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體制和公共財政體制改革的不斷變化,高等學校的內外環境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對高等學校的基建財務管理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高校基建財務執行財政部下發的(財建【2002】394號文件)《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簡稱“舊制度”)已不能適應發展的需要,為此財政部擬訂了《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簡稱“新制度”)。本文就新舊制度關于基建財務核算內容的變化進行比較和分析。
一、會計核算制度基礎的變化
舊制度規定高校的會汁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經營性收支業務的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新制度明確要求高等學校會計核算采用修正的權責發生制,修正的權責發生制可以準確反映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狀況、負債狀況、償債能力、債務風險以及項目運行成本等。
二、會計核算基礎的變化
舊制度規定,建設單位要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按規定設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并獨立設賬,單獨核算。新制度規定,為了增強會計信息的完整性,要求將基建會計納入“大賬”。高校基建財務與事業財務合并核算后,報表數據一日了然,給眾多報表使用者提供真實、可靠、有效的財務信息。
三、會計科目的變化
如表1所示。
四、會計科目核算內容變化
一是“基建撥款”科目賬務處理變化。舊制度在收到基建撥款時,賬務處理如下:借記“銀行存款,限額存款”,貸記“基建撥款——本年預算撥款等”、“本年自籌資金撥款”、“本年其他撥款等”。下年初建立新賬時,結轉基建撥款科目所屬各明細科目貸方余額,賬務處理如下:借記“基建撥款——本年預算撥款等”、“本年自籌資金撥款”、“本年其他撥款等”,貸記“基建撥款——以前年度撥款”。新制度在收到基建撥款時,賬務處理分三種情況:財政直接支付方式下:借記“基建工程”,貸記“基建撥款——中央基建撥款”、“地方基建撥款等”。年度終了,根據本年度財政直接支付預算指標數與當年財政直接支付實際支出數的差額,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直接支付”,貸記“基建撥款——中央基建撥款”、“地方基建撥款等”。二是財政授權支付方式下:借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貸記“基建撥款——中央基建撥款”、“地方基建撥款等”。年度終了,本年度財政授權支付預算指標數大于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下達數的,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貸記“基建撥款——中央基建撥款”、“地方基建撥款等”。三是其他方式下: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建撥款——中央基建撥款”、“地方基建撥款等”。會計期末賬務處理:借記“基建撥款——中央基建撥款”、“地主基建撥款等”,貸記“本期盈余”,期末結賬后,基建撥款科目無余額。
二是舊制度中關于基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并辦理交接手續,通過“交付使用資產”科目進行核算。交付使用資產是指建設單位已經完成建造和購置過程,并經辦理驗收交接手續而交付生產使用單位的各項資產,具體賬務處理如下:借記“交付使用資產”,貸記“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等”。凡屬預算撥款資金,因其資金使用無償性的特點,決定了資產交付使用后的下一年度資金沖轉后,資金完全退出建設單位,建設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可告全部完成,為反映預算資金的沖轉,在下年初建立新賬時,賬務處理如下:借記“基建撥款——以前年度撥款”,貸記“交付使用資產”。
三是新制度中關于基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并辦理交接手續,通過“固定資產”科目進行核算。賬務處理如下:基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基建工程——建筑安裝工程投資”、“待攤投資”。交付使用的需安裝設備: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基建工程——設備投資——在安裝設備”、“建筑安裝工程投資”、“待攤投資”。交付使用的不需安裝設備: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基建工程——設備投資——不需安裝設備”。交付使用的直接購入的現成房屋、無形資產: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貸記“基建工程——其他投資”。關于高等學校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人的償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基建借款,其賬務處理如下:舊制度規定在收到借款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基建投資借款”,新制度規定在收到借款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長期借款——基建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