油、天然氣和火電為主的能源結構,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實現整個產業結構的低碳化。
(三)引導全社會形成低碳經濟和低碳產業發展的氛圍
注重發揮非政府組織在發展低碳經濟中的作用。相關社團組織注重宣傳低碳消費理念,向國人提供和傳播低碳經濟信息與知識,引導城鄉居民轉變消費觀念,戒除以大量消耗能源、大量排放溫室氣體為代價的“面子消費”、“奢侈消費”等,改變粗放的生產生活方式,加快形成低碳綠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以公眾的消費選擇引導和鼓勵企業開發低碳產品和技術,吸引整個社會在生產和消費環節參與到應對氣候變化中來,促進社會向低碳生產模式轉變。
(四)創新激勵約束機制
充分利用節能減排與低碳經濟發展之間的政策協同關系,建立適應中國國情的支持低碳經濟發展的激勵約束機制。一是綜合考慮經濟、能源、碳排放等因素,研究制定價格形成機制,讓價格信號能夠充分反映資源和要素的稀缺程度及市場供求關系,充分反映生產的成本及其對環境的損害成本,抑制對要素的過度需求引發的擴張性增長。二是加快稅費制度創新。改革資源稅制度,將碳稅納入環境稅范圍,來部分反映傳統化石能源生產和使用所導致的氣候變化等外部成本,征收方式可參考當地污染物征稅方式。研究表明,近期在中國征收低稅率碳稅對經濟的影響并不大,但對抑制二氧化碳排放和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作用明顯。積極創造條件,建立和發展碳排放市場。對發展低碳經濟的企業,采取財政補貼、政府采購等優惠政策。對新能源、提高能效、生態基礎設施等低碳經濟產業實行政策傾斜。三是加快財政、金融制度創新。各級政府應在本級財政列出專項資金,大力扶持低碳經濟的技術創新項目,以形成推動企業進行低碳經濟技術創新的制度性動力。銀行業對低碳企業和項目實施“綠色信貸”,創新金融品種,加大信貸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