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業板是“二板市場”,是一國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指專為中小企業和新興公司提供籌資途徑的一個新市場。在中國特指深圳創業板。創業板市場在上市門檻、監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條件、投資風險等方面和主板市場有較大區別。其目的主要是扶持中小企業尤其是高成長性企業,為風險投資和創投企業建立正常的退出機制,為自主創新國家戰略提供融資平臺。
一、創業板上市公司會計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外部監管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關于上市公司會計監管的法律有《證券法》、《公司法》、《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等。這些法規對于規范上市公司會計行為、提高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保護投資者權益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我們也應清醒地意識到,我國現行的會計法規體系還存在許多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會計法律法規之間不協調。從會計監管的法律環境來看,我國會計法規之間的協調存在問題,有時甚至相互矛盾。部門立法、部門分割,有關措施缺乏照應或相互交叉,或存在遺漏和抵觸現象。
其次,現有的法律對違規者的處罰力度有限。從我國目前對會計信息披露違規案件的查處情況看,主要以行政處罰為主。處罰力度的加大基本上體現在追究主要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上。我國對違規公司進行處罰時手段較為單一,其中,中國證監會的處罰以罰款為主,數額在3—60萬元,而深圳、上海證交所則以公開譴責為主。與公司違規從證券市場上獲得的巨額利益相比,證監會的罰款顯得十分單薄,違規成本與違規收益不相稱,使得違規者在利益的驅動下鋌而走險。
(二)內部監管存在的問題
主板上市公司內部的會計監管主體主要由公司內部的監事會、審計委員會組成。由于企業內部監管機構能直接參與企業的經濟活動,對公司的經濟事項最為了解,因此,從理論上來講,他們能從源頭上對整個經濟活動過程進行監管,監管應是最有效的。然而事實卻相反,他們不僅沒有充分發揮其監管的作用,反而有的甚至成為虛假會計信息的制造者。這主要是由于我國內部治理結構的不完善造成的。創業板上市公司沿用了主板上市公司的監管模式,必然繼承了主板上市公司方面的不足。此外,創業板市場上市的企業大多為中小型高科技企業,企業本身資產規模不大,多采用直線職能制的家族式經營模式,因而在創業板上市公司中內控問題就更為突出。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監事會監管不到位
從客觀上來講,第一,我國《公司法》沒有賦予監事會對董事會、經理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權,而只是規定在董事、經理違法、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時,監事會有權要求其予以糾正。這使得監事會的監管權不具有威懾力,從而影響監管的效果。第二,《公司法》沒有規定監事會業績的評估標準,監管效果無法很好地衡量。第三,監事會在經濟上缺乏獨立性。《公司法》一方面規定由監事會來監督管理層,另一方面又規定監事會的薪酬由管理層來決定,從而限制了其監管權的有效發揮。從主觀上來講,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都是些中小企業,且以家族式的民營企業居多。這些企業的所有者認為內部審計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起不了什么作用,無法給企業帶來直接的經濟利益,而且還會增加企業的成本,因而企業本身缺乏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內控制度一般都是在政府的干預下建立的,企業所有者只是將其流于形式,而不看成是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另外,監事會規模小,監事會成員的知識結構不合理且專業性差,從而導致部分監事因缺乏必要的專業適應能力而無法有效行使職權。
2.審計委員會形同虛設
審計委員會的監管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一方面是由于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設立和運行時間短,相關法規還不健全所造成的;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國將審計委員會作為董事會的一個下設機構,因而它的職責的有效履行還取決于董事會。目前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中一股獨大的問題嚴重,董事長與經理“兩職合一”現象屢見不鮮,使得其下屬的審計委員會無法行使監管職能。
(三)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高風險機制是創業板市場的核心機制,一個如此高風險的市場要正常運轉必然對信息披露有著更為嚴格的要求。然而,目前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還存在很多問題。
