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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稅法固定資產增值稅的差異

一、新舊稅法對固定資產定義的差異分析

舊稅法中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兩年的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新稅法對固定資產的定義為“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且對在建工程劃分為不動產在建工程和動產在建工程。

由上可見,新舊稅法關于固定資產定義的差異主要是新稅法把使用期限超過一年改為了12個月,這一改變使企業確定固定資產得計算更加準確。

二、新舊稅法對固定資產核算規定的差異分析

(一)新舊稅法在納入可抵扣的固定資產范圍上存在差異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對固定資產征收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納稅人從本期銷項稅額中抵扣購入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允許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新增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其中,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允許抵扣的范圍與舊稅法增值稅征稅范圍中的固定資產規定相同。

(二)新稅法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根據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準予企業(指一般納稅人)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應包括:國內采購(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固定資產,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進口固定資產,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購進用于自制(含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的貨物或接受用于自制固定資產的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購進或者銷售固定資產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固定資產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三、新舊稅法在固定資產增值稅會計處理上的差異分析

(一)購進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差異

新稅法規定,企業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可以予以抵扣。會計處理時,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照專用發票上記載的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照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長期應付款”等科目。對于隨生產經營固定資產購置發生的運費,在取得貨物運輸發票并經過國稅、地稅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后,按稅法規定準予抵扣的部分直接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其余部分轉入固定資產的價值。

案例:2009年1月2日,甲企業從國內乙企業購入生產用的機器設備一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注明價款為100萬元,增值稅額為17萬元。購進固定資產支付運輸費用1萬元,取得了運輸發票。所有款項均以銀行存款支付。該機器設備不需要安裝。按新稅法規定,甲企業會計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 1009300[1000000+(10000-10000×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700 (170000+10000×7%)
 貸:銀行存款 1180000

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前購進,應按舊稅法的規定處理。按舊稅法的規定,應將進項稅額和運費一起計入固定資產原值之中,通過折舊的方法分期攤銷。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 1180000
 貸:銀行存款 1180000

從以上的會計分錄我們可以看出,舊的增值稅條例規定: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即實行生產型增值稅,這樣企業購進機器設備稅負比較重。為減輕企業負擔,新稅法允許納稅人購進時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從固定資產購進價款中分離出來,直接從當期應繳增值稅中抵扣,這樣減少了固定資產購買的成本,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換。

(二)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差異

按照新稅法規定,接受捐贈生產經營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若接受捐贈后,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等固定資產,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第五條規定,按財務制度計提折舊后的固定資產凈值乘以其適用稅率作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處理,轉入增加固定資產價值。這種稅務處理方式,同樣適用購進、接受投資等新增生產經營固定資產,轉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等業務。

案例:某企業2009年1月2日接受捐贈生產用的固定資產,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注明價款為1000萬元,增值稅為170萬元。若2月1日,企業將此項固定資產用于免稅項目。假設此時,固定資產凈值為992萬元。按照新稅法規定,企業1月2日作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10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000

 貸:營業外收入 11700000
企業2月1日作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1686400 (9920000×17%)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686400

但如果企業是2009年1月1日前接受的捐贈,按照舊稅法規定,企業以原材料、庫存商品等對國內其他企業捐贈時,不得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仍然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因此,接受捐贈方無法取得扣稅憑證,不能抵扣進項稅額。此時企業應作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9920000
 貸:資本公積——接受捐贈資產準備

  9920000

(三)在建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差異

新稅法明確不動產在建工程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并對其概念進行了界定。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不動產以外的(動產)在建工程所需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允許抵扣。

案例:2009年1月2日,某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購建某機器設備,產品成本為57000元,計稅價格(售價)為60000元,假如該產品增值稅率為17%,則根據新稅法規定,企業應作會計分錄:

借:在建工程 57000
 貸:庫存商品 57000

如果企業是在2009年1月1日前領用產品用于構建某機器設備,則應按照舊稅法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此時會計分錄應為:

借:在建工程 67200
 貸:庫存商品 57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200 (60000×17%)

由以上會計分錄可知,舊稅法的生產型增值稅,對在建工程領用材料,要求將已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轉出,而新稅法的消費型增值稅由于對購進的材料和固定資產不用再加以區分,用于構建動產時其進項稅額允許抵扣,所以領用一般材料的進項稅額都不轉出。

(四)銷售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差異

新稅法規定:根據財稅[2008]170號,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下面根據案例對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的情況進行分析。

案例:某企業(一般納稅人)銷售一臺已使用的生產設備。購進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注明價款為100萬元,增值稅額為17萬元。假設銷售時,已提累計折舊10萬元,無減值準備。出售時取得價款(含稅)為93.6萬元,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1、若該這臺已使用過的生產設備是2009年1月1日后購得,則根據新稅法的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該企業相關的稅務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清理 900000
  累計折舊 100000
 貸:固定資產 100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136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6000 {[936000/(1+17%)]×17%}
借:銀行存款 936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936000
借:營業外支出 1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00000

2、若該企業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且這臺已使用過的生產設備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舊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該增值稅額不得抵扣,根據新稅法規定應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所以此時,固定資產原值為117萬元(100+17)。銷售時,按照取得價款93.6萬元,計算增值稅為1.8萬元{(93.6/(1+4%)]×4%×50%)},最終營業外支出為15.2萬元(117-10-93.6+1.8)。

3、若該企業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且這臺已使用過的生產設備是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根據新稅法規定應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此時會計處理同上;若這臺已使用過的生產設備是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此時要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四、結論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以及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中,新稅法的實施對企業的發展起了很大的作用,它進一步消除了重復征稅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企業的稅收負擔。但另一方面,新舊稅法的不同點也對企業產生了一定影響。因此,面對新稅法中的一些政策變化,企業財稅人員應當處理好與此相關的涉稅事項,避免錯誤理解,造成計算繳納稅款時出現錯誤,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參考文獻:

1、吳凌.新舊稅法固定資產增值稅的差異分析[J].現代商業,2009(32).
2、陳春梅,黃雪艷.新增值稅法下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J].財會通訊,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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