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新職工薪酬準則的主要特點
1.1 建立了涵蓋廣泛的職工薪酬概念,使企業人工成本的核算更為完整和準確。
1.2 首次引入并規范了辭退福利的處理方法。
1.3 統一了各類職工薪酬的確認原則與會計處理方法。
2 職工薪酬準則與新所得稅法的差異與調整
2.1 職工薪酬范圍上的差異與調整
新會計準則中的職工薪酬包括企業為獲取職工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或對價,共有八項內容: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辭退福利;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沒有職工薪酬的概念,只對工資薪金進行了界定,并將會計上的職工薪酬分解為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分別作出規定。因此,在稅務處理上,不能簡單地把職工薪酬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應把會計上的職工薪酬分解為稅法對應的費用支出,根據稅法規定確定能否在稅前扣除。
2.2 工資薪金差異與調整
會計準則上的工資是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構成工資總額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物價補貼。
稅法上定義的工資薪金,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支出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其他支出。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以往計稅工資的做法,對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也就是說,企業工資薪金能否作稅前扣除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工資;二是工資薪金是合理的;三必須是當期實際發生的金額。在征管實務中對“任職或受雇”的認定主要是看是否簽定勞動合同、是否繳納養老保險。對“合理”的判斷主要看雇員實際提供的服務與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否配比,凡是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而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
另外,企業允許在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是當期實際發生的工資,僅計提尚未發放的應付工資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對于年末計提的工資薪金,在所得稅清繳前發放的所得稅匯算年度(上年度)的應付未付工資,可作為匯算年度已發放的可以稅前扣除的工資。如果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后仍未發放上年度工資薪金,則應予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將清繳期結束后發放的上年度工資,作為發放年度的實發工資。
2.3 職工福利費方面的差異及調整
2.3.1 列支標準的差異
在新準則中將職工福利費視為沒有計提標準的職工薪酬形式,不再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對實際發生的符合福利費條件和范圍的支出計入相關資產或成本費用中。
新企業所得稅改變了過去不超過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提的福利費可以稅前扣除的規定。強調了允許稅前扣除的福利費支出必須是實際發生的且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4%。
2.3.2 列支內容上的差異
會計準則中規定職工福利費主要用于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或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企業,內設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托兒所等集體福利機構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以及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中明確規定了企業職工福利費的內容:除了上述準則中規定的內容外,還包括各種集體福利設施的維修保養費用、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這些費用會計上一般作為管理費用或勞動保護費處理。
納稅調整:企業在計算稅前允許扣除的福利費金額時,應將上述稅法規定屬于福利費開支范圍,而會計上未做福利費處理的項目進行分析,將其發生額合并計入職工福利費中,計算出當期實際發生的福利費總額,與工資總額(稅法口徑的工資總額)的14%進行比較,超支的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且該部分超支數額構成永久性差異,以后年度不得“以豐補歉”。
2.4 五險一金方面的差異與調整
“五險一金”,即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所在地政府或企業年金計劃規定的標準,計量應付職工薪酬義務和應相應計入成本費用的金額。
在這方面稅法的規定是:“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準予扣除。”也就是說超出此范圍和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同時只有實際繳納的金額方可扣除。對于提而未繳的“五險一金”不得在稅前扣除,本期實際繳納數超過了提取數的部分,允許在實際繳納的年度扣除,即前期調增的金額,允許在本年作納稅調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