一是會計信息披露不規范。創業板上市的公司以民營性質的企業居多。我國多數民營性質的企業缺乏一個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人治色彩及家族色彩濃厚,很難保證其忠實地履行信息披露責任,如會計信息披露失真,披露過程中存在信息操縱行為。
二是信息披露不充分。表現為公司對應披露的信息不作全面的披露,而是采取避重就輕的手法,故意夸大或隱瞞部分事實,誤導投資者,甚至對一些重大事件不予披露。
三是披露的信息時效性差。我國目前上市公司中不按法定時間披露會計信息的行為時有發生,隨意性強,造成大量小道消息和內幕消息,這種情況在創業板市場上更為突出。而在股票市場上,如果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時,則會為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為創造良機,使得中小投資者利益受損。
二、加強創業板上市公司會計監管的對策
創業板市場投機性強、敏感度高,是一個高風險的市場,而這些風險又具有突發性強、影響廣的特點。因此,必須建立健全創業板上市公司會計監管體系。
(一)協調好法律法規之間的沖突
由于我國對各監管部門的監管權劃分模糊,且監管部門間協調性又差,難免會造成各監管部門權力的矛盾,而這種權力的矛盾往往是通過法律法規間的矛盾表現出來的。因而,要協調好上市公司會計監管法律法規之間的矛盾,從根本上講,就要協調好各監管部門監管權的矛盾。即針對同一個事項,由一個會計規范制定機構或者兩個高度協調的監管部門制定一套會計監管標準,各監管部門依據統一的標準對相同或相似的監管對象進行監管,從而有效地防止各部門各行其是,保證各法律法規間的協調性。在這方面,美國是一個成功的典范。SEC擁有會計信息集中統一的監管權,統一指導會計法律法規的制定,保證了會計信息披露準則和會計準則之間的高度協調。
(二)提高內部會計監管質量
上市公司內部監管在整個上市公司會計監管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它是政府監管部門、會計事務所、社會公眾等外部監管主體發揮作用的基礎。因此,在上市公司外部監管的同時,也應強化企業內部會計監管,提高內部會計監管的質量。
首先,要在明確各監管部門的職責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各內部監管部門的作用,要授予監事會作為公司監督機關應當享有的權利,如董事任免權、董事報酬確定權等。改變監事會從屬于董事會的地位,使其能真正做到對董事會的監督。其次,提高監事會的獨立性。我國監事會的經費與報酬由管理層來決定,這就會使監事會容易受管理層左右,從而影響監事會的獨立性。因此,為保持監事會的獨立性,應盡可能將監事會的經費與報酬交由股東大會決定。另外,還可以通過增加一些獨立性高的監事來改善監事會的獨立性。最后,提高監事會成員的素質及專業水平,改變監事會成員不熟悉財務規則的現狀。
(三)嚴格會計信息披露
健全上市公司會計規范體系,對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予以細化,以便為依法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提供可以實際操作的具體規范。修訂信息披露準則,強制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會必須保證其披露財務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否則將受到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嚴厲處罰。
證監會以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基本原則,應采取嚴格的監管措施,制定明確的信息違規處理辦法,加大處罰力度,對上市公司的違規操作行為進行嚴厲懲處,確保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的落實。當前要避免過度投機,防范過高發行市盈率帶來的風險,對保薦人發行、保薦行為的監管成為上市企業質量控制的關鍵。對上市公司違法披露信息、故意隱瞞或歪曲重要信息的行為,要嚴加懲罰;對公司領導人授意或強迫會計人員偽造會計數據的行為要追究法律責任;對那些造假情節嚴重的上市公司除了進行譴責批評和經濟處罰外,還應取消其若干年的再融資資格;對其高層領導除了追究相應的責任外,還應撤銷其領導職務。
(四)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作為企業內部的一個管理控制系統,有利于提高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是強化企業內部監管的一項重要內容。優化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環境,建立健全企業風險評估機制,建立一個良好的信息與溝通系統,完善內部控制的評價制度,從而保證上市公司健康發展。
創業板上市公司會計監管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系統工程,會計監管質量的真正提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從整體上降低業績操縱行為發生的程度,才能真正把創業板打造成一個像美國的NASDAQ市場一樣,為具有成長潛力的高科技公司提供融資途徑的證券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