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為中國經濟發展確立的總體目標,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更好地推動我國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成為學術界關注的焦點。稅務籌劃作為一種對經濟權利和利益的分配方式,其本身就是在追求和諧,稅務籌劃對和諧社會的作用,不應當僅僅站在國家稅收核算者的角度,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解讀。
一、稅務籌劃可以優化經濟權利和利益配置,推動社會 “全面發展”
(一)稅務籌劃符合依法納稅
現階段,關于稅務籌劃概念的界定雖然不盡相同,但“稅務籌劃必須是合法的,至少是不違法”卻是理論和實務界達成的一致共識。進行稅務籌劃,是以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為法律依據,在熟悉稅法規定的前提下,利用稅制構成要素中的稅負彈性進行稅務籌劃,選擇最優的納稅方案。而以道德的名義要求納稅人選擇高稅負,并不是稅收的法律要求?!艾F代稅收應該是法定稅收,即稅收法定主義,異稱稅收法律主義原則或稅收法定性原則”(蓋地,2003)。稅收法定主義是現代法制國家普遍接受的稅收基本原則,它是指所有稅收活動都必須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稅法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稅種、稅目、稅率和稅負的差異性的存在,且稅法體系中稅種之間具有的可替代性或互補性,使得稅法本身客觀上就存在可以籌劃的空間。納稅籌劃與納稅人納稅意識的增強具有客觀一致性和同步性的關系,納稅籌劃有助于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意識。由此可見,進行納稅籌劃是鼓勵企業依法納稅的一種有效手段。
(二)稅務籌劃強調納稅人的合法權利
納稅人權利是納稅人應享受的與納稅義務相對稱的特定權利,進行納稅籌劃是納稅人權益保護意識覺醒的標志。納稅人權利的保護是憲法明確的公民權利的重要體現,它不僅有利于促進稅務機關依法征稅、降低稅收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率,而且它也有利于激發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納稅自覺性,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一直以來,納稅人的義務是稅法規范的重點和核心,我國憲法僅有的涉稅條款即是規定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而對納稅人權利,現行稅收法律規定的內容較少。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法律作為一種制度,內在地決定了各經濟利益主體權利和利益的配置。納稅人作為稅法所要規范的當事人一方,享有維護自身利益的合法權利,并有權依據法律上的“非不允許”原則對未規定的事項進行選擇和采取行動。稅務籌劃正是納稅人運用稅法所賦予顯形或隱形權利,通過對組織內部經濟事項的事先安排和選擇,實現稅收減免或推遲納稅。稅務籌劃的實施,使納稅人掌握和行使稅法所賦予的權利(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選擇隱形權利(法律不禁止的權利),實現稅收法律權利的優化配置。
法律對權利的規定是實施權利的前提,而權利的順利實施,還離不開權利主體的主動行為?!岸悇栈I劃就是具有法律意識的主動行為”(蓋地,2005)。可以說,稅務籌劃是法律賦予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納稅人有權選擇是否對該權利實施。首先,稅務籌劃是企業對其資產收益的正當維護,屬于企業應有的經濟權利,其次,稅務籌劃是企業對社會賦予其權利的具體運用,屬于企業應有的社會權利。但必須強調的一點是,企業對稅務籌劃權利的行使,都有特定界限,超越了界限就成為對企業義務的踐踏,屬于違法行為。稅務籌劃是企業對其權益的正當維護,屬于企業應有的經濟權利。
(三)稅務籌劃保護納稅人應得利益和未來利益
任何稅務籌劃實施主觀原因就是納稅主體自身利益的驅使,主流經濟學“經濟人”假定的理性體現就是在力圖以最小的經濟代價去追逐和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納稅人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可以說是一種本能,以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利益的行為。首先就是使企業明白自身所應當承擔的義務,避免企業交納“冤枉稅”。其次開展稅務籌劃必需建立在財務會計賬證齊全、行為規范并照章納稅的基礎和前提之下,這就在客觀上提升了企業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競爭力,潛在地增加了企業的未來收益。稅務籌劃在經濟組織運營過程中的開展,減少或推遲了企業稅收支出,使納稅人財務利益最大化??梢?,稅務籌劃保護了納稅人應得利益和未來利益。
(四)稅務籌劃涵養稅源,體現國家利益
前已述及,稅務籌劃的結果使企業在減輕了稅收負擔的同時,又促進產業布局的逐步合理調整和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實現國民經濟健康、有序、穩定發展。企業作大作強了,國家稅收也勢必與之同步增長。所以,從長遠和整體上看,稅務籌劃有利于涵養稅源,促進社會經濟的長期發展和繁榮。
二、稅務籌劃可以促進稅收法律法規及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一)稅務籌劃可以促進稅收法律法規的“可持續發展”
