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是一個以國有經濟為主導,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經濟體制,這就導致了我國企業的會計工作方法有不同,因此加強對企業的會計監督,不僅可以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擴大投資者和融資者的選擇范圍,提高會計信息的可信度和可比性,而且有利于建立公平、統一的會計環境,促使資源在全國的企業范圍內的合理配置,更好地服務國內和國際資本市場。
1 會計監督的定義及內容
會計監督就是指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據各項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通過分析、檢查、計算等方法,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監督,使之能夠按既定的生產經營目標和要求來進行。會計監督的主體是經過授權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會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監督流動資金的使用,保證流動資金的安全與使用合理;監督成本和商品流通費用,促使其以盡可能少的投入取得盡可能多的產出;監督收益和利潤,促進企業完成和超額完成擬定的利潤計劃指標;監督企業資金收入和支出,確保企業資金的收支平衡;監督企業遵守財政政策和財經紀律的情況,提高企業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會計監督根據各種合法制度,來確保各項經濟活動的合規性、合理性以及保障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可靠性和可比性,以達到提高企業價值最大化。會計監督是從事前、事中、事后三個方面對企業的資金運動和經營管理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而這三個方面的監督必須相互協調,形成一套嚴密的監督體系。
2 我國會計監督的現狀
會計監督職能伴隨著會計的產生而產生,隨著經濟的發展而發展。我國經過了30多年的改革開放,經濟生活逐步與國際接軌,會計監督體系逐漸建立和完善,已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現階段也還存在著不足。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2.1 我國會計監督法律約束機制不全,使得會計人員不能有效地行使其監督職能,導致企業會計監督不力。比如,新的《會計法》雖已頒布,但是相關配套的法律法規卻沒有出臺。致使相關的會計監督缺乏法律的保護。其次,有的企業在新的財務制度運行之后,仍用傳統的做法來看待新制度,沒有按新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使得出現“新制度、老觀念、老辦法”,會計管理混亂。再者,在會計監督過程中有些概念很模糊,比如說會計監督、審計監督概念模糊,執法機構職責權限有待明確。很多企業將審計監督等同于會計監督,而事實上審計監督是對會計監督的再監督,它側重于事后監督,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對同一經濟事項的監督有著截然不同的效果。因此隨著我國經濟多元化的發展,如果有針對性的會計制度和核算體系還不健全,也就難以適應復雜多樣的經濟活動。
2.2 企業管理體制不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失調。我國企業內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不健全,主要體現在有的單位根本就缺乏內部監督和控制制度,有的單位雖建立了相應的制度,但這些制度形同虛設,沒有得到有效執行,以致會計秩序混亂,徇私舞弊現象經常發生。在一些企業中管理者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權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做假賬,偽造會計憑證,辦理違法會計事項,從而使得會計工作受制于管理當局,不能獨立行使其監督職能,破壞了正常的會計工作。
2.3 會計人員綜合素質不高,職業道德觀念有待加強。一般來說,企業虛假的會計信息也是出自于會計人員之手,因此會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以及職業道德觀念在會計監督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的改革開放加快了會計與國際接軌的進程,前些年我國會計人員奇缺,而現階段,雖解決了量方面的問題,但會計人員整體素質不高,知識結構、學歷結構和業務水平偏低,多數沒有經過專業培訓,而且有的還是無證上崗。再者,會計人員的監督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缺乏職業風險意識,職業判斷能力弱,自我管制能力差,惟命是從,在權大于法的思想支配下,有意造假,使得會計信息失真在所難免。
3 完善會計監督的對策
3.1 加快法律體系建設,為會計監督的有效實施提供法律保障。會計監督的有效實施,離不開一系列的法律法規,要加強我國法律體系的建設。我國已頒布了新《會計法》和《企業會計準則》,應盡快明確會計監督、審計監督的執法職責和權限,以實施清晰明了的監督職能;加大法律法規的處罰、賠償和執行力度,對違規違紀的企業及其連帶負責人予以處罰;同時還要強化一些相關配套法律及相關法規的實施,如《經濟法》、《證券法》等,加快會計法律體系的建設步伐,使會計監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2 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會計監督機制。主要體現在:參與經濟業務事項的所有過程的工作人員要相互分離,相互制約;重要經濟事項的決策和執行要明確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明確財產清查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明確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程序。這些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實施的關鍵就是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這樣就使一個人或一個部門的工作必須與另一個人或另一個部門的工作相一致或者相聯系,進行連續不斷的檢查和監督,使內部監督制度真正落到實處。
3.3 加強外部監督即社會審計監督和政府監督的作用。社會審計監督是指注冊會計師接受委托,以獨立第三者的身份對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客觀、公正、全面的評價,對依法公開披露的單位會計報告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因此加強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的有效性,是提高會計監督力度的外部基礎之一。政府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對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我國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督、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會計監督檢查,進行宏觀調控。這樣在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礎上,規定單位外部監督層次,將專業監督和群眾監督結合起來,使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配合協調一致,為會計人員創造良好的會計工作環境,為確保會計監督的有效性奠定科學的基礎。
3.4 明確會計責任主體,加強企業負責人在會計監督中的責任。明確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主體地位,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的關鍵。作為單位負責人,他應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這樣就加強了單位負責人為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的地位,為會計工作者明確行使會計監督職能提供了保障。
3.5 培養高素質的會計人才,加強會計職業道德觀念建設。我們要加強培養會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使他們具有較強的法制觀念,具備良好的會計職業道德,只有這樣才能在國家會計法律體系下真正履行會計人員的職責并且用一定的行為規范來自我約束,遵守公共道德,保持良好的信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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