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我國企業的反傾銷應訴現狀:反傾銷應訴率低、勝訴率不高
以2002年為例,該年度中國遭國外反傾銷立案共47起,同年被裁定采取最終反傾銷措施的案件36起,最終措施占新立案的比例為76.6%,而全同期的平均水平為58.2%。由此可見,中國企業的在反傾銷訴訟中仍處于分不利的地位。當前,中國企業對發達國家,特別是美國和歐盟的反傾銷十分重視,且近兩年應訴率己接近100%。
二、我國企業的反傾銷應訴存在的問題
(一)缺少反傾銷會計預警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反傾銷會計預警系統可以通過對反傾銷相關的數據資料進行預警分析并對出現的異常情況事先預報,為政府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及出口企業提供出口產品銷售價格決策的科學依據,幫助企業和行業協會確定出口的數量、出口的目的地,及時調整出口政策,將反傾銷出現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即使出現反傾銷訴訟,企業也能及時應對,提高勝訴的可能性。
(二)會計準則差異對反傾銷應訴的影響
我國企業在進行反傾銷應訴時,首先要回答反傾銷發起方發出的卷,并提交企業按照國際會計準則制作的財務報表等會計信息。由于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存在諸多差異,使我國企業在提交以國際會計準則為標準制作的財務報表時,對我國企業的反傾銷應訴產生一定的影響。
(三)缺少反傾銷會計信息平臺
國內有學者認為:“所謂反傾銷會計,是指特定主體運用會計知識、反傾銷法知識和國際貿易知識,就反傾銷中的問題提供會計支持,進行會計規避、舉證、調查、鑒定的活動”。國外的許多大型企業集團都設有專門的反傾銷會計部門,以應對反傾銷訴訟。但是我國的出口企業都沒有建立專門的反傾銷會計部門,往往是在反傾銷調查發起后才急忙成立一個反傾銷調查小組來應付反傾銷調查。這樣的一個臨時組織并不能很好地承擔其應對反傾銷的各項專業、復雜的職能。反傾銷會計信息平臺的缺少是我國企業頻遭反傾銷訴訟及敗訴率高的一個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