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法治稅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稅收工作的靈魂。近年來,各級基層國稅機關認真貫徹“依法治稅,內外并舉,重在治內,以內促外”的依法治稅方針,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干部學法用法,建立健全崗責體系,加大評議考核力度,嚴格執法過錯追究,進一步深化了行政執法責任制,規范了稅收執法行為,大力推進了依法治稅進程。但是,與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相比,基層國稅在依法治稅工作中還存在不少的熱點、難點問題亟待解決,主要有:
一、稅收法治觀念還比較淡薄
不少基層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依法行政觀念淡薄,法律優位、法律保留、權責統一、程序正當、比例原則等依法行政觀念比較缺乏。有的稅務執法人員頭腦里“官本位”、“稅老大”意識作祟,習慣于居高臨下、隨意執法,對法律上的約束感到不舒服,對依法治稅很不情愿;有的受傳統的法律是治民工具觀的深刻影響,一味強調納稅人要依法納稅,卻很少講執法者也應依法征稅,還有的基層國稅干部認為憑經驗、憑情理執法來得快、來得好,只重實體法,忽視程序法,不按法定程序辦事,程序違法不算違法的思想還根深蒂固,個別甚至把執法權變成為自己謀取私利的工具。通過這幾年來南充國稅系統發生的案例就可以看出,基層國稅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告知未告知、執法程序順序顛倒、引用法律依據錯誤或不引用法律依據、證據提取不充分、不按規定制作法律文書等執法違法行為還在一定范圍內存在。
二、依法治稅的剛性還不足
雖然新征管法賦予了國稅機關較多行政執法手段,例如,稅款征收權、稅務管理權、稅務檢查權、行政處罰權、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等,但在實際執法中,執法的剛性還顯得不足,不少執法手段形同虛設,依法打擊力度不夠,處罰執行難以到位。由于程序較為繁瑣,基層國稅機關為避免執法風險,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在實際中很少得到運用,對于欠稅的追繳,眼光只盯著銀行帳戶上有沒有錢,對于征管法賦予的代位權和撤銷權還很少有效運用過。
三、行政執法水平和能力還不高
一是重視合法行政,忽視合理行政。這在行政處罰中表現得較為明顯。根據稅收征管法等規定,稅務機關具有很大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在實踐中,基層國稅機關在作出處罰時,通常對納稅人的違法情節、方法和手段、社會危害程度以及查處后的認識態度等行政處罰裁量情節考慮較少,錯誤認為只要合法,處50%罰款還是5倍罰款都一樣。此外,對于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在處罰決定書中沒有說明理由,不能讓納稅人信服,給人的感覺帶有明顯的主觀成分。二是對納稅人的參與權、知情權缺乏充分尊重。就目前而言,國稅機關作出有關影響納稅****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基本上還不允許納稅人查閱有關案卷,個別稅務執法人員對納稅人的核定稅款、稽查補稅異議不予以充分重視,或淡然視之,或輕描淡寫,對納稅人的參與權、知情權缺乏充分尊重。三是回避權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實。根據征管法規定,稅務人員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就目前稅收實踐來看,除了稽查告知了納稅人的回避權外,對于稅款征收環節還很少告知納稅人回避權,納稅人還基本上不知道可以讓稅款核定人員、行政復議人員回避。四是稅收執法缺乏誠實守信。表現在:對納稅人的同一行為,主管國稅機關和稽查部門往往意見不一,相互打架,使納稅人難以適從;對于主管國稅機關先前已經認可的行為,后來卻以糾正錯誤為名予以****,給納稅人出爾反爾的感覺,這種“秋后算帳”通常會給納稅人帶來損失,而稅務執法人員的責任卻很少得到追究,從而影響了國稅機關的誠信執法。例如,曾有這樣一個真實案例,南充某縣國稅機關要對一納稅人的違法行為實施罰款行政處罰,納稅人在聽證會上辨稱,一年前國稅機關曾對該違法行為指出過但未提出要罰款,一年后,國稅機關決定對該同一違法行為實施罰款。納稅人認為,國稅機關不能出爾反爾,應當講求誠信,對先前的不處罰行為要負一定責任。五是基層執法應作為而不作為等現象普遍存在。當前基層稅務分局人員較少,加之執法程序較為繁瑣,取證困難,相當一部分稅務干部存在畏難情緒,據調查,個別單位長達十年未采取過一項稅收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個別分局兩三年內無一件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案件。
