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入和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完善,社會經濟狀況發生了很大變化,所有制結構日益多元化,納稅人的數量大幅增加,經濟主體之間的經濟聯系日益復雜,跨地域經濟活動日益頻繁,加大了對稅收征管的難度。在稅收征管中僅僅依靠稅務機關的力量顯然不夠,因此,通過多方協作的綜合治稅模式就在這種背景下應運而生。通過多年的實踐,全社會綜合治稅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綜合治稅的能力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但縱觀整個社會綜合治稅工作,還存在不少瓶頸有待解決。
1 我國實踐社會綜合治稅存在的主要瓶頸
1.1 社會綜合治稅存在制度性障礙
社會綜合治稅的法律基本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但這些法律的規定,一方面只是具備了實體性和原則性,國家對社會綜合治稅所涉及的稅收行政協助、社會協助及行政委托僅有原則性規定,沒有程序性的規定,也沒有明確的操作流程和操作要求,對相關單位和部門違反規定應承受何種處理和處罰也無明確規定。另一方面,協助的范圍狹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的是“各級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是“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上述的范圍限制在政府、相關部門及單位,而將民間組織、非營利組織等第三方部門排除在外,使這些主體在參與社會綜合治稅時缺乏法律依據。
目前,部分省市通過制定的相應地方稅收保障辦法來指導本地社會綜合治稅工作的開展,但這些地方政府的文件,法律層次低,權威性較差;此外對行業協作、納稅人及社會中介機構不可能通過政府行為強制規定,這就造成全方位、寬領域的社會綜合治稅機制難以有效落實。
同時,由于國家沒有統一規定,各地的稅務部門出于加強稅收征管的要求,就某方面的稅收征管采取一定的征管措施,造成各地區社會綜合治稅規定各有差異,但由于各地區實行社會綜合治稅效果不同,引起各地區稅收流失的程度不同,必然造成不同地區之間稅收負擔的差異,可能會導致資本向社會綜合治稅效果較差或根本沒有實施社會綜合治稅的地區轉移。
1.2 社會綜合治稅手段比較落后
首先,信息的交換基本上是停留于手工狀態,主要依賴于人工交換。交換的內容基本上是地稅部門根據工作的需要提出數據請求,相關單位根據數據請求提供給地稅部門,數據的質量缺乏保證,從而造成稅務部門獲取信息后根本無法去分析使用。其次,傳遞的方式沒有制度化和規范化,地稅部門之間,稅務部門與其它相關部門之間的信息還未完全實現計算機聯網,信息傳遞方式以人工為主,其及時性和完整性遠遠不能滿足社會綜合治稅的要求。社會綜合治稅的各個部門基本都有內部的信息管理系統,但一方面缺乏統一的管理交換平臺,另一方面各部門之間信息系統存在著機構不對稱、標準不統一、系統不兼容的問題,相對社會綜合治稅而言,這都是“信息孤島”,造成信息使用效果差、手段傳遞落后、交換不到位、整合難度大的問題。
1.3 社會綜合治稅的部門協作不緊密
首先,相關部門大多缺乏主動行政協助意識,行政協助以被動協助方式為主,往往是地稅部門需要就某事項進行協作時,地稅領導才與相關部門進行協商,取得相關部門領導的認可,雙方統一擬定一個操作要求,再由各部門的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一起召開聯席會議,形成會議紀要,這造成了大量的時間、人力和物力的浪費。其次,在雙方形成協作意向后,在具體操作時,也是困難重重,在稅務部門需要調查相關涉稅情況,獲取涉稅信息時,有關單位或部門或以商業秘密、或以數據難以查詢為托辭,或出于部門利益考慮,拒絕協助調查或出工不出力,甚至暗中設置阻力、制造障礙。[1]
1.4 社會綜合治稅效能發揮不夠
