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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責任實施制度建設

我國不乏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企業社會責任也在2005年寫入《公司法》,然而近年來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嚴峻形勢卻與我國的經濟發展勢頭很不適應。保護消費者權益有賴于企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如果企業唯利是圖,再嚴格的法律都會在實施效果上打折扣。而我國企業社會責任貫徹機制的缺乏也是各種社會問題層出不窮的內因,因此構建企業社會責任的有效實施機制,是一個急迫的實踐問題,也是一個重大的理論命題。

一、當前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實施狀況——以消費者權益保護為考察視角

對于企業社會責任,學者的定義各不相同,比如愛潑斯坦(Edvin M.Epstein)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就是要努力使企業決策結果產生對利益相關者有利的而不是有害的影響。企業行為的結果是否正當是企業社會責任關注的焦點。”卡羅爾認為,公司社會責任乃社會寄希望于企業履行之義務。社會不僅要求企業實現其經濟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夠遵法度、重倫理、行公益,因此,完整的公司社會責任,為公司的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得自主決定其履行與否的責任(即慈善責任)之和。我國較早研究企業社會責任的劉俊海則認為,“公司的社會責任是指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但不論如何定義企業社會責任,一般都承認保護消費者權益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內容,消費者是企業利益相關者的重要群體。企業社會責任強調企業對包括股東、員工、消費者、社區、客戶和政府等在內的各種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我國深圳證券交易所頒布的《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就專門在第四章規定了企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

近年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推進,企業社會責任問題越來越受到全球的關注。企業社會責任隨著跨國公司的擴張進入到我國后,由于其正好迎合了構建和諧社會、推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時代主題,順應了現實社會主流話語的需要,被推崇為解決各種社會問題的靈丹妙藥。2005年《公司法》修改時,在第五條用一般性條款規定了企業社會責任。立法者期望通過宣示公司社會責任解決在市場經濟初期社會信用缺失、企業唯利是圖污染環境、生產假冒偽劣產品、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現象。之后企業社會責任問題很快得到了各界響應,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2008年5月14日在《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承擔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各上市公司應在追求自身經濟效益、保護股東利益的同時,重視公司對利益相關者、社會等方面的非商業貢獻。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7年12月29日頒布的《關于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也在第十條規定,中央企業要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證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完善服務體系,努力為社會提供優質安全健康的產品和服務,最大限度地滿足消費者的需求。鑒于近年來,食品安全成為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社會性問題,2009年頒布的《食品安全法》也在第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承擔社會責任。除此外,我國早在20世紀90年代就制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我國對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制度規章可謂全面細致。

遺憾的是,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履行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狀況實在不容樂觀,各種企業失德、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現象頻頻發生。盡管不少企業都在發布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但消費者并未因此受益,各種社會責任報告似乎成了企業自身的宣傳伎倆。我們不得不承認,“由于種種原因,企業(包括上市公司)在承擔社會責任方面存在著很大的缺失,并且已經對我國的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產生了嚴重的負面效應。安徽阜陽奶粉事件、蘇丹紅事件、瘦肉精事件、三鹿奶粉事件……這些頻繁發生的事件暴露出了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中存在的種種問題,也反映出我國企業總體上社會責任的缺失。”企業社會責任制度在我國似乎成了一紙空文,各種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也似乎成為擺設。

實施企業社會責任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根本性、關鍵性環節。比如雖然我國食品安全法確立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制度、食品安全標準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行為的基本規范、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制度,確立了分工負責與統一協調相結合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但執法力量在客觀上是有限的,它不可能全天候蹲守各個食品企業生產場所。法律的真正目的不是等待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違法了再急忙去制裁,法律制定的社會效果應該是防范、杜絕企業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發生。而企業唯利是圖的本性需要用企業的社會責任加以約束,這才是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費者權益的第一道防線。通過企業社會責任在整體上規范、約束、指導企業的行為,是保護消費者的關鍵。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嚴峻現狀與企業社會責任缺失不無關系。因此,我們需要進一步追問,我們的企業社會責任實施制度在哪里出了問題?
二、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實施困境的原因分析