四、稅收執法監督還比較乏力
一是監督過于分散,監督主體和監督責任也不夠明確,存在多部門重復監督的現象。人人有權監督,結果人人走過場,對稅收執法的全過程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督,即使事后發現問題,造成損失已很難挽回。二是監督沒有日常化,大多是運動式的或者被動地進行,通常半年或者一年搞一次執法監督檢查,而且多是對個別環節的監督,沒有形成層級監督與結構監督,更沒形成監督體系,收效不大。三是監督不夠深入,只注重對日常稅收征管質量的微機自動監督,而對稅收政策執行情況,行政復議情況,案件查處過程情況、違章處理情況、聽證情況等重大執法行為及行政不作為情況缺乏深入細致的監督。四是重執法監督檢查,輕查處和整改。在執法監督中發現的重大執法違法活動,檢查人員往往“高抬貴手、既往不咎”,放縱違法行為,對于上次檢查出的問題進行的整改情況如何不聞不問,導致了每次執法監督檢查發現的大多是上一年度發現問題的簡單重復,影響了執法檢查績效。五是過錯追究難以嚴格執行到位。目前,各級基層國稅機關雖然建立了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稅收執法監督實施辦法等制度,但在具體執行中一些基層單位負責人護短掩錯,避重就輕現象較為突出。許多執法過錯行為本應作出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等行政處理,但卻以扣發獎金(津貼)的經濟懲戒代替了事,其結果是隔靴搔癢,沒有真正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五、納稅服務中介機構發育還不健全
當前,稅務師事務所的從業人員主要由稅務機關離退休人員、稅務機關清退的協稅員和解決就業的內部稅務干部子女組成。不少人員沒有獨立的服務意識,其政策業務水平難以為納稅人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個別甚至打著國稅機關的名義招攬業務,納稅人對此意見很大,已經嚴重影響到國稅機關的良好執法形象。
六、綜合執法環境還需要進一步改善
依法行政環境是稅收法治工作順利開展的基礎,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依法治稅的運行狀態和運行結果。南充經濟落后,財政困難,有的地方政府只重視稅收收入職能忽視了其他職能,給國稅部門下達過重的稅收任務,并將其作為對國稅部門的政績進行考核;有的地方政府為了壯大工業,改善產業結構,優化招商引資環境,干預正常的稅收執法,軟化了稅法的剛性,對稅收執法工作產生一定的消極影響。在納稅人方面,南充總體生活水平不高,普遍還處在“溫飽”水平,納稅人法律意識普遍不強,納稅自覺性缺乏,對納稅有抵觸情緒,稅法遵從度低,偷抗稅時有發生。據統計,自2005年全市開展打擊涉稅違法犯罪活動以來,全市共立稅務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223件,查處和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235人,為國家挽回稅款損失3000多萬元。在稅務部門方面,存在重視稅款征收漠視納稅人的權利的現象,為納稅人服務工作尚不到位,地區間的稅負差異明顯。比如“雙定戶”的管理上,存在的名義稅負高,實際稅負低,各地稅負差異大,農村高于城鎮,城鎮高于城市,經濟不發達地區高于經濟發達地區的現象較為明顯。在協稅護稅上,國稅機關難以得到有關部門的積極配合,信息交換制度還不健全,銀行凍結納稅人存款、扣繳稅款等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也較難執行到位,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涉稅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