社會綜合治稅從縱向層次看,似乎主要是市級部門,市級科室之間的協調,向上看,總局、省局與相關政府部門之間大多是制度性的規范,基本上是需要某項工作時,以聯合發文的形式要求一下,缺乏全國性及跨地域的社會綜合治稅體系。而下屬的轄市(區),鄉鎮部門基本在市級稅務部門協調好的前提下,按照上級的要求進行操作,不能根據本地征管工作實際,積極主動的開展社會綜合治稅工作。從覆蓋的內容看,目前,社會綜合治稅主要是信息的交流,而且集中于戶管信息的交換與傳遞,對稅源管理影響大、有效的信息取得較少,如公證部門的大件拍賣信息、房管部門的房管信息等社會綜合治稅的共同治理少,各部門對行政機關之間的相互協助義務缺乏認識,政府其他部門對給予稅務部門協助缺乏內在動力,各部門大多只是應付性的工作,社會綜合治稅的覆蓋范圍明顯不夠。從覆蓋的治稅對象看,目前,集中于對“小戶”,對大型企業、本地區的重點稅源的綜合治理明顯不夠。
1.5 社會綜合治稅缺乏監督機制
對于任何一項制度而言,沒有完善的監督機制就不能保證該制度有效、全面的實施。相對社會綜合治稅而言,涉及到多部門、多單位的協作與合作,如果沒嚴格的監督機制和獎懲措施,很難調動各個部門或單位的積極性。從目前實際工作看,許多單位對社會綜合治稅工作只是停留在表面上,應付的多,只有當涉及到部門利益時才會積極投入,而當影響到本部門的利益時往往會采用不配合,或采用軟抵制的方式。
2 我國實踐社會綜合治稅的對策
2.1 完善社會綜合治稅的法律制度
社會綜合治稅體系的最重要的前提是有法律依據,盡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作為最基本的法律依據,但上述法律的規定過于籠統,對于社會綜合治稅有關部門的責、權、利沒有明確。為改變目前我國社會綜合治稅在法律上的“瓶頸”,應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應制定社會綜合治稅的具體操作制度和操作規范,明確社會綜合治稅涉及各部門與稅務部門的關系,統一社會綜合治稅的實施條件、流程、爭議處理規則、程序及協助費用來源,規定協助部門不作為的責任認定及處理等,在提高社會綜合治稅的框架下,稅源監控多部門協作的權威性和規范性,便于稅務部門及協助部門在操作時有據可循、有法可依。制定各有關部門協助稅務部門的行政規定,就稅收行政協助的原則、稅務部門與協助機關的關系、稅收行政協助機關的選擇、稅收行政協助的程序、稅收行政協助的費用等進行明確,也可通過簽訂必要的行政合同對社會綜合治稅協助部門和單位的權利義務進行明確。[2]
2.2 提高社會綜合治稅管理主體的信息處理能力
建立周密的信息采集處理體系是社會綜合治稅的核心內容,稅務部門要根據單位和行業的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創建有效的信息采集形式,通過稅務部門派員派駐或跟蹤幾個部門,及時收集了有關涉稅信息,通過與有關部門聯合進行項目審查審批,在項目實施的最初環節實現了信息交換。各部門通過加大信息共享的廣度和深度,及時全面地提供有效的相關信息,當涉稅信息對稅源監控起到作用時,稅務部門應及時將涉稅信息處理情況反饋相關的部門。
在對信息處理時,要采用分類管理的方式,除銀行、司法部門等共性協作外,可按行業、納稅人類型分別確定社會綜合治稅的個性協作部門及需要共享的信息,以提高涉稅信息采集處理的效率。如對從事房產開發的納稅人,涉及的協作部門主要包括規劃部門、立項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房管登記部門等,需要共享的信息包括房地產項目的規劃、審批和登記等信息;對高新技術企業,涉及的協作部門包括科技局等,需要共享的信息包括高新技術企業及產品的認定信息。
2.3 增強社會綜合治稅管理主體的技術支持
在認真研究社會綜合治稅業務需求的基礎上,政府應統一開發相關軟件,建立社會綜合治稅信息處理系統,信息系統要改變目前互不兼容,各自為政的局面。建設一個實現工商、財政、稅務、國庫、海關、商業銀行、交易等部門的橫向聯網、先進、可靠的部門間信息交換系統,進一步增強了涉稅信息采集的準確性、及時性和連續性,提高了稅務部門捕捉信息的水平。同時,將社會綜合治稅信息處理系統與現有征管信息系統進行銜接與融合,對信息能自動處理、篩選,提高社會綜合治稅整體效能。