我國雖然建立了企業社會責任制度,但“法律實施成為一個問題,從法律分類上看,主要存在于制定法中。在中國這樣一個主要以制定法為法律淵源、而又缺乏民主法治傳統的國家,法律的實施就成為一個突出的問題”。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實施出現的問題,源于企業社會責任制度內外存在著諸多缺陷:

(一)現行的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公司法》第五條的規定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提供了法律依據,但企業社會責任條款本身因為缺乏具體的權利、義務、責任內容難以發揮行為規則的功能。我國公司法規定社會責任,更多的是一種價值宣言。一些學者反對對公司社會責任進行立法的理由是,“企業社會責任一說并不能具體揭示其義務的內容,所以無法起到行為規范的作用;若將其反映于立法中,則有可能成為立法本應極力避免的空白規范。企業社會責任理論迄今為止并未作出令人滿意的權利義務主體界定,只是籠統地以消費者、一般大眾、企業所在社會等表現,而這些籠統的集團是不能作為現實的權利人而存在的。”很不巧的是,學者的擔心目前正成了我國立法現實中的弊端,企業社會責任條款只是表明了立法者的態度,但未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實施和激勵、監督機制,企業社會責任條款沒有可行的落實機制。為落實《公司法》中的社會責任條款,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了《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了《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承擔工作的通知》,國資委出臺了《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指導意見》,但以上規范并未解決企業社會責任缺乏實施機制的問題:其一,以上規范均是指導性、倡導性規定,難以真正約束企業的行為;其二,以上規范本身也未建立起企業社會責任實施的科學機制,學者所倡導的社會責任董事制度、經營者社會責任義務制度,并未在以上規范中得以體現;其三,上述規范效力層次低,難以對企業經營產生實質性影響。

(二)企業自身缺乏履行社會責任的動力

傳統理論與實務都認為,企業是典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通過市場經濟體制的調節,企業個體營利的最大化就能實現社會財富的最大化,因此,企業營利得到鼓勵。然而,在現代以來隨著企業實力的增大和影響的日益廣泛,企業唯利是圖帶來的負面影響日益嚴重,“如果企業只把股東利益最大化作為唯一目標,它就可能為了實現這一目標而不擇手段,侵害股東以外的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甚至為牟取暴利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無視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以不正當手段侵害競爭對手,污染破壞環境。”

而且許多企業經營者認為,承擔社會責任必然增加企業運營的成本,導致企業競爭力的下降。一些經濟學者也提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與企業的本質不相符合,企業有一個并且只有一個社會責任——在法律和規章制度許可的范圍之內,利用它的資源從事旨在增加它的利潤的活動。……如果管理者接受企業社會責任觀念,而不是盡可能地為股東創造價值的話,那就幾乎沒有什么傾向能如此徹底地破壞自由社會的基礎了。在這種觀念的影響下,企業更是沒有承擔社會責任、在贏利之際主動維護利益相關者利益包括消費者利益的動力了。

(三)消費者缺乏督促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途徑

為了促進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維護包括消費者利益在內的利益相關者利益,一些學者提出了企業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理論,認為通過消費者等利益相關者代表參與到企業內部治理,能從源頭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青木昌彥認為,公司治理結構是公司治理參與人策略互動的自我實現機制。公司組域(聯結組織和金融交易兩者的相關域)由三類策略互動的參與人組成(也許還有其他的參與人,視情況而定):提供資金的投資者,投資組織專用性資產的工人和在無法簽約事態下被授權使用金融和人力資本的經理。……這些學者認為,消費者可選出自己的代表進入企業董事會,企業將消費者代表納入內部治理,可以促使企業營運目標更符合社會、消費者對企業的期望,有助于企業內部權力的制衡與協調,防范經營者的濫權。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還可以促進利益相關者關注上市公司的利益,贏得公司消費者、供應商以及社會公眾的支持和參與,使內部各方面人際關系融洽和諧。然而,盡管這種理論在論證上相當完美,卻無法進入實踐:首先,如果不同的利益相關者代表進入董事會,企業董事會必將效率全無:企業供應商提升產品原料價格會遭到消費者代表的反對,企業從事公益活動會遭到股東代表的反對,企業降低福利開支以壓低產品價格又會遭到職工代表的反對;其次,如何確定消費者代表本身就是一個難題,利益相關者的代表沒有一定的程序難以選出,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成為企業消費者,而且這個身份并非固定的,如果消費者代表進入了企業董事會,將很可能被同化而失去消費者立場;最后,共同治理模式理論沒有為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保護和治理參與確立一個標準,在法律規定之外的利益,比如藥品企業是否降低研發成本很高的一種藥品的價格以適應消費者的消費能力,是企業自己決定的,這實際上還是取決于各方力量的對比,對改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保護沒有實質性效果。
三、基于消費者保護視角的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實施制度重構

