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國家稅收與納稅人的利益休戚相關,特別是稅收制度的缺陷將深刻影響企業的發展。本文從納稅人的角度論述了現行增值稅、所得稅存在的問題,循環經濟的稅制障礙以及固定資產折舊政策對企業技術創新的負面影響,旨在揭示現行稅收制度中被忽略但深刻影響企業發展的因素,以期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為國家稅制改革提供參考。
關鍵字: 稅收制度缺陷 增值稅 所得稅 固定資產折舊循環經濟
我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稅收,今年上半年全國稅收收入為19332億元,同比增長22.3%,增收3522億元,稅收占到GDP的21%,從宏觀的角度看,我國已經成為稅負較高的國家。稅收連年高速增長以及宏觀稅負持續上升,說明企業稅負過高,負擔過重,降低主要稅種稅率顯得更加急迫,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和增值稅轉型勢在必行。但是稅制改革并不是稅收收入增加、減少這么簡單的算術題,還需慎重考慮企業發展、行業扶持等因素。限于篇幅,本文僅挑選幾個現行稅收制度中被忽略或未引起高度重視但卻對企業有深刻影響的稅制缺陷進行探討,拋磚引玉,共同探討,以期為稅收制度改革提供參考。
一、增值稅稅制缺陷
為了消除投資膨脹、穩定財政收入,1994年稅制改革時采取了生產型增值稅并一直延續至今,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對企業的負面影響越來突出。
1.高科技企業消耗少納稅多,阻礙技術創新。
現行增值稅的特點是:企業消耗的生產資料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但生產設備和勞動工具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部分不能抵扣。同時,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技術轉讓費用等無形資產以及科技咨詢費用的投入也不能抵扣進項稅額,這非常不利于高科技企業的發展。因為高新技術產業的特點就是消耗原材料少,生產設備等固定資產投入高,研發費用高。結果是銷售收入相當的企業,傳統的加工貿易型企業由于消耗的生產資料多,其進項稅額抵扣得多,納稅就少;高新技術企業消耗資源少,進項稅額抵扣少,納稅反而多。在某種意義上,這種稅收政策是在鼓勵企業搞加工貿易,挫傷了企業走自主創新之路的積極性。
為振興東北經濟,國家在東北地區實行了增量抵扣的增值稅改革試點,日前財政部官員透露增值稅轉型試點已經“瞄準”了中部地區,說明國家已經十分重視并決心逐步解決增值稅稅制缺陷問題,也說明對生產型增值稅給高新技術產業造成的負面影響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消費型增值稅最適宜采用發票扣稅法,對每筆交易的稅額進行計算,是一種先進而規范的增值稅類型,有利于加速企業資金周轉,減少企業資金的墊支,有效地刺激投資和技術革新,促進經濟增長,為歐共體及許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所采用,是增值稅發展的主流。增值稅改革試點人為地把資源配置扭曲了,一部分地區允許抵扣,另外的地區不能享受這種待遇,會擾亂微觀經濟主體的決策,不但會帶來征管成本加大,退稅手續繁雜,甚至誘使部分企業偷稅、漏稅的情況發生。高新技術行業應盡早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不必等到增值稅轉型在全國鋪開。
2.出口退稅稅制缺陷導致能源浪費嚴重。
近日網上有關用“中國煤”填“日本海”的激烈討論,就是對增值稅出口退稅稅制缺陷的諷刺。政府希望多出口,鼓勵出口,拉動GDP的增長,想出了增值稅出口退稅這個辦法,出口越多退稅越多,而且出口什么都退稅,結果在給能源性產品出口退稅上,被日本狠狠地教訓了。高能耗、高污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應叫停。
二、所得稅稅制缺陷
我國所得稅(包括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的稅制缺陷在理論界已經進行了深入討論,這里特別強調二點。
1.個人所得稅缺乏補償性和公平性。
公民納稅是天經地義的事,但個人所得稅與其它稅收不同,個人所得稅不是從維護國家政權和提供公共產品的角度出發而設置的,而是從調節收入差別、提供與個人的社會福利相關的公共產品出發而設置的。因此大多數國家的個人所得稅都與納稅人的社會福利相關,如失業保險、退休退養、低收入保障等相關,也有的國家與醫療保障、教育保障等相關。而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交納從立法上看似乎與納稅人的利益沒有任何關系,納稅人既不知道個人所得稅在國家預算中的用途,也絲毫沒有與納稅人個人所得稅繳納的多少利益相關的任何政策規定。任何人都并不因為多交納了個人所得稅,為國家做出了貢獻而能換回國家對納稅人的任何保障。包括有能力賺錢時多交納,而無能力掙錢時并不能因過去多交納了稅款而能多領退休金或生活的保障性費用。不管你過去多交納了多少稅,當你經營破產或投資失敗、從高收入者變成了低收入者時,國家并不會因為你曾經多交納過許多個人所得稅稅款而給你獎勵和低收入時的保障或補償。[1]
為充分體現補償原則和公平原則,我們應借鑒國外經驗,把扣除項目分為成本費用、生計費用和個人免稅三項主要內容,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合理確定費用扣除標準,以適應納稅人的不同負擔狀況。
2.忽略對知識和人才的尊重。