社會綜合治稅信息處理系統應具備數據獲取、涉稅數據集成、涉稅數據模型的形成、社會綜合治稅的決策分析等功能,將稅務部門與協助部門的數據進行采集后,通過系統進行比對與分析,形成有效的涉稅數據,并結合稅源監控的要求,形成涉稅數據模型,由稅務部門對數據模型進行分析,查找稅源監控的漏洞,達到了全面控制稅源的目的。
2.4 構建社會綜合治稅組織體系
社會綜合治稅由縱向的社會綜合治稅的領導機制、橫向的協助部門支持配合機制和核心的稅務部門主管機制構成的,覆蓋全社會的稅源監控網絡體系。
2.4.1 建立社會綜合治稅的領導機制
為了確保社會綜合治稅的推行,要建立起一個強有力的領導機制,這個領導機制的核心就是要以各級地方政府為主導,由各級政府全面領導社會綜合治稅工作,在具體的實施中,應建立以地方一級政府部門負責人為領導,各協助部門相關負責人組成社會綜合治稅領導小組,一方面負責本級社會綜合治稅的領導、組織、督導、協調,另一方面對下級社會綜合治稅的各項工作進行指導,通過依托政府行政權威,在全社會形成社會治稅的縱向層級的領導機制。[3]
2.4.2 建立協助部門的支持配合機制
各協助部門對社會綜合治稅支持配合程度關系到社會綜合治稅的成效,因此,各協助部門要從思想上認識到對社會綜合治稅支持配合的重要意義,在實際工作中能積極做好各項工作。一是提供好相關涉稅信息,這是社會綜合治稅的最基本工作,協助部門要將所處理事項涉及稅務信息,及時向稅務部門傳遞,以供稅務部門對信息進行分析,查找稅源監控的漏洞。二是協助稅務部門抓好稅收征管,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事項依法及時辦理。三是做好社會綜合治稅的執法支持,各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等部門,隨時為社會綜合治稅工作提供司法保障,以維護社會綜合治稅在本地區的執法剛性。通過各協助部門的支持與配合,在全社會形成社會綜合治稅的橫向支持配合機制。
2.4.3 建立稅務部門的主管機制
社會綜合治稅體系中,縱向的政府領導機制與協助部門的橫向支持配合機制構成了社會綜合治稅的網絡體系統,而稅務部門作為社會綜合治稅的主管,正是這個網絡的節點,起著核心的作用。一是要根據稅源監控的特點、要求和重點,制定本地區社會綜合治稅的工作規劃,形成工作方案,在政府的主導向規劃、組織本地區社會綜合治稅的各項工作。二是要隨時把握稅收征管形勢的變化,確定不同時期稅源監控的重點,隨時調整社會綜合治稅的內容。三是要做好分析與反饋,稅務部門要對社會綜合治稅的工作做好分析、評估社會綜合治稅的成效、存在的不足及需要改進的方面,對協助部門提供的協助做好反饋。
2.5 規范社會綜合治稅的監督機制
首先,政府要將社會綜合治稅工作的落實情況作為各級政府及政府部門領導班子政績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嚴格考核,落實獎懲。其次,各級政府、各部門建立起社會綜合治稅人員的管理、考核、培訓、獎懲的制度,增強支持社會綜合治稅工作的責任感,調動其積極性。最后,要建立公開公示的制度,通過建立統一的管理平臺,將需要開展的工作,各部門的工作情況及取得的成效在平臺上予以公開,各部門都能通過平臺查詢工作要求,獲取相關數據,并對完成情況進行排名,以促進各部門能按時完成各項工作,以確保社會綜合治稅的健康發展。
2.6 培植有利于增強納稅遵從意識的現代稅收文化
中國的稅收文化與中國文化傳統有著密切關系,深受中家思想的影響,重視德治,反對苛政,主張“斂從其薄”,“使民以時”,這就造就了中國稅收文化的矛盾。因此要改變中國目前人們的稅收法制觀念薄弱,自覺納稅意識不強的狀況,需要循序漸持之以恒地加強稅收文化的培育,構建和倡導具備理性特征的,以稅收法制為核心的現代稅收文化,使納稅人逐步樹立正確的稅收理念,養成自覺依法納稅意識,形成良好的稅收氛圍。
參考文獻:
[1]王榮海.社會化綜合治稅模式的實踐和探索[J].金融稅務,2005:(44-45).
[2]劉春.我國社會綜合治稅體系構建探析[J].科技咨詢,2007(31):231-232.
[3]仇增元.論社會綜合治稅[J].經濟管理,2007(1):9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