制度經濟學告訴我們制度通過利益安排對個體的行為產生影響,可以認為,一定時期的制度安排決定了人們的行為方式,不同的制度安排就會導致不同的利益安排。運用到納稅籌劃中,就是當國家稅法“有意引導”、“有空可鉆”時,納稅人就會想方設法利用稅收制度提供的可能性來達到少納稅或不納稅的目的。而現實中,一定時期的法律往往存在不合理或者誘導的地方。誠然,任何稅法都不可能是完美的,不可能對征稅中所涉及的各種問題都作出周密而周全的規定。稅法作為貫策國家權利意志的杠桿,不可避免地會在其立法中體現國家推動整個社會經濟運行的導向意圖,主要體現在公平稅負原則下的稅收優惠,勢必造成了非完全統一的稅收法制。此外稅收法律制度也會存在自身難以克服的各種瑕疵,即真正的缺陷或不合理。比如,我國現階段稅收法律條文的漏洞有:①稅法條文過于具體,使一部分應稅行為游歷于稅法的規定之外;②稅法條文不明晰,缺乏可操作性;③稅法條文不一致;④稅法條文不嚴密,可能出現濫用的嫌疑。
1.稅務籌劃在相當程度上正是利用稅法中的漏洞或者盲點來實現籌劃的目的。稅務籌劃及時發現稅法中不成熟的地方,在利用稅法漏洞為企業謀求利益的同時,也向征稅機關展示了稅法的缺陷。國家立法和征稅管理中應權衡利弊,有針對性地對稅法顯露出的缺陷通過法律程序采取一系列的修正、補充調整等改進措施,促進稅法的不斷健全和完善。由此,納稅籌劃起到了健全稅法的作用推動了稅收法律的可持續發展,提高了制度安排的經濟效率。
2.納稅人納稅遵從的實現,取決于納稅人的法律意識及法律知識等,納稅人要想做到既獲得稅負減少的好處又不違反相關稅收法律規定,就必須諳熟并隨時隨地密切關注著國家的稅制法規和最新稅收政策的出臺。一旦稅法發生變化,納稅籌劃主體就應當調整相應的選擇和采取行動,趨利避害,把稅收的意圖迅速融入企業經營活動的過程中,從這一層面上講,稅務籌劃有利于推動對稅收法律的掌握和實施,更好、更快地貫徹稅收法律法規。
(二)稅務籌劃可以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稅務籌劃在相當程度上運用國家稅收的各種優惠政策,進行投資融資決策、企業制度改革、產品結構調整,也在客觀上就起到了在國家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下,逐步走向優化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布局的道路,體現了國家的產業政策,有利于促進資本的有效流動和資源的合理配置。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本逐利性的特點使其向利益高的行業或部門流動,資本的流動實際上代表著其在全社會的合理配置。資源向經營管理規范、規模大的企業流動,實現規模經濟,達到全社會資源的最優配置。因此,可以說稅務籌劃在過程上突出了納稅主體經濟權利的行使,在結果上有利于資本向效益好、管理規范的企業流動,從而實現社會資源配置達到優化,提高社會的整體利益。從而促進了社會財富的“可持續發展”。
三、稅務籌劃可以實現環境改善與經濟的“協調發展”
從一般意義上講,稅收職能通常表現為財政收入(保證)職能和經濟調節職能兩個基本方面。稅制結構、稅收優惠對經濟調節一個重要方面體現為引導產業結構調整,進而優化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與合理流動,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的動機與行為則是實現稅收宏觀調控功能的必要條件。在我國現階段,經濟持續高速增長是以高投入、高消耗和犧牲后世人利益為代價的,經濟發展、人們的需求與自然資源和環境的沖突愈來愈明顯。顯然,這些沖突如果得不到穩妥有效的化解,長期積累下去加之某些偶然因素爆發,勢必出現“對于每一次這樣的勝利(指對自然界的勝利),自然界都報復了我們”,后果將不堪設想。在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發展的問題上,對環境征稅作為一項顯著的宏觀調控工具,其作用凸現出來。庇古理論主張通過對外部性成本(社會成本和私人成本之差)征稅,來解決單純市場調節形成的價格無法反映資源生產和消費的外部性成本。可持續發展就是要謀求使當代人滿足自然需求的同時不危及后代人對需求的滿足,這就要求資源的定價必須是有利于可持續發展的,而征稅后價格能反映對后代人造成的外部性成本,這部分稅收稱為可持續價值。
現實生活中,稅法往往對保護環境或者不破壞環境的企業、行業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主張從資源密集型發展戰略轉向資源低耗高效的發展戰略,實施生態稅制,運用稅制上的差異或“缺陷”,對社會經濟結構進行能動地、有意識地優化調整,通過對環境損害成本對污染排放等的征稅和資源開采或對原材料征收資源稅或原料稅,將外部性成本和可持續價值都能內部化,從而使資源密集產品或污染重的產品價格更大幅度上升,起到運用稅收經濟杠桿鼓勵引導企業對環境的保護。通過對納稅人經濟利益的調整矯正其行為,引導企業資本向這些領域流動,這為企業進行稅務籌劃創造了客觀條件。因此,稅務籌劃過程必然涉及此類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為了追求稅賦成本的優勢,必然會考慮環保投入和相關領域的投資,采用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管理來降低能耗,積極尋找替代資源,從一定程度上抵消資源產品價格的上升壓力。納稅籌劃在引領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方面功不可沒。
總之,稅務籌劃的實施,其本身就是在追求和諧,這與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目標是一致的,稅務籌劃是明智之舉、文明之舉、進步之舉。
主要參考文獻:
[1]蓋地.稅務會計研究. [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5.
[2]蓋地.稅務籌劃.[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計金標.稅收籌劃. [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作者:徐劍鋒 文章來源:天津財經大學商學院會計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