基于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企業社會責任不能只是成為宣傳口號,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也不能只是成文一紙空文,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落實,有賴于構建可行的企業社會責任實施制度:

(一)建立企業倫理化經營的治理制度

企業倫理化經營在20世紀80年代由西方經濟倫理學提出后,很快得到了各界共識,“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企業經營實踐的不斷變革,企業倫理化經營逐漸成為現代企業經營管理的一個新趨勢。所謂企業倫理化經營就是企業自覺地把現代社會的倫理觀念和倫理準則作為確立企業經營理念的依據,并堅持用符合倫理的價值觀來指導和組織企業的經營活動。它既是一種合法經營又是一種合德經營。企業倫理化經營與社會責任的目標殊途同歸,企業倫理化經營并不否認企業追求自身本位利益最大化的屬性,但是強調經營者追求利益的方式要符合道德要求,提倡企業以履行社會責任的方式來謀求利潤最大化,企業應自覺地考慮相關各方的利益。如果企業經營者以獲取利潤為唯一目標,坑害消費者、誠信缺失等一系列問題就難以避免。但現代企業經營者要意識到,一個無視消費者利益、肆意污染環境、坑害債權人的企業無論如何是不能在市場經濟中長期立足的,三鹿集團的盛衰就是最好例證。相反積極維護消費者權益、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卻能獲得消費者信任、支持,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消費者愿意為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產品買單,這也是企業主動履行社會責任贏得消費者認同的效果。企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也有利于塑造企業良好的形象,獲得更多的社會支持,從而使企業的競爭環境得到改善,也為企業的長遠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因此,企業經營者要改變經營戰略和治理模式,積極應對社會責任,將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保護納入治理目標,在經營中主動負起保護利益相關者利益,以維護利益相關者利益作為自己決策的準則之一。

(二)建立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信息披露制度

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狀況會影響到消費者和社會對企業的評價,進而影響到企業的發展環境,主動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會獲得政府、社會、利益相關者的支持,但這需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使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信息公開披露、使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行為能真正有利于企業樹立形象。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能夠有效解決利益相關者與企業在經營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建立起企業聲譽機制和信用機制,良好的聲譽機制就是企業社會責任的有效懲罰和激勵機制。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可以使企業接受社會監督,是促進企業積極推行社會責任的重要手段。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形式可以是單獨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也可以是在企業年度公報、中期公報中披露社會責任履行狀況。

(三)建立消費者的企業社會責任響應制度

推行企業社會責任,也還需要消費者的鼓勵、約束與監督,即消費者的企業社會責任響應,比如消費者的社會責任購買行為。除了自我利益之外,消費者也關心其他群體的利益,這是推行消費者社會責任購買的基礎。“1995年由科恩/羅伯所作的一項調查顯示,超過84%的消費者認為與他們關心的某項慈善事業的有關的產品推銷會為公司建立積極的形象,54%的消費者表示他們愿意為支持他們所贊成的一項事業的公司產品多付錢。”在不能完全依賴企業自己承擔社會責任的情況下,通過推行消費者的社會責任購買(消費)也將有效促進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消費者的社會責任購買,即消費者多購買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產品,拒絕購買或少購買不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產品,消費者可以通過購買行為直接影響企業財務業績,以消費者的選擇權推行社會責任,這既是保護消費者利益的有效措施,也是促進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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