21世紀是知識經濟的時代,企業對人才的競爭成為企業生存與發展的關鍵一環,而高薪是吸引、留住高素質人才的一個重要因素。高素質人才是企業自主創新的靈魂,要引進人才企業必須支付較高的工資,但目前我國的所得稅中計稅工資標準偏低,企業不僅要支付巨額工資費用,在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款時,超過部分還必須補繳33%的稅款,致使高科技企業稅負加重。而外資企業卻不適用這個政策,可以計入生產成本,人為制造不公平競爭。另外,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不得扣除,納稅人購買或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費用不得直接扣除,也增加了工業產權、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交易成本,不利于知識的轉化和流動。為鼓勵企業自主創新,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國家應建立專門的稅收法規,而不是現有稅制缺陷的簡單修補。
三、固定資產折舊政策稅制缺陷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可以采用的折舊方法有直線法、工時法、產量法和加速折舊法等,但對加速折舊法的選擇,稅法卻給予了嚴格且范圍很窄的限定,企業通常情況下只有一種選擇——直線法折舊。從財務的角度看,運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算折舊時,稅額最少,年數總和法次之,而運用直線法計算折舊時,稅額最多。原因在于加速折舊法在最初的年份內提取了更多的折舊,因而沖減的稅基較多,使應納稅額減少,相當于企業在初始的年份內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這樣其應納稅額的現值便較小。
在固定資產折舊政策上,香港政府不但不與納稅企業爭一時之利,而是給予“資本減免”的稅法支持,值得我們借鑒。“資本減免”包括“首期免稅折舊額”和“每年免稅折舊額”兩部分。“首期免稅折舊額”是指設備購入當年按照購入價值及稅法規定的首期免稅折舊率(一般為60%)計算并一次性計入購入當年成本,即可用于抵扣當年應稅所得額的折舊費,以后年度該固定資產不再享有首期減免額。首期免稅優惠主要針對生產經營設備,以增強納稅企業設備更新能力,降低固定資產投資風險,鼓勵和支持企業不斷采用先進技術設備。“每年免稅折舊額”指的是按固定資產凈額(購入價值-稅法口徑的折舊額)及稅法規定的折舊率計算并計入當年成本,用于抵扣當年應稅所得額的折舊費(不區分購置月份差異,一律按整年計算)。[2]
從長期來看,“資本減免”的稅法折舊政策不會減少政府的稅收收入,但卻可以在大大加快納稅企業固定資產周轉速度,減少投資風險的同時,獲得納稅延緩的時間價值并使設備更新能力大大增強,有利于競爭優勢強化和財富的增長,最終也有利于政府稅收收入的不斷增加。這也是香港多年來之所以能夠在國際市場上保持強勁競爭優勢的武器之一。
四、循環經濟稅制缺陷
為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國家不僅出臺了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同時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約束和激勵企業開展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推進工業“三廢”的“吃干榨盡”,但現實中有些稅收制度恰恰適得其反,成了阻撓循環經濟發展的因素。
1.優惠政策厚此薄彼,有待進一步完善。
現行優惠政策的設計思路遵循的是“末端治理”的資源化原則。比如國家對廢舊物資回收再利用企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回收企業和再利用企業的稅收負擔,但回收企業受惠程度明顯高于再利用企業,鼓勵回收有余、促進再利用不足。另外,對已按循環經濟發展模式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從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研等,沒有相應的政策激勵,造成低成本處理廢棄物、充分利用資源的企業很少享受或沒有享受到優惠政策。
2.稅制缺陷成循環經濟的羈絆。
以廢舊物質回收再利用行業為例,現實中企業很難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銷售時卻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便千方百計取得相關票據,但抵扣率低于征收率,在按增值的比例繳納增值稅時,形成高征收低抵扣的情況。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來說,以成本非常低的廢渣等廢棄物為原料進行生產,產品增值部分所占比例較高,與其他非循環利用資源的企業相比要繳納更高比例的稅收。
現行所得稅優惠期限為1年和5年,優惠方式單一,不符合循環利用企業的運行規律。因為循環利用企業從正式投產經營到形成一定規模并初見效益一般需要幾年的時間,維護正常生產的成本也比浪費資源進行生產的企業成本高。一旦優惠期過,企業面臨的是同其他非循環企業一樣的稅收政策以及高于這些企業的生產成本,很容易導致企業放棄資源節約循環利用的生產模式,轉向低成本利用原生材料生產的模式。同時,優惠方式單一,僅限于減免稅,缺乏針對性、靈活性和可持續性。[3]
按照循環經濟的規律調整現有優惠政策,并增強現有稅種的資源保護和環境保護功能,將有助于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金峰.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與改革對策[J].湖北社會科學.2004.10:P70-P73.
[2]武國瓊.香港“資本減免”制度對我國折舊政策改革的啟示[J].安陽師范學院學報. 2004.6:P11-12
[3]曲順蘭.路春城.循環經濟與稅收[J].稅務研究.2005.9:P7-P10.
作者:王炳志 文章來源